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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问题研究

    时间:2020-11-21 03:42: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王治强

    关键词听证 检察 办案 应用

    听证是英美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之一,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确立较早,而且已在刑事司法中广泛应用,如:英国的羁押听证、预审听证,美国的量刑听证等。我国的听证制度确立较晚,1996年在《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后来在《立法法》中也引入了听证,而后被逐渐推广。由于听证有利于增强决策过程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它契合了检务公开和检察权运行诉讼化改革的要求,顺应了公民参与司法的时代需求,因而被逐渐应用到检察机关的办案中,形成了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有关社会人士参加,按照一定的程序,当面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尽管我国的检察听证制度已经确立,而且已在办案中应用,但受思想观念、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得到全面推广,也未收到预期效果。为此,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视频会上专门强调,要求全面推进检察听证工作。笔者就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以供参考。

    一、检察听证的应用状况

    (一)应用不广泛

    在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领导对听证工作不够重视,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很少召开听证会,检察听证仍然处于试行状态,尚未全面推开展。先以近几年全国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应用听证的情况为例,进行分析:2017年,办案47000件,适用听证520件,占办案总量的1.11‰2018年,办案58000件,适用听证770件,占办案总量的1.33%;2019年1至4月,办案10700件,适用听证160件,占办案总量的1.5%。虽然在办案中应用听证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体上应用比例仍然很低,平均比例仅为1.25%。由此可见,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尚未得到广泛应用。

    (二)应用不平衡

    首先,各地检察机关的应用程度不同,存在地区差异。现以近几年部分地区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应用听证的情况为例,进行分析:2017年至2018年,云南省办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实施听证的有790件,占全部1290起案件的61.2%。山东省为235件,占比18.2%。江苏省60件,占比4.7%。重庆为20件,占比1.6%。云南、山东、江苏、重庆四省在办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中实施听证的案件数量,占全国的85.7%。上述情况反映了各地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听证不平衡的问题。

    其次,各级检察机关的应用程度不同,存在层级差异。仍以近几年全国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应用听证的情况为例,进行分析:2017年,县级院举行听证的案件为116件,市级院400件,省级院4件;2018年,县级院举行听证的案件为180件,市级院570件,省级院20件。由此可见,适用听证最多的是市级院,其次是县级院,最少的是省级院。县级院由于案源问题,办案数量本来就少,但省级院办理民事裁判监督案件最多,适用听证却最少,这说明听证在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办案中应用不平衡。

    再次,各类检察业务中应用程度不同,存在条线差异。目前检察听证主要局限于刑事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和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在不批捕案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中应用较少。这说明听证在各类检察业务中应用程度不同,存在条线差异。究其原因,主要是批捕案件办案时限短,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检察案件属于检察机关的新兴业务,基础薄弱,处于探索阶段,不太注重工作方式方法。

    (三)效果不明显

    有的检察人员不善于结合实际应用听证,在具体操作中缺乏问题意识,没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严重影响了听证效果。有的检察人员不是为解决案件中的问题听证,而是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听证,为政绩听证。有的地方出现了听证走过场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花样听。另外,听证意见在案件处理中的采纳率很低,对案件的处理没有发生实质性影响,没有解决案件中的实际问题,未收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总之,在多数情况下,检察听证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二、检察听证的制约因素

    检察听证工作的制约因素很多,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但主要是主观因素,说到底还是思想观念问题和制度机制问题。因为思想观念是检察听证的导向,规章制度是检察听证的基礎,工作机制是检察听证的保障。无论是思想观念不正确,还是规章制度不完善,或者是工作机制不健全,都会直接影响听证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具体而言,检察听证工作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观念有待更新

    其一,认为检察听证于法无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举行听证会,现行关于检察听证的规定只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只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没有社会效力。有些检察人员便心存疑虑,认为检察听证难以服众,难以解决案件中的实际问题,因而不敢在办案中应用听证,影响了检察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二,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模式。多年来,检察机关主要实行封闭式办案,以书面审查为主,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较少,公开听取社会人士的意见更少。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和检察权运行诉讼化改革,但传统办案模式对一些检察人员影响很深,在其头脑中根深蒂固。这些人的思想观念一时难以转变,不适应新的办案模式,不善于在办案中应用听证,影响了检察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其三,认为听证影响办案效率。检察听证需要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还要邀请社会人士参加,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听取各方意见,需要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及财力。与以前的简单办案模式相比,有些检察人员觉得检察听证耗时费力,不太经济。这些人存在怕麻烦和图省事的思想,不愿在办案中应用听证,影响检察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听证制度效力有限。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制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和2001年公诉厅制定的《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均规定了听证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颁布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及2013年颁布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进一步规定了比较具体的听证程序。这些规定都属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立法层次低,效力有限,对当事人和社会人员没有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听证效果。

    二是听证制度不統一。检察机关针对刑事申诉案件、不起诉案件及民事监督案件的听证分别作了制度性规定,这些规定体系繁杂,比较零散,不尽统一。各个规定只适用于某一类案件,不能普遍适用于各类案件,有其局限性。有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互相矛盾,如:民事监督案件听证程序中规定的主持人是办案检察官,而刑事申诉案件听证程序中规定的主持人却为第三方。

    三是听证程序不完善。由于我国检察听证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因而听证程序的规定都比较简单,内容比较原则、笼统,存在程序不完整和不具体的问题,甚至有些规定存在不切合实际和不合理的问题,如:现行听证程序基本仿照法庭审理程序设计,比较繁琐,而且很不实用。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影响了检察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机制不健全

