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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只羊的故事 捡了两只羊,官司输一场

    时间:2019-01-17 04:38: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对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在法律上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之规定,任何人在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以后,依法负有将拾得之物返还给所有人的义务,而不能将其据为己有。在本案中,梁某拾得桑某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在桑某发现后要求其返还时予以返还,而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更不能据为己有。
      本案中被告梁某拾到原告桑某的两只羊,并对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饲养、管理,这一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行为。如果桑某拒绝支付必要的饲养、管理费用,梁某可以据此向上级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桑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被告梁某拒不返还拾得的两只羊,并将两只羊变卖,造成拾得的两只羊因变卖而灭失,该行为侵害了桑某对这两只羊的所有权。同时,桑某的损失与梁某的非法占有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梁某的行为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一般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也就是说谁有过错就由谁承担责任,而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责任。由于梁某的过错导致两只羊的灭失,不仅要按两只羊的实际价值赔偿桑某的损失,而且还丧失了请求桑某支付饲养、管理费用的权利,因此法院没有判决桑某支付梁某饲养、管理费用是正确的。
      
      天上掉馅饼
      失主上法庭
      2008年5月8日,河南省内乡县农民桑某在河边放羊,傍晚回家后发现两只羊走失。数日后,有人告知桑某,邻村梁某曾拾到两只羊。桑某找到梁某要求返还,梁某予以否认。后桑某找到刘某从中说和,梁某虽同意将两只羊还给桑某,但要求桑某给付看管、饲养费用200元,桑某不同意,梁某即将价值1500多元的两只羊以1200元卖掉。桑某得知羊被卖掉后,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梁某辩称,自己拾得两只羊属实,由于桑某不给饲养看管费用才把羊卖掉。两只羊卖了1200元,扣除200元饲养管理费用,只同意退给桑某1000元,不同意赔偿桑某经济损失1500元。
      
      侵犯财产权
      银子全落空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两只羊返还给桑某,桑某应当支付给梁某在羊丢失期间的饲养、管理费用。但梁某在要求桑某给付饲养、管理费未果时,将两只羊变卖,其行为已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梁某赔偿桑某经济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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