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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反腐倡廉形势.

    时间:2020-09-06 08:04: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

     正确分析和判断反腐倡廉形势,是我们确定思路、明确任务、开展工作的基础,是统一全党和人民群众思想认识、坚定信心、形成反腐倡廉整体合力的前提,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当前的反腐倡廉形势,甚至得出腐败越反越多的错误结论,就会在宣传中央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取得的成效时底气不足,在落实中央反腐倡廉的重大决策和工作任务时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在行动上出现重大偏差。

     如何判断反腐倡廉形势、用什么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当前反腐倡廉形势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指出:总的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经过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消极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人民群众满意程度有所提高。在肯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领域仍然易发多发,呈现出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总体上看,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明显,但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更加清晰,但推进的难度仍然较大。一、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

     第一、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明显,但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在突出位置,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二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三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四是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五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能力不断提高;六是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进一步增强。

     对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成效,在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仍然易发多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一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窝案串案明显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三是重点领域和环节腐败易发多发的状况仍未改变。突出表现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交易、矿产资源开发、财务管理等领域和环节,无论从信访反映、查办案件,还是民意调查的情况看,这些方面的问题都位居前列。在选人用人方面,尽管我们查办的案件不多,但信访反映和民意调查的情况显示,这方面的问题都列在群众认为问题比较突出的前三位之中。四是群众对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反映仍然比较强烈。尽管通过这些年的严肃整治,党员干部的作风有了明显转变,但在一些部门和行业,党员干部的作风问题还是比较突出,只是在表现形式上有了新的变化。

     第二、反腐倡廉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但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

     这些年,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坚持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推动了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二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了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三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纠风和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持续加大;四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以及金融、投资体制和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等各项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领域不断拓宽。]

     但是,反腐倡廉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1、教育不扎实,效果不明显。一是教育对象的重点不突出,往往忽视教育的岗位业务特点和个体的思想差异,不分层次地搞“一锅煮”、“一刀切”,针对性不强;二是教育内容不丰富,大而空的东西多,联系实际的内容少,不注重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强;三是教育形式单一、手段落后,缺乏生动性,教育的渗透力不强;四是重过程、重参与、轻效果,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财力,但效果不明显,尤其是舆论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反腐倡廉的社会氛围还不浓厚。2、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够好。一是制度安排和设计本身存在漏洞与缺失,实体性的规定多、程序性的规定少,规范性的要求多、惩戒性的措施少,单体性制度多、系统性的制度少,尤其是一些制度由业务主管部门独立制定,维护部门利益的色彩较浓,规范制约权力的功能大打折扣;二是制度的宣传教育不够,执行制度的人不熟悉制度,广大群众不了解制度,良好的制度环境没有真正形成;三是对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大,一些规避制度、违反制度甚至破坏制度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严肃地查处,削弱了制度的权威性。3、监督不到位,机制不健全。一是缺乏激励机制,不愿监督。把监督的希望过多地寄托在监督主体的政治自觉性上,忽视运用合理的激励机制来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不少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问题,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缺乏透明机制,不能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逃避监督,公开制度不落实,公开手段不先进,导致群众信息渠道不畅通,无法监督。三是缺乏保障机制,不敢监督。由于缺乏保护举报人的有效措施,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班子成员对班长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都难以实施。四是缺乏协调配合机制,不善监督。各监督主体协调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监督制约的合力,存在监督的空白点和盲区,监督的力度和效果都不甚理想。

     第三、反腐倡廉工作思路更加清晰,但推进的难度仍然较大

     通过这些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措施也更加具体。概括起来,就是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的同时,不断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针对产生腐败行为发生所依赖的公共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这三个必要条件,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构筑起牢固的动机防线、权力防线和机会防线。在具体措施上,要认真抓好《工作规划》的落实,全面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既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注重长远建设,对各项工作进行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实效性。当前,尤其要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一是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筑牢动机防线;三是加大制度建设力度,筑牢机会防线;四是加大监督制约力度,筑牢权力防线。推进上述工作措施的落实,对于不断开创纪检监察工作新局面,取得反腐倡廉建设新成效,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我们也感到有一定难度。一是统一思想认识难。目前有的领导干部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不能辩证地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主要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一种认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办案件,抓预防是软任务,见效慢,忽视或不愿抓预防工作;另一种认为查办案件得罪人,抓预防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因而主观上放松惩治工作。尽管我们反复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要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并形成大众化的理念,还需要一个不断教育引导的过程。此外,在对反腐倡廉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上,各方面的认识还有较大差异,这也直接影响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全面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各项任务时的工作思路、方式和措施。二是对权力运行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难。一方面由于监督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监督的整体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整合基层纪检监察力量和有效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用方面,目前还难以找到好的途径和办法;另一方面由于“一把手”的权威性和对所管辖的干部在职务升迁、生活待遇等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致使干部群众包括班子成员心存顾虑,不敢监督;再一方面,有些腐败现象已司空见惯,甚至成为“潜规则”,人们的容忍度增大,在不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往往不愿意举报和监督。三是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难。目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许多改革涉及到部门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的利益,它们相互交织,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改革的进程;还有一些改革,与许多方面相互牵连,有些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调整,有些与市场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有关,因素比较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的难度较大;还有些改革,由于人们的思想解放不够,怕担风险,也不愿意改革创新。四是查办案件工作突破难。随着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更加隐蔽,作案方式不断变化,尤其是贿赂案件的行贿方与受贿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导致案件发现难、调查取证难和定性处理难。还有些案件,由于基层的办案力量不足、办案手段落后和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导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时突破,大问题变成了小问题,小问题变成了没问题。

