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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对共享单车不文明用车行为治理机制的探讨

    时间:2020-12-07 03:51: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张子睿

    [摘    要] 随着共享单车在国内的日益普及,涉及共享单车不规范、不文明使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共享单车的不规范、不文明使用,不仅给单车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难题。用户群体的良莠不齐是导致共享单车不规范、不文明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文章着眼对共享单车不规范、不文明使用行为的有效治理,运用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在系统分析用户决策行为的基础上,基于企业和用户的利益均衡,给出了企业对单车不规范、不文明使用行为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 共享单车;不文明使用;治理机制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9. 082

    [中图分类号] U4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20)19- 0199- 03

    0      引    言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给我国居民出行结构带来了巨大改变。随着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倾向于选择绿色便捷的出行方式。共享单车,这种以解决人们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为初衷的交通方式,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短途代步需求,而且还提高了道路通行率,并迎合了“低碳出行”的价值取向,因此,共享单车一问世就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和政府政策的支持。

    1      共享单车的迅猛发展及其产生的问题

    从2015年无桩借还车模式的智能硬件问世开始,以摩拜、ofo为首的众多共享单车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入市场,并迅速覆盖全国一、二线城市。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投放共享单车2 300万辆,注册用户达已4亿,累计骑行次数已超过170亿人次[1]。至2018年5月,摩拜单车的活跃用户数已达2 085.63万,哈罗单车的活跃用户数达761.85万[2]。

    在共享单车得到市场积极响应和普遍使用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共享单车用后随意停放。用户在使用单车过程中,往往出于自身方便,用后不按要求将单车停放到指定区域,而是随意停放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旁,有时甚至会将其丢弃到绿化带、草丛中(这种情况一般是故意的)。这种不规范停放单车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城市形象,而且加大了单车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成本。

    二是共享单车遭到人为破坏严重。由于共享单车用户素质良莠不齐,且单车企业又无法对每辆单车进行实时监控,致使单车规范使用全凭用户自身的道德约束,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对单车的破坏性使用现象相当严重。这其中,有人恶意将单车上二维码粘贴覆盖,致使车辆不能共享使用;有人故意将单车链条、车座等零部件破坏或拆卸掉,致使单车不能正常使用;更有甚者,将单车拆卸成零部件进行二次转售。

    三是共享单车被用户私自占用。在共享单车发展初期,由于企业对投入市场车辆的管理手段还不够完善,有些用户为自己方便,我们经常会看到在单车上加设私锁、私自对单车改装喷漆,或直接将单车搬至家中等这种变共享为私用的现象。据统计,悟空单车在重庆投放1 000多辆车,丢失率高达90%;卡拉单车在福州莆田投放667辆车,上线19天,仅找回157辆,丢失率达76.5%[3]。共享单车被用户私自占用现象的屡屡发生,不仅给单车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阻碍企业发展,而且对社会道德和信用体系建设也是一大损失。

    以上诸多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用户素质的良莠不齐。我们说,在共享单车发展初期,由于使用门槛较低,用户只要交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就可以骑行,基于共享单车为人们出行所带来的便利,单车一度成为人们出行的最爱,并取代了自家的自行车,甚至有诸多用户手机上装有多个单车APP。这些单车用户中,既有素质较高、信用较好的用户,也不乏一些信用水平或素质较低的用户。而对于信用和素质较低的用户,在使用单车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基于一己之私利,突破道德底线,做出不规范、不文明用车的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用车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其将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这种行为不仅会在信用和素质较低的用户中广为传播,还会波及到信用和素质较高的用户,甚至会诱导信用和素质较高用户也做出类似不文明用车行为。长此以往,不仅会遏制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引发社会道德的滑坡。

    针对以上问题,魏中华等人从建立用户征信体系的角度,提出了对共享单车用户用车行为进行信用管理的观点,其建议通过观测用户的用车行为,将用户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分类,对用户给予不同的奖惩[4]。朱晨旭则从强化政府治理的视角,提出了完善法规制度、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以及完善國家与企业合作治理的建议[5]。这两种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所需要的治理成本或代价相对较高。我们说,之所以会出现大量不规范、不文明用车行为,其根源所在就是由于用户信用和素质的参差不齐所造成的,如果用户都是一些信用和素质较高的群体,单车不规范、不文明使用行为将会大幅减少,为此,对单车企业而言,做好对用户信用和素质类型的甄别至关重要。文章将基于这一思路,从用户信用和素质类型甄别入手,系统研究共享单车不规范、不文明使用行为的治理问题。

