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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水江文书词语释义十一则

    时间:2020-11-10 09:39: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清水江文书语料丰富,具有比较重要的词汇研究价值。其中有一些词语,如“栽手、本名、夫手、青红钱”等,不被《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等大型历史性语文工具书所收录;有的词语,如“典主、义儿”等虽被词典立目,但其释义与清水江文书不尽吻合,体现出民间文献的地方用词特点。对这些词语加以考释,能够为清水江文书的阅读及近代汉语词语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清水江文书;词语;释义;近代汉语

    中图分类号:C952:H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0)02 - 0018 - 07

    清水江文书是研究明清民国时期贵州省黔东南清水江地区民族、经济及社会生活的珍贵历史文献,亦是研究该地乃至西南地区近代汉语的重要资料,尤其是词汇研究能够为汉语史提供不少新材料。近年来,有一些学者对清水江文书的词语进行了解读,有的文书史料汇编附有少量的疑难词语简释,也有部分学者撰文专门讨论词语的含义,比如魏郭辉的《清水江契约文书疑难字词考释》对“用度、凭、受分、理落、亲识、需索、修槁、修理、出洗、生理、多端、挂清、罚楚、雅谊、了局、强梁、幅、扒”18个词语进行了解释[1],卢庆全的《贵州契约文书词语训释十二则》[2]和《贵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例释》[3]分别涉及“代书人、请代笔、度用、远永、远远”5个词语和“出息、扫卖、扫还、包录”4个词语的解读,唐智燕的《清水江文书中特殊计量单位词考源》对表示禾谷产量或田土面积的“手、籽、稨、、担、挑、运”13个量词的来源及意义进行了阐述[4],还有些学者在整理俗字时也涉及字义问题。然而,清水江文书中仍然有一些词语未曾注解,或者注解未明。为消除读者对清水江文书阅读理解的障碍,更好地继承地方历史文化遗产,本文就其中的部分词语加以释读,以就教于方家。文中所释之词均为《汉语大词典》[5]和《近代汉语词典》[6]两家词典未曾立目,或是虽立词目但释义内容与清水江文书不尽符合的词语。

    一、【栽手】

    (1)立卖栽手杉木字姜光清父子,先年佃到姜钟太、钟奇、钟芳、钟碧三小家之山,地名傲堵,地主栽手分为五股,地主占三股,栽手占贰股……凭中议定价银贰两八钱正,亲领回应用。其杉木自卖之后,应凭买主修理管业,我卖主弟兄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此卖栽手字是实[7]456。

    “栽手”,《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而在清水江林业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清水江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历史上盛产杉树、油桐树、松树、楠木、樟树等林木,明清时期更是成为“皇木”采伐区之一,清代中期以后木材贸易极盛,利润巨大,是当地的支柱产业。为了保证林木源源不断地再生产,人工造林应运而生并延续至今。从事人工造林的不仅有本乡本土的人群,还有从湖南、江西等外省结伴而来的移民群体参与其中。这些佃租他人山林以栽种林木为生的人即被称为“栽手”或者“栽主”“栽客”;与之相对,拥有山林产权的人被称为“地主”或“山主”“主家”“业主”。“栽手”与“地主”是租佃关系,因此在清水江文书中往往成对出现。栽手与地主利益共享,双方按照约定份额来分配山林的收益比例,多数是“五股均分,栽手占二股、地主占三股”[7]112,也有的是“言定三股均分,地主占贰股,栽手占一股”[7]113,还有的是“分为二股,栽手占一股,地主占一股”[7]126,不一而足。换言之,栽手佃租地主山林的收益来源于自己付出劳动所占有的股份,因此,“栽手”一词又引申出“因充当栽手而获得的林木或者山场的股份”之意。“栽手”的两种含义在同一份文书中可以共现,如上例中“立卖栽手杉木字姜光清父子”“地主占三股,栽手占贰股”中的“栽手”指替他人栽种林木的人,而“地主栽手分为五股”“立此卖栽手字是实”中的“栽手”则是“栽手股份”的意思。

    二、【本名】

    (1)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绍怀,为因家中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祖遗山场杉木,土名污鸠求,出卖与上寨姜士朝兄名下承买为業……其山分为□股,绍伦、绍怀共占一大股,今将本名半股出卖[7]79。