     综上所述,对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必须全面客观地进行辩证地分析和科学地判断,既要充分肯定取得的明显成效,又不能估计过高;既要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又不能动摇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二、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无数事实证明:腐败不仅破坏生产力,也瓦解凝聚力,削弱战斗力,更会降低党的执政能力;腐败不除,改革难行,发展难促,稳定难保;不根治腐败,党就有可能面临危机。

     修改法律,创新体制。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制度反腐是遏止源头反腐的最佳方法,它具有普适性、根本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修改法律,创新体制机制,用体制机制反腐败。管理学中有“木桶理论”之说,木桶的容积量决定于木桶最短的那块木板,而不在最长的那些木板;要想木桶装水量多,就必须“补短”。将此理用在反腐倡廉建设上,那就是现有的制度不够完善,体制机制不够好,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补短”。也唯有“补短”才有出路。怎样“补短”?一是修改宪法等,省级以下、县级以上国家审判、监督机关,不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而由上级人大任命,不由同级党委管理,而由上级党委管理。二是省级以下、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不由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而由上级党委政府直接管理。三是制定反腐败法,完善法规、规章制度,这样就可以从管理体制上有效预防腐败。四是通过修改法律,限制刑事裁判和行政审批幅度,尽量减少弹性限度,削弱刑事审判和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刚性。这样,我国和我们少数民族地区就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有效预防司法腐败和执法腐败。

     剥夺公权,釜底抽薪。所谓剥夺公权,是指剥夺犯罪者在公法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如担任公职的权利,作为公职候选人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获得各种荣誉。因为公权的特权化,导致腐败分子移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物交易、权恶交易,导致腐化堕落,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若腐败分子被剥夺公权,即终身不得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谋取领导公职权利,没有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公职荣誉权,从法律制度上予以釜底抽薪,则可有力预防和惩治腐败。我国和我们少数民族地区都用“剥夺公权”取代“剥夺政治权利”,使受贿者有谈“贿”色变的心理,加以自律。

     官员透明上任,设立拒不申报罪。国家官员上任伊始,要向社会公开抖露自己的“家底”——房子、车子、票子、投资、入股等情况。如不将“家底”公布于众的,不予委任。1883年,英国就通过了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XX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上表示“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疆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已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XX市申报司法机关官员财产,走在全国前列。笔者以为,光是申报还不够,还应对其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在任期间,要定时向有关机关申报本人及其家庭收入。如拒绝、拖延和虚假申报的,一律免去领导职务。职能机关则应随时依法调查副处级以上官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对带“病”上任,有“病”不医,一旦发现,就立即启动司法程序。

     《联合国反腐的实施措施》第10条规定:“如果有了法律和规章,规定公职人员应全面公布个人情况或者提供简要情况或应予公布的事项,那是很有价值的反腐手段。”因此,正如有专家所建言“设立拒不申报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形成法律上并驾齐驱同出征的新格局。我国和我们少数民族地区通过法律规定,对拒不、拖延、虚假申报财产,一律予以处罚,增加了腐败分子的犯罪成本,完成了对行为人的“实时监控”,从而起到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的积极作用。

     遏止职务犯罪,铺平反腐道路。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滥用职权、权色交易等。限于篇幅,只说滥用职权,它是指违规或越权行使本应依法行使的特有的决定或处理有关公共事务的职能权力。其表现是违规行使职权、超越权限。为何存在滥用职权?因为体制性的公权设置不合理和运行体制的严重错误。便有贿赂乘虚而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官手头因法律规定,在履职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限度,而收受好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导致腐败。我国和我们少数民族地区都应遏制,其措施:一是要严格执行加重处罚。我国古代有“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之说,而今更应从严格执行,只重不轻。二是健全完善的“制滥反贪”法律体系:要做到科学规划立法,力求系统化、体系化;要加强制滥反腐的行政法的立法;要进一步完善制滥反腐的行政立法;要完善司法监督,执法监督法律制度。

     总之,在新形势下,要根据我们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深入研究,全新思索,以法治为重,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真实发挥法律预防惩治贪腐的功能。当立法健全完善,执法不折不扣,司法公正透明时,贪腐顽疾就渐渐缩小,根除致臻,大有可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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