    一是未设立专门机构。检察机关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的听证机构,没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没有专用的听证场所和设施,主要是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后,临时组建,听证完毕后自然解散。未做到专人负责、机构常设,检察听证处于无人管的状态,对开展检察听证极为不利。

    二是未建立听证队伍。持久搞好检察听证工作,需要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听证员队伍。目前检察机关没有常任听证员,只是临时邀请,暂时合作,事后自行解散,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听证员队伍,更谈不上专业化和管理问题。

    三是未形成奖惩机制。尽管高检院对检察听证工作很重视,各级领导也一再要求搞好此项工作,但尚未制定强有力的工作措施,没有健全的调研督导机制,没有形成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使此项工作缺乏保障、缺乏动力,影响了检察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推进检察听证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强化听证意识

    首先,要掌握听证依据。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未对听证在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应用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的依靠群众、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等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案件时要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均为检察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因为听证是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而且听证集中体现了依靠群众、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原则。因此,检察人员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理解立法精神,掌握检察听证的法律依据,积极开展听证工作。

    其次,要坚持司法民主。审查案件的过程,本来就需要听取诉讼各方的诉求和理由,需要一个两造兼听的机制,还需要吸收群众智慧。闭目塞听是司法工作的大忌,独裁专断是酿成错案的根源。“检察听证的公开性和参与人员的广泛性,能够促使检察官谨慎思维,理性决策,即有助于实现自由裁量权的制衡。”因此,检察人员一定要增强民主意识,听取群众意见,防止独裁专断,自觉把听证应用到检察办案中,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

    再次,要坚持检务公开。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检察听证是检务公开的一种重要形式,要通过推广检察听证促进检务公开。“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力保障,体现了听证的本质。检察听证制度可以使证据公开化,消除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疑虑,客观上减少了上访,也减少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通过形式的、程序的公开,促进实体公正。”因此,检察人员要一改往日关门办案、秘密办案和暗箱操作的陈旧观念,通过听证公开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以此来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同时达到以公开促公正的目的。

    最后,要注重程序公正。“在国家机关做出各项实体决定时,公民只有被尊重为法律程序的主体,享有充分地陈述意见、辩论等参与机会,才能真正捍卫其基本人权。”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之母,是看得见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借助于程序公正,而且程序公正在化解矛盾、消除疑虑等方面有其独立价值。“司法听证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着程序补强的作用。”因此,检察人员不能重实体而轻程序,更不能只追求诉讼效率而不顾程序公正,而要实体与程序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要通过听证体现程序公正,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二)完善制度,确保听证效果

    第一,提高立法层次,确保听证权威。检察机关要逐步提高检察听证制度的立法层次,尽快修改完善内设业务部门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后,转化成检察机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条件成熟后,要提请人大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对检察听证作出规定,以强化检察听证的法律效力,确保检察听证的权威。

    第二,统一听证制度,确保听证规范。制定统一的检察听证制度,以适用于各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解决听证制度政出多门和各行其是的问题,克服听证制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对目前各种听证制度中不尽一致的事项作出统一规定,以消除制度矛盾,增强听证制度的普适性和统一性。如:将需要听证的案件范围统一规定为争议较大的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公益的案件、否决请求的案件等,将听证启动程序统一规定为申请听证和依职权主动听证,将听证参与人范围统一规定为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将听证员的范围范围统一规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将主持人范围统一规定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有了统一的听证制度,检察听证工作便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使检察听证更加规范。

    第三,完善听证程序,提高听证质效。制定完备的听证规则,增强听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听证质效。

    首先,要结合工作实际,体现检察规律。检察听证不同于法庭审理,它只是一种集中听取各方意见的办案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根据检察听证的特点,按照检察工作的规律,正确制定听证程序,避免检察听证庭审化。要设置听证议题筛选程序,以便明确听证重点。通过筛选议题,确定听证主要解决的是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或者其他问题,而后由主持人宣布议题,围绕重点问题听证,次要问题简略。

    其次,要建立多元程序,实现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的听证程序。对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体现程序公正;对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再次,要完善听证规则,提高听证效率。对听证案件的范围、参与人的范围、主持人的身份、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听证的流程内容及评议规则等都要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使听证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提高听证效率。另外,要对当事人违反义务的后果和举证不能的后果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听证效力。

    最后,要强化听证意见的效力。目前,有关检察听证的规定中,将听证意见只作为办案人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参考依据,使听证意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听证效果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听证意见是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是参与人诉求的合理表达,是听证员智慧的集中体现,应当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據。办案人的意见与听证意见不一致的,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采纳听证意见的,要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

    (三)健全机制,保障听证开展

    首先,要设立检察听证机构。设立专门的听证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设置听证专用场所,按听证工作的需求布置听证设施。做到听证工作有人搞、有人管、有场所、有设施、有经费,为听证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

    其次,要建立检察听证队伍。要从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及其他专业人员中择优选任听证员,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听证员队伍,发给适当补助,加强管理,定期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听证员的专业水平,为听证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再次,要完善督导奖惩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要对检察听证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导解决,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检察听证工作。要将检察听证纳入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

    (四)开拓领域,推广检察听证

    不批捕案件事关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事关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益,公益诉讼案件事关公众利益,行政检察案件事关政府权威和社会治理。与其他案件相比,这些案件更需要公开听取各方意见,更适合举行听证会。因此,今后在办理不批捕案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和行政检察案件时,要多举行听证。要将这些新兴业务领域作为开展检察听证工作的重点,同时加强省级院和落后地区的检察听证工作,解决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

    总之,只要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完善的听证制度,健全的工作机制,不断开拓检察听证新领域,就能全面推进检察听证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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