    (2)立退基址田土山场文契弟廷候、光廷、我如弟兄三人同男李滨、李江等。今将父元杰得分伯父应选马公坪产业一分,额粮一石。我父与叔父元爵、仲兰弟兄连名出典,在外未赎均分,我父蒙皇恩敕授南笼,不幸病故,无力安厝,弟兄商议,将得分之业三分之中内将我本名一分,载粮三斗一升七合,退与族兄惟岳弟兄名下……[8]264。

    (3)立卖山场杉木油山并地字人文斗寨六房姜弘仁父子,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出,自己将到油山一块,土名鸟假者,又将亲手得买生连弟兄本名之山场一块土名两点,又将一假令山场名下占一股,一共三处出卖下文斗寨姜映林名下承买为业[9]24 - 25。

    《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大词典》均未收录“本名”词条,但在清水江文书中出现频率高。例(1)立契人为姜绍怀,“今将本名半股出卖”是说将属于姜绍怀本人名下的半股山场出卖;例(2)立契人为廷候、光廷、我如弟兄三人,三人将从父亲那里继承下的产业1份卖给族兄,其中的“我本名一分”自指属于三人名义下的1份产业;例(3)的立契人为姜弘仁父子二人,将自己的1块油山、购买自生连弟兄的1块山场、假令山场中的一股,总共3处产业卖给他人,其中的“生连弟兄本名之山场”表示该山场原本属于生连弟兄,而非姜弘仁父子。上述文书中“本名”的意思均为“本人名下”,指属于某人名义之下或者跟某人有关,既可以自指立契人,也可以他指非立契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清水江文书也常使用“某人+名下”的句法格式表示产业属于某人名义之下,将“本名”与之对比,二者出现的位置相同,所表达的意思相同,也可看出“本名”为“本人+名下”之省略。如:

    (4)栽手之贰股,又分为叁小股,本名下占一小股,今凭中出卖与姜钟芳一人名下 [7]420。

    (5)其山从九,分为六大股,绍怀、绍牙二人占一股;绍恒名下占半股 [7]83。

    (6)我名下占一股半[7]513。

    “本名”有时也可当“本人”讲。例如:

    (7)倘有不清,俱在本名理落 [7]509。

    (8)必须本名先葬,方许族人进葬 [8]296。

    三、【典主】【钱主】【银主】

    “典主”有两个含义:(1)将田地、房屋等产业典租或出卖给他人的人,即“出典人”;(2)向他人典租或购买田地、房屋等产业的人,即“承典人”。“钱主”也有2种含义:(1)出钱典当或购买他人田地、房屋等产业的人,即“承典人”或“购买人”;(2)借钱给他人的人,即“债权人”。“银主”义同“钱主”。请看下例。

    (1)立典田字约人龙景怡,为因家下缺少用费丈项无出,自己愿将受分之业……要行出典。无人承受,自己清(亲)口上门问到培寨潘宇贡名下承典为业……其田至典之后,恁(任)凭典主管业,出主不得异言,典主不清,居(俱)在出主里(理)落[10]214。

    (2)立典田字约人梁恩德,今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出,自愿将先年得买之业……无人承受,自己请中上门问到黄牛山族弟梁系贵名下承典为业……其田自典之后,恁(任)凭钱主耕管为业,典主不得异言。恐有抵当不清,俱在典主向前理落,不关钱主相关[10]206。

    以上2份文書地点相同(都出自锦屏亮寨),年代相同(都写于民国时期),但例(1)中的“典主”指承典人潘宇贡,而例(2)的“典主”指出典人梁恩德。下面几则契约文书中的“银主”和“钱主”也需要结合上下文语境才能准确分辨其含义:

    (3)立典契刘酉山。今将己面坡上门首田一坵三股,凭中出典二股与族弟致森名下,得受青红钱□□□□□正,其钱领清。自典之后,钱主耕种,典主不得异言,每年帮差钱四十文[8]70。

    (4)立典田字人姜盛祥,情因缺少银用,无处得出,自愿将到名下占之共田,今将名下出典与姜登沆、登延贰人名下承典为业,当面议定价银贰两整,亲手收回应用。自典之后,任凭银主下田分花,典主不得异言。今欲有凭,立此典田为据[7]506。

