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申请书
  • 演讲稿
  • 讲话稿
  • 领导发言
  • 读后感
  • 观后感
  • 事迹材料
  • 党建材料
  • 策划方案
  • 对照材料
  • 不忘初心
  • 主题教育
  • 脱贫攻坚
  • 调查报告
  • 疫情防控
  • 自查报告
  • 工作汇报
  • 党史学习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文档下载 > 讲话稿 > 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0-09-23 09:36:3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残字〔2011〕27号

     (一)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根据实际资金投入量,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经营的,根据年度租赁场地费实际情况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根据实际资金投入量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经营的,根据年度租赁场地费实际情况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三)对在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以及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以上扶持标准均为一次性扶持。具体扶持资金额度,根据残疾人个人投入情况及有关票据进行确定,扶持实物的计入扶持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本区非农业户籍和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或将档案存于区职介部门、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符合《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69号)文件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一)继续缴费补贴

     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根据京残发〔2010〕69号文件规定符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

     (二)一次性补缴

     1、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参保残疾人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纳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第五章 申请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含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3、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实现自主创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实现个体就业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供由社区出具的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或乡(镇)农经站出具的种植、养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农业户籍的,出具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农业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6、投入就业项目的资产票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无票据的提供产权人租房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涉及原件由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退还申请人)。

     (二)街道、乡(镇)残联在接到由社区、居(村)委会上交的残疾人扶持申请材料之后,及时进行初审,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协调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对其申领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场地租赁扶持情况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三)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残疾人扶持申请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并及时向审批合格的残疾人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本办法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以及将档案存于职介部门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残疾人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淀区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

     2、本区农业户口自主创业、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免费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程序按照《海淀

     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29号)执行。

      3、符合本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计算到月)的城镇残疾人,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残疾人证、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各街道、乡(镇)残联及时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街道、乡(镇)残联。

     (四)街道、乡(镇)残联收到下拨资金后,及时发放给残疾人。

     (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45号)等文件规定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可以首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但享受人保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章 资金及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扶持资金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预算资金出现不足,在下半年预算调整时增加。区残联在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街道、乡(镇)残联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审批、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擅自扩大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造成扶持资金、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残联和街道、乡(镇)残联通过行政或法律措施共同负责追回损失的资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形式就业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的(符合京残发〔2010〕69

     号规定条件的除外);

     (四)死亡的;

     (五)户口转至外区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七)已申请享受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区、街道、乡(镇)残联及区人保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就业服务工作。要把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推介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跟踪服务工作中。对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残疾人,指导帮助其开展税收减免、证照登记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项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残工委〔2008〕10号(海残字〔200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1、《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3、《北京市海淀区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 扶持 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1

     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

     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残疾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街乡(镇) 家庭地址 就业形式 执照号码 注册资金 发照日期 有效期限 从业人数 经营地址 邮 编 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是□ 否□ 是否享受过政策扶持 是□ 否□ 是否租赁场地 是□ 否□ 年场地租赁金额 申请扶持金额 一次性扶持金额 元 场地租赁费扶持 元 申请

     扶持

     理由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

     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区残联和街(乡)残联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联系电话 残疾证号 户籍所在街乡 家庭住址 邮 编 营业执照名称 月均收入 经营地点(就业地址) 营业执照号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间 存档机构 存折账号 开户银行 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金额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金额 上年度缴纳医疗保险金额 元 元 元 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原因

     本人自 年 月起从事 工作,至今已有 月,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 元,本人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特申请政府社会保险补贴,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意见

     该同志已实现个体、灵活就业,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条件,建议从 年 月至 年 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共计 元。

     (其中养老保险 元、失业保险 元 、医疗保险 元)

     (公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

     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给予 同志 年 月至 年 月3项社会保险补贴共计 元。

     (公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区残联和街(乡)残联各一份。

     附件3

     北京市海淀区城镇参保残疾人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残疾类别 联系电话 残疾证号 户籍所在街道 家庭住址 邮 编 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时间 存档机构 存折账号 开户银行 参保及

     补缴情况 基本养老保险 按年缴费 年 个月,补缴 年 个月,补缴标准 元/月 ,补缴金额 元。 基本医疗保险 按年缴费 年 个月,补缴 年 个月,补缴标准 元/月 ,补缴金额 元。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

     我是 街道(乡镇)残疾人,于 年 月在 区(县)

     职介(人才)中心存档,并按照9号文件的规定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现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残联审核意见

     该同志系我街道(乡镇) 残疾人,符合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

     并已于 年 月 日按照9号文件的规定一次性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基本医疗保险费 元。

     (公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残联

     审批意见

     经审核同意按照基本养老保险 元/月的最低缴费基数,对其给予 个月元的补贴;基本医疗保险 元/月的最低缴费基数,给予 个月元的补贴。合计补贴金额 元。

     (公 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 注:享受补贴的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户籍的参保残疾人。

     

     — 1 —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