    2      研究基本假设

    为研究和说明问题方便,我们先给出一些基本假设条件。

    基本假设3:若用户不使用共享单车,用户的保留效用(机会成本)为U0。

    3      治理机制的模型分析与建立

    3.1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治理机制

    在完全信息条件下,由于单车企业能够获悉用户的类型,即知悉用户是信用和素质较高类型还是信用和素质较低类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不同类型,让用户获取不同的收益。企业可以设计形如①的治理机制。

    W=V-1(U0)+e(BH,CH),B=BHV-1(U0)+e(BL,CL),B=BL①

    这里,BH,BL分别为CH,CL类型用户应该具有的真实行为表现,V-1为V(S)的反函数。①可以理解为,对于素质和信用较高类型用户,企业可以给予诸如更多商城积分、减免骑行费用、购买骑行卡优惠等奖励,而对于信用和素质较低类型用户,则可采取不给予奖励、征收较高的骑行费用、逐出用户市场等措施。可以说,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共享单车企业采取形如①的治理机制是有效的。

    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完全信息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信息不透明、不完全信息才是真实状态。此时,尽管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前,都在APP上进行了注册,同时对企业所提供的用车协议做出遵守的承诺,但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并不是每个用户都能做到。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类型用户为获得单车使用权而假冒成类型用户,与企业签订了用车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单车企业不能准确甄别用户的类型,形如①的治理机制就不是最优的,甚至可能是失灵的。

    对单车企业来讲,关键是要设计一种治理机制,让用户主动披露其真实类型,并促使CH类型用户选择BH行为、CL类型用户选择BL行为,或诱导CL类型用户努力提高其信用等级。

    3.2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治理机制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假设单车企业认为用户属于CH类型的概率为q,属于CL类型的概率为1-q,为诱使用户主动披露其真实类型,依据显示原理[6],单车企业可以设计形如②的治理机制。

    4      基本结论

    结论1  对类CL型用户,共享单车企业只能让其享有保留效用,无论这类用户是否使用单车,其效用都不会变化。只有让CL类型用户体验到骑行单车效用不会增加,才能确保这类用户不会因趋利而大量涌入用户市场。

    结论2  对类CH型用户,共享单车企业要给予奖励,要让CH类型用户得到的效用大于保留效用。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单车企业给予CH类型用户奖励是必要的,这其实是企业诱导CH类型用户主动披露真实类型并做出与类型相一致行为表现所必须要付出的“信息租金”,即e(BL*,CL)-e(BL*,CH),否则CH类型用户就会基于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的而做出BL的行为表现。

    结论3   建立“陟罚臧否”的奖惩机制,是单车企业治理不规范、不文明用车行为的现实需求。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能使好人变坏。无论是CH类型用户还是CL类型用户,都是理性的,都有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动机,如果没有优良的制度设计作为保障,难免会处出现CH和CL类型用户相互假冒的现象,而优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应是企业、CH、CL三方利益的均衡,只有这样的治理机制,才是有效的。

    结论4   提高共享单车使用门槛,建立事前防控机制,是治理不规范、不文明用车行为的有效方略。一方面,企业可要求用户提供信用积分作为获取单车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仿哔哩哔哩APP模式,要求用户在获取单车骑行权之前先要进行相关测试,只有测试达到指定分数以上,才能获取单车骑行权。这里,无论是让用户提供相应信用积分还是对用户进行相关测试,其目的都是用于揭示用户的私有信息,披露用户的真实类型,要通过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方式,优化用户类型,净化用户市场,保证文明用车。

    主要參考文献

    [1]李文. 试论“共享单车”的社会风险治理[J]. 行政与法,2019(1):70-77.

    [2]张建芹. “共享单车”发展中监管问题研究[J]. 观察与评论,2019(8):24-26.

    [3]王光荣. 共享单车发展的多重困境与治理创新[J].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54-64.

    [4]魏中华,王琳,邱实. 共享单车热点问题及对策解析[J]. 交通工程,2019(1):19-23.

    [5]朱晨旭. 城市共享单车的政府治理研究[J].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9(1):6-10.

    [6]让·雅克·拉丰,大卫·马赫蒂摩. 激励理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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