    (5)道光十一年七月初二日姜相荣,到借本房伯爷姜绍熊名下之纹银,今限在十四年二月之内本利归还。如有过限,任凭银主耕种管业,借主不得异言[7]303。

    (6)立借钱字人陈德诗弟兄等……言定每年每千加二行息,五十一月收利,上会不误。如误,自愿将祖手之业,地名上街路以边己面屋基作抵。如有利息不周,任从钱主住坐、耕种、管理,借主人等不得异言[8]134。

    以上例(3)(4)都是典当契约,“银主”或“钱主”指的是承典人,“典主”为出典人;例(5)(6)是借贷契约,“银主”或者“钱主”指债权人,与之相对的“借主”是债务人。

    《汉语大词典》未收“钱主”和“银主”,只收“典主”,单列“掌管,统理”1个义项,与上述清水江文书文意不合。《近代汉语词典》“典主、钱主、银主”几个词目均未收录。

    四、【父手】【祖手】

    (1)立品单字刘熊飞、有仪,仝侄刘骢。今遵父手命各居,应将父手分受地土品作三股均分 [8]199。

    (2)立卖荒地契人张永年、永华、永禄弟兄。今将祖手得买黄姓之业,坐落地名上路良刘姓坟龟刑[形]荒地一幅,父手分落面分一股,一并出卖与刘芳哲、刘廷位、廷学名下合族为业 [8]54。

    “父手、祖手”二词《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均未见收,但清水江文书中多见。为了证明契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契约文书一般须表明产业的来源,或为本人购买(如“自己先年得买”),或为本人劳动所得(如“己所栽之木”),或为继承祖业(如“分下祖遗田”),为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契约文书还特别强调产业的交易必须是当事人亲自经手,由此便产生出“某人+手”这一类词(如夫手、伯母手、自手、我手),为“某人亲手;某人亲手”之省略,有时又可代指某人。“父手”就是“父亲亲手;父亲手内”的意思,也可指代父亲;“祖手”就是“祖父亲手;祖父手内”的意思,也可指代祖父。如上引例(1)中,“今遵父手命各居”中的“父手”指父亲,而“应将父手分受地土品作三股均分”中的“父手”意思是父亲手内、父亲亲手。再举例证如下:

    (3)立焕[换]当契人陈李氏母子,因夫陈大秀亡故,无钱用度。自愿将先年夫手所当上塘家垅中坝牛角田一坵一契,载籽粒十二挑,又凸凸脚田二坵一契,载籽粒三挑,与王朝元父子名下 [8]85。

    (4)立将山还账务字人文斗上寨姜尚文。为因伯父缠疾,屡借贷姐丈银费用,后施(拖)日久,手内不便付还。庶将亲手用价得买开智冉学诗山一所,界限股数亦照老契,就此便还伯母手,屡用之数,概扫还清[11]第3卷F - 29。

    同时期的浙江、江西、广东等地民间文书中也有“父手、祖手”类词语出现。例如:

    (5)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愿将祖父手遗下己分阄内民田壹处,坐落松邑廿一都茶排庄天塘坑 [12]3。

    (6)今因钱粮无办,自情愿将夫手遗下民田壹处,土名坐落松邑念一都夫人庙庄关王庙上手 [12]5。

    (7)立找契胡潘林,今因前父手有田,四至、田坵、租数俱在原契[13]10。

    (8)立永远断卖坪地山岭契人邓熙纯。今因少银应用,夫妻商议,愿将祖手遗下坪地山岭一号 [14]178 - 179。

    五、【上房】【中房】【下房】【晚房】

    (1)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下寨姜映朝,子酉生等,今因家下缺少银用,无从得出,自己请中将到分下祖遗杉山一处,土名坐落崇为汝,左凭岭,右凭冲,上至生乔木,下至盘路为界,四治(至)分明,不得错乱,先问房人无人承买,托中问到中房姜显祖名下承买修理蓄□为业 [15]18。

    (2)立断卖油山场田坎上下杉木字人下房姜光模,为因要银使用,无处得出,自己问到上房姜绍熊名下承买修理管业。当日凭中三面议定价银一两六钱,亲手领回。其油山杉木任凭买主修理管业,卖主并房族不得异言 [7]327。

    (3)立卖契李德一、孔昭。因先年得买大房地名葫芦冲基[艹][园]、土□、竹木、屋宇等项,与兄卫川、明斋子侄四股均分,边界俱已分明……之后,其业归二房子侄永远管理,粮归二房照契充当,晚房弟兄不得异言,此係两房情愿,并无压逼等情 [8]59。

