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申请书
  • 演讲稿
  • 讲话稿
  • 领导发言
  • 读后感
  • 观后感
  • 事迹材料
  • 党建材料
  • 策划方案
  • 对照材料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脱贫攻坚
  • 调查报告
  • 疫情防控
  • 自查报告
  • 工作汇报
  • 党史学习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讲话稿 > 正文

    物业管理条例(年月日实施)

    时间:2020-08-14 08:03: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物业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单位侵害业主共同利益,转嫁责任或物业管理水平下降,投诉量较大,经查证属实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严重侵害业主利益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2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诉上访较多,影响社区稳定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发安全事故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3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并且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区稳定的  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4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30万平方米以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骗取资质证书但尚未承接与骗取的资质证书相对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骗取资质证书并承接与骗取的资质证书相对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严重  骗取资质证书并承接与骗取的资质证书相对应的物业管理业务并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安全事故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6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该条款国家尚未开始执行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故不分解) 一般 严重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7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0%以下的罚款 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处委托合同价款3%以上%以下的罚款  30万平方米以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处委托合同价款%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8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数额较小,未经发现就及时缴回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经发现及时缴回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  数额较大,经发现后拒不缴回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9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配置,但比规定配置标准少三分之一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的罚款 一般 有配置,但比规定配置标准少三分之一以上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并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配置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0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改变用途的面积占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一半以下且将经营收益据为物业管理企业所有,物业管理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的面积占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一半以上且将经营收益据为物业管理企业所有,物业管理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1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 对个人处000元以上以下的罚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发安全事故 对个人处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2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存在安全隐患或业主共同利益损失较大 对个人处000元以上以下的罚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发安全事故或业主共同利益损失严重 对个人处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3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获得收益1000元以下

     单位获得收益5万元以下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个人获得收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处000元以上以下的罚款;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获得收益1万元以上

     单位获得收益20万元以上 对个人处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