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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20-09-24 10:18:1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特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保护公民生命、 财产

     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遵循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活动, 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

     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

     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等商贸活动;

     (四)游园会、灯会、花会、龙舟会、焰火晚会、民间信仰

     等民间传统活动、民俗活动 ;

     (五)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活动 ;

     (六)市、区人民政府承办且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综合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商场、娱乐场所、人才中心、宗教活动场

     所等单位在其合法固定场所内举行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实行大型活动联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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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检查和联勤指挥制度, 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活动的相关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增强

     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 指导其会员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履行安全职责。

     鼓励和推行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 (以下简称承办者) 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组织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并组织处置突发

     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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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

     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 配备现场安全检

     查和监控设备;

     (四)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五)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宣传和教育, 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六)接受相关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需要对参与大型活动人员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承担安全风险评估的单位应当到活动现场踏勘调查,准确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鼓励承办者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条件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大型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名册管理制度, 为承办者的委托评估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搭建临时设施、 建筑物依法有资质要求的, 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与场所管理者、施工单位签订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协议。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 搭建临时设

     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必

     要时承办者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 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

     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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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证大型活动场所、 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 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不得隐瞒大型活动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 安全通道、 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配合承办者、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并保证畅通;

     (四)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广播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六)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承担大型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 并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按照风险程度分为极高、 高、中、一般、低五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大型活动安全风险等级,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 指导承办者、 场所管理者等有关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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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承办者根据风险评估报告评定的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大型活动安全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许可制

     度: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单场次一千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

     第十七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承办者应当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跨区举办的;

     (二)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

     (三)展位总数在一千以上的展览、展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 承办者应当向举办地所在区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 认为由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管理更有利于活动安全的, 可以指定区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 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活动的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 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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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平面图;

     (二)岗位功能设置、岗位安全力量的配置,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

     (三)活动场所相关消防审批手续、 舞台搭建及装饰装修材料样本及防火性能证明文件 ;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及交通组织示意图;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大型活动拟印制、 发售票证的, 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票证管理方案、 样本及查验票证的措施; 大型活动需采取安全检查措施的,安全工作方案还应当包括按照相应安检等级制定的安全检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申请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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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者自第一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 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相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的, 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 公安机关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具有合法身份;

     (二)活动方案和活动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德;

     (三)活动场所、设施、人数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全工作方案符合规定,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本地区处于重大疫情期间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主管部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各相关单位通报活动举办申请情况, 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举办大型活动的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反馈审

     批主管部门; 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具体工作要求,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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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 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 承办者应当在原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举办地点、 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 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五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活动的, 承办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

     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由此给大型活动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指

     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 其他有关部

     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临建设施(含室内、外高

     空吊装电器照明等设施) 现场安全检查, 参与大型活动期间安全

     事故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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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安监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综合监管, 参与大型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大型活动现场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

     (四)卫生部门负责大型活动期间的公共卫生监测控制工作,并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巡查工作;

     (六)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确保活动期间水、气运行安全稳定,并督促落实安全责任;

     (七)电业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供电安全进行监督和保障;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前, 及时组织相关

     安全监督职能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联合安全检查, 记录安全检查情况, 并由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 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检查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数据库,向社会提供大型活动的相关安全信息。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数据库包括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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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负有大型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督管理无关的要求, 不得强制承办者委托指定的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第四章 安全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内容、 安全风

     险等级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举办活动。

     依法取得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不得转让。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活动举办的至少二十四小

     时前完成场地和舞台的搭建。

     第三十六条 承办者可以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安全服务工

     作,但应当做好相关安全服务培训工作。

     鼓励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需要凭票入场的大型活动, 承办方应当在现场配备专业验票人员和器材, 保证人员正常流动入场, 防止人流聚集。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大型活动现场

     的安全管理制度, 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 大型活动达到极高、高安全风险等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启动联勤指挥工作机制, 在活动现场设立由有关主管部门和服务保障部门参加的联勤指挥部, 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现场指挥、运行保障,协调解决活动现场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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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和其他突

     发事件的, 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按照应急救援预

     案实施各项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立即组织、 指导应急处置,保护参加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大型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二)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组织大型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取缔该活动, 并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 擅自变更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

     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承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擅自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或者不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内容、 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举办活动的, 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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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

     第一款规定,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 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尚不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承办或主办大型活动, 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纪念庆祝活

     动,不实行安全许可,但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安全工作,

     并启动大型活动安全协调机制,落实相关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大型活动预计单场次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一

     千人以下的, 不实行安全许可, 但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五日前

     告知公安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关安全职责。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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