    (4)立卖地木字人六房姜绍魁,为因缺少用度,无出,自愿将到杉木地培拜丢,在凭祥地山内,出卖与下房姜应辉等名下承买为业 [7]62。

    从文意来看,例(1)山场杉木的出卖先询问本房族之人,无人承买,再由另一个房族的“中房姜显祖”购买,表明该杉山买卖是在两个房族之间进行;例(2)表明杉木的出卖是在同一个房族的两个房支“下房姜光模”与“上房姜绍雄”之间进行;例(3)中的土地买卖也是涉及同一个房族的各个房支“大房、二房、晚房”等众人;例(4)中分别使用了“六房”和“下房”两个称谓,可知二者不属于同一个房族,该买卖交易也是在不同的房族之间进行的。以上4份契约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历史上“房族”在黔东南地区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地民众普遍认可由“房族”来处理产业交易、红白喜事、祭祖扫墓、村规民约、矛盾纠纷等大小繁难事宜,今天该词仍然广泛使用在当地口语交际之中。“‘房族是指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宗族分支”[16]50,一个房族下面可以分为大小不等的房支,即“房族=房1+房2+……房n”[16]52。在黔东南地区,对同一个房族内不同排行房支的称谓,有的房族叫“上房、中房、下房”,有的叫“大房、二房、三房、四房……”“晚房”指排行最小的一个房支。《汉语大词典》收录了“上房”和“下房”两个词条,对“上房”的解释为:一是正房;二是王府家中主管食物款项的账房。对“下房”的解释为:一是厢房,偏屋,与正房相对;二是帝王对宫殿的谦称。《近代汉语大词典》只收“下房”一个词条,仅列“同房,行房”1个义项。两家解释与上述清水江文书的意思均不相符。两家词典亦均未收有“晚房”词目。

    六、【老木】【嫩木】

    (1)立分合同字人龙玉宏、绍本兄弟二人,因先年栽到地名培格之山,上凭田,下凭盘路,左凭冲,右凭路,四至分明。因姜映辉亦得买此山,栽手二比不爱多事,自愿将此老木之栽手作股平分,其山之嫩木各是映辉管业,老木二家平分,栽手日后二比不得异言 [7]268。

    (2)立断卖山场杉木字人姜周才,为因缺少会银,自愿将到地名南我亲手所栽杉木一块,出卖与土地会人等,姜保□、连佑、今三、酉保、肇伦、保艮(银)、会内九人承买。当日议定买价伍两五钱,亲手收回。其木任从会内修理,日后长大发卖,不得异言。如有不清,卖主理落,不与买(主)相干。今人不古,立此卖字为据。外批:界至上凭田,下凭芳平,左凭田角,由凭岩□。老木一根在外 [15]46。

    杉木的生长周期漫长,从烧荒炼山、育种栽苗、封山育林,到能够成材砍伐,杉木的成长至少需要约20年的时间。黔东南当地人把树龄达20年,生长完全成熟,可以采伐利用的杉木叫作“老木”,“老”取本义“年纪大”;而树龄不到20年的杉木未完全生长成熟,不够结实,当地人叫“嫩木”或“子木”“子杉”。至今黔东南方言中仍然使用这两个词,比如“打家具、盖房子要用一二十年的老木才好,太嫩的没行”。上引例(1)的“老木”和“嫩木”分别就是指已经成材的杉木和尚未成材的杉木。例(2)说的是姜周才为了筹备会银,要出卖自己的一片嫩杉木林,并对其四至做出了限定,但是“老木一根在外”“因为林木的采伐,极少零星进行,甚至是一个山,一个岭地砍伐,所以必是成片更新”[9]16,在成百上千根嫩杉木中却只留存一根老木,我们推想此处之“老木”可能另有其意。黔东南地区有土葬传统,制作棺木的原木直径越大越好,其树龄少则二三十年,多则四五十年,甚至长达百年,因此人们往往在山林中蓄禁少量的大树来制作棺木,一般不轻易出卖。这种专门蓄禁休伐,以备制作棺木之需的杉木,当地方言叫“禁木”,也讳称“老木”(今黔东南方言仍把寿衣叫“老衣”,把寿木叫“老木”),例(2)的“老木一根”可能就是指蓄禁留存作寿木的大树。《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均未给“老木”和“嫩木”立词目。

