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时间:2020-08-25 08:52: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经营收费管理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联字【2004】132号)。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1、依法属于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
2、属于《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
3、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标准
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按照作价办法制定收费标准。
四、申报材料
(一)收费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职能、人员及资金来源等相关情况;
(二)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
(三)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五、受理
收到申请后,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交承办人B协助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属于价格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会同相关人员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等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或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起草审批文件。经承办人B会审,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局办公室负责制发文件。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分管副局长批转有关科室。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物价监督管理局网页长期公布,定价审批文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1年。
八、审批时限
(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召开听证会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国家和省政府对定价出台时间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
公路客运价格审批流程图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
承办人A初审
承办人B协审
受 理
符合受理条件
不予受理
承办人A开展相关工作,起草审批文件
承办人A交与
承办人B会审
科长审核
科长组织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
分管副局长签批
需要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由分管副局长批转相关科室科室
局长签批
办室制发文件
公 示
文件发至申请单位及相关部门
法规指导科、监审办审阅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