    七、【青红钱】【青红价钱】【青红大钱】

    (1)立卖字人余丹□□□。今因□女生于癸巳年二月十六午时,凭媒证出卖与刘酉山家内为仆,当日得受青红钱弍千文正[8]63。

    (2)立当田文契人郭敖氏。今因年岁饥馑,日食难度,将得受夫君大全之业,坐落地名桑树坪堰塘边田一坵,请凭中证上门出当与陈金坤名下,凭中三面议定青红价钱四十千文整,其价当日亲手凭中领清,无欠分文[8]41。

    (3)立借钱字人陈德诗弟兄等。今因家下缺少钱用,无处设凑。弟兄商议,请中上门借到陈金黄名下承借青红大钱二十千文正[8]134。

    《汉语大词典》未收录“青红钱”一类词,只收有“青苗钱”,所指有:一是唐代赋税名;二是宋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这两种释义皆与上述清水江文书文意不合。《近代汉语词典》亦未收“青红钱”一类词,但收有“青钱”一词,共列出2个义项:一是用一定比例的铜、铅、锡合铸的钱;二是比喻优秀的人才。其义唐代税名与清水江文书中的“青红钱”一类词意义相符合。“青红钱”一类词大概是因为青钱的铸造中含有红铜成分而得名。有的文书则直接使用“青钱”一词表达,可证“青红钱”一类词即为“青钱”。

    (4)立典契人胞弟元聘,今将自己分小垅中间垅园田一坵,凭亲族出典与胞兄元达名下,三面议定青红钱四千文正,其钱亲手领明,并无后欠 [8]73。

    (5)立转典契人陈元达。因日食难度,无从得出。自愿将先年得典元聘之田一处,地名陈家坡今小垅中垅园田一坵,照依原田价凭中转典与姚勝斌名下,得受原价青钱四千文正,其钱当即亲手领明 [8]73。

    以上2则典契是对同一处产业的处置。例(4)立契人是胞弟陈元聘,立于道光十四年(1834年)正月二十五日,典价是青红钱四千文,而例(5)立契人是其胞兄陈元达,立于道光十五年(1835年)十二月十五日,照原价转典与他人。前例用“青红钱”,后例用原价“青钱”,前后对比,可知二者异名同指。

    八、【义子】【义儿】

    (1)立卖字孙廷标。因年岁凶荒,日食难度,今有义子来发,凭中出卖与刘连三兄名下作义儿,言定钱一千文,领明无欠。自买之后,任刘姓使用管教,不得异言。今口无凭,立此为据[8]64。

    《汉语大词典》对“义儿”的解释是:一是无血缘关系而收认为子者;二是晚唐诸藩镇主帅,多养勇武善战者为义儿,至五代其风益烈。《近代汉语词典》对“义子、义儿”的解释为“收养的儿子”。养子有财产继承权。但上面这一则契约却是卖身契,“来发”本已是孙廷标的义子,“因年岁凶荒,日食难度”,被转买与刘连三作“义儿”,任从刘姓管教。由此看来,该则契文中的“义子、义儿”显然并不是指收养的儿子,而是任人打骂驱使的奴仆,既没有人身自由,也不可能有财产继承权。

    因明清律法实行限制庶民“蓄奴”制度,民间不敢公然买卖奴隶,故契约文书往往将“奴婢”改称“义子、义儿、义男、义女”等,并以婚书形式来遮掩人口买卖与典押的事实。例如明代徽州文书《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通读考》中就有这类买卖文书的书立格式:

    (2)立婚书某,今因日食无度,自愿将男、女名某,年命某生,凭媒与某名下为义男、女,得受财礼纹银若干,子后请从使唤,永不归家 [17]206。

    九、【禁步】

    (1)立卖地土人谭子杰、中璧。因先年祖手将本名阴地一穴,坐落地名大冲□地名油罗□,卖与李凤还、李凤来,安葬母谭氏,后复进葬数棺,先年所卖阴地禁步已满,今表弟李仲兰丧子再来求老祖左右塝穴本名地土。当日议价四两整,银契两交。自卖之后,任从表弟进葬。但此土係我弟兄分受之土,非与阴地可比,议定禁步左右,除老坟外五六步,后凭墓头,前抵乾坎[8]55。

    “禁步”,《汉语大词典》只有一种解释:“旧时妇女挂在裙边的一种玉石或金属饰物。”此释显然与上文“禁步”不相合。《近代汉语词典》对“禁步”有两种解释:一是禁止穿行的标志。所引最早书证为宋岳珂《金佗续编》“其主山地名剑门岭履泰山,与坟地禁步相去逼近”;二是妇女裙脚饰物,大步快行则有声,提醒慢行。其义禁止穿行的标志与上引契约文书意义最接近,但是解释比较笼统、宽泛,让人不明究竟。“禁步”一词在明清民国时期的各地民间契约文书中也不乏使用。例如结合徽州文书的考察,刘道胜指出“禁步”是徽州文书墓葬的一种规制,指以墓冢为中心周围一定区域,依身份地位高下而有大小之别[17]102,储小旵和周小凤认为“禁步”是指起到保护坟墓作用的四周土地[18];叶桂郴和刘秀梅则通过对乾隆年间桂林一块诉讼官碑的考释,认为“禁步”是指墓葬及其周边的土地[19]。

    查检“禁步”一词的古书用例,南宋时期佚名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庶人墓田,依法置方一十八步,若有已置坟墓步数元不及数,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舍,开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本所看详,虽在禁步内,既非己业,惟日后不许安葬外,如不愿卖,自从其便,仍不许于步内取掘填垒。”[20]323 - 324此例中“禁步”与“禁地”前后呼应,都是指墓地禁区。但是墓地禁区的地界到底如何划分呢?《大清律例·礼律》对不同身份官员的墓地规制有明确规定:“坟茔、石兽:职官一品,茔地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茔地八十步,坟高一丈四尺;三品,茔地七十步,坟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并六。四品,茔地六十步;五品,茔地五十步。坟高八尺。以上石兽并四。六品,茔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坟高六尺。以上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21]其中“发步皆从茔心各数至边”就是对禁步的具体解说,可见“禁步”的本义是指从坟茔中心向四周边线测算距离的步数。

    民间之所以看重禁步的划界,首先是为了保护自家风水不被破坏,让逝者入土为安,其次是为了防止他人盗葬而产生争端,因此将墓地视为禁地,并产生不少墓地禁忌,比如忌讳践踏坟墓,忌讳在墓地周围言语不吉利,忌讳采摘坟墓上长出来的植物,等等。结合以上各家的释义,本文对清水江文书中“禁步”的理解为:指出于风水信仰和保护墓地需要而划定的坟墓禁区,其距离的测量以坟茔中心为基点延至四周边线。

    十、【各】【各自】

    作为民间文献,清水江文书或多或少会夹杂一些地方口语的成分。例证如下:

    (1)立佃讨地基建屋居住姜老根,今佃讨到姜钟奇、钟泰、姜昌连之地基,地名羊报,界只:前凭大阶,后凭三老家之地,右凭昌连,左凭老宗,四至分明。来历(日)主家要地起屋,我佃主各去别家讨居,再无异言 [7]430。

    (2)立佃种栽杉木字人文斗寨本房姜钟述、潘老七二人,今佃到本寨姜钟奇、熙麟二家之山一块……议定五年成林,如不成林,栽手并无分,地主各招客 [7]449。

    (3)自愿将此老木之栽手作股平分,其山之嫩木各是映辉管业,老木二家平分,栽手日后二比不得异言 [7]268。

    (4)立分合同字人中房龙飞池、廷彩,为因先年得买上寨龙保三连木代(带)地,分为二大股,廷彩、飞池、保三三人占地一大股。其有老木,保三并无系分。日后长大,保山发賣,并无租地。老富所栽仔木,后日长大发卖,老富各自全收,亦无租地。恐后无凭,立此合约存照 [7]46。

    (5)立讨枪(仓)住居字人姜坛保,为因无处住歇,自己登门讨到姜登沅、登庭二人之控(空)枪(仓)壹间居住,各自打扫修整,不居(拘)远近,行正坐稳 [7]521。

    从文意来看,例(1)说的是姜老根向对方佃讨地基修建房屋,如果将来对方需要,则姜老根自行去别处居住,“各”为自己之意;例(2)“地主各招客”是说地主另外招收别人栽种,“各”为另外之意;例(3)明确双方平分老木,嫩木“各是映辉管业”,此处“各”已虚化,无实义;例(4)说的是老富所栽子木长大后出售,由老富本人获得其收入,“各自”回指老富自己;例(5)说的是姜坛保讨要到他人仓库居住,自己负责打扫修整,“各自”为自己之意。今黔东南地区仍然使用方言词“各”或“各自”来表示“自己”“另外”以及某些虚化语气,与普通话有很大的差异[22]。

    十一、【斋荐】

    (1)立孝义合约字人刘翼元仝侄玉律、玉堂、玉相等。今因我四房人等永<亸>孝义,因我晚房无嗣,二房三房均各一子,不肯承祧,仅大房生有二子。我胞伯父见其谭氏婶母孀居无人,兼以□烟为重,照应继分,亦体婶母爱继,原已择立玉堂以承双祧,但玉堂承顶多载,至今未有斋荐。我叔侄商议,将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玉堂不得掯业。自孝义之后,我叔侄永敦和睦,亦不得再行藉继滋事,将大压小,以强夺弱;又恐外人入中生非滋事,用费叔侄均派,仍校先人同心协力,不得借故闪卸。恐口无凭,书立孝义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据 [8]192 - 193。

    《汉语大词典》和《近代汉语词典》均未见收“斋荐”一词。“斋”指“僧道举行拜忏、祷祝活动”;“荐”古指进献祭品,亦指祭品,后特指请和尚道士念经拜忏以超度亡灵。上引文书中的“斋荐”疑指举办斋戒祭祀活动。受道教、佛教的影响,明清以来的黔东南地区民间亦流行举办各种类型、规模不一的祭祀活动。据该件文书所载,刘玉堂作为继子,承祧多年,但至今没有斋戒祭祀过先人(包括已故的叔父),所以众房族商议,将唐家垅所遗田业一分,出卖找价以作斋费(即斋荐之费),并特别申明刘玉堂不得扣留此田业。刘玉堂作为嗣子,自然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按理说该份田业刘玉堂具有处置权,但因其承祧多年都没有履行祭祀先人的义务,故房族有权处置这份田业,以作祭祀之用。这份文书名曰“孝义合约”,实属“族议合同”[8]13。房族组织在黔东南地区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  魏郭辉.清水江契约文书疑难字词考释[J].中国山地民族研究集刊,2013(1):175 - 185.

    [2]  盧庆全.贵州契约文书词语训释十二则[J].安康学院学报,2018(3):57 - 60.

    [3]  卢庆全.贵州契约文书疑难词语例释[J].新疆大学学报,2018(1):133 - 138.

    [4]  唐智燕.清水江文书中特殊计量单位词考源[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8(4):31 - 40.

    [5]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

    [6]  白维国,江蓝生,汪维辉.近代汉语词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5.

    [7]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  姜明.贵州岑巩契约文书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8.

    [9]  贵州省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10]谭洪沛,高聪.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

    [11]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 - 1950)[M].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2003.

    [12]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石仓契约(第一辑):第三册 [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13]温州市图书馆《温州历史文献集刊》编辑部.清代民国温州地区契约文书辑选[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4]李炳球,莫俊,李东红.清代广东土地契约文书汇编[M].济南:齐鲁书社,2014.

    [15]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16]何国强.略论“房”概念的语义区分[J].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7(4).

    [17]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

    [18]储小旵,周小凤.徽州契约文书语词例释[J].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9):26.

    [19]叶桂郴,刘秀梅.《桂林靖江王陵田产诉讼官碑》释读[J].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18(3):391.

    [20]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公名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7.

    [21]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60.

    [22]肖亚丽.贵州锦屏方言的反身代词[kuan21]及其语法化[J].语文研究,2017(4):49 - 53.

    [责任编辑:龙泽江]

    Interpretation on Eleven Words in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XIAO Ya?li

    (School of Humanities, Kaili University, Kaili, Guizhou, 556011, China)

    Abstract: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are rich in corpus, which is of great value in the study of vocabulary. Some words ,  such as “zaishou(栽手), benming(本名), fushou(父手), qinghongqian(青红钱)”, are not included in large historical Chinese reference books such as Chinese Dictionary and Modern Chinese Dictionary; some words, such as“dizhu(地主), dianzhu(典主),yi "er(义儿)”,  are listed in the dictionaries, but their meanings are not consistent with those of Qingshuijiang literature, reflect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words used in folk literature.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words can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the reading of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and the study of pre?modern Chinese vocabulary.

    Key words: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words; interpretation; pre?moder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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