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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饶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时间:2020-08-04 08:22: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上饶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法院旁听报告

      【旁听学生】:XXX学号:XXX班级:XXX

      【旁听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时间】:XX年XX月XX日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被告】:周志全、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及寇宇杰、

      崔兵

      【案件主要内容】:

      被告人周志全等7人利用思路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电影、电视、音乐作品以种子形式上传至论坛供人下载,制成硬盘在淘宝网销售,造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犯罪。

      我的经历:

      昨天,我与一众同学一块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旁听法院审理案件。这于我而言已经是第二次近距离接触法庭,所以我没有了初次的好奇和兴奋,有的是对即将被审理案件的沉重思考。

      案件内容具体如下---

      XX年8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思路网站。思路网为三层式结构,网站下设门户网,再由论坛管理员接引加入思路论坛,并以HDstar论坛(高清之星论坛)作为思路网站的内站。XX年1月至XX年4月间,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贾晶洋、李赋然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方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大量影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形式

      上传至HDstar论坛,供万余注册会员下载,在思路网站投放广告,并通过销售网站注册邀请码和VIP会员资格营利。

      XX年5月至XX年4月间,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至4000余份硬盘中,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志全雇佣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宇杰雇佣被告人崔兵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周志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寇宇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崔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苏立源、曹军、李赋然、贾晶洋、崔兵到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五人均依法减轻处罚,寇宇杰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亦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周志全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寇宇杰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苏立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曹军、李赋然、贾晶洋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分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崔兵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旁听感想】:

      在旁听过该案件审理后,我感觉非常的悲哀。法官介绍,该案中,几名主犯都是高清蓝光视频爱好者,在他们的意识之中并不认为这样做是违法行为,缺乏版权意识使他们逐步走上了犯罪道路。甚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主犯周志全一直拒不认罪,只认为这是自己的一项爱好,置他人作品版权于不顾。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目前我国盗版侵权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是互联网主动复制传播侵权案件,不过整体的发生率比此前有所降低,这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这两年的专项行动对盗版侵权类案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有效震慑,同时居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增强。

      法官建议,作为评判是否侵权的标准,居民获得视听文件的来源一定要保证合法,同时在未经允许的条件下不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大范围的传播。

      对于这次旁听的案件,我深刻的进行了反思。周志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没有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这是一种法律意识严重缺失的行为。观当今社会,这样的人随处可见,如我第一次去法院旁听的

      苏蒙童案件,因不知玩具气枪模型也是有害他人而无知犯罪。这样的事件屡屡发生令人为之扼腕,但是这两个案件还是有些微的不同。同时因兴趣而犯罪,苏某的犯罪发生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气枪时亦没有人告知这是违法的;但是作为北京高校硕士毕业的周某不可能不知道那样做是侵权的,可谓知法犯法,最为严重的是,(转载于:写论文网:上饶法院庭审旁听报告)周某在审判中仍然拒不认罪。

      最后,关于类似案件,我个人的想法是:一方面,我们要熟知法律,做事坚决不过界;另一方面,政府机关要坚决打击各种犯罪事件,绝不姑息。让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丰台法院“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钱财难逃法网”案

      利用暑假这个大号期间我于8月13日在丰台法院旁听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大概的案情是XX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元,期间退还2XX元。XX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本案由丰台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仇春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董荣、孙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诈骗一案进行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当庭供述为王某想通过安某找到放高利贷的张某借钱,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宣读了被害人张某,陈述宣读证人蔺某、安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借款协议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管理局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大量证物证言。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所借金额数出现异议,认为金额与实际所借款数不相符。

      公诉人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这一阶段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合议庭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到以前跟张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骗钱想法,而且有自首情节。主观上和行为上的自首情节表明自己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双方不断为其自己辩护最大利益下,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延期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王某携款潜逃。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再有自首的情节,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旁听报告

      XX年3月16日随民法老师到阳逻法院旁听。

      阳逻法院级别较低,但此小型法庭陈设基本完备。从门边向里看,右边座位为旁听席,左边主要分三级阶梯陈设。最高一级阶梯从左至右一次陈列着审判员,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的座位,供主要司法人员就坐,司法人员依法审理案件,由此就可体现法律的权威和至高无上,人们对法律应当持敬畏、尊敬的态度。同时这一陈设也践行了“人民陪审制度”。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许可范围内,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同时可以听取群众观点。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在休庭合议中,其意见与法官都是一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审判失误的风险,提高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这是设立人民陪审员席位的原因之一。中间一级台阶上陈列着书记员的座位。第三级台阶上相对陈列着原告与被告及双方代理人的座位。整个法庭呈轴对称分布,中轴即为审判长与书记员座位所成直线。原告与被告地位对等,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这也正体现了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而在古代中国,由于社会实践水平的局限和法制意识的淡薄,天平完全倾向于地方官一边。这首先体现在法庭的设计和诉讼主体空间位置的安排上。地方官的座位是高高在上的,其头顶上方是大字书写“明镜高悬”的匾额。司法官座位的下面,左右两侧是一字排开的衙役,他们手中拿着作为刑具使用的竹板。当事人和证人是不能坐的,他们要跪在地上。原告和被告跪在两边,证人跪在中间听侯父母官的训斥和发落。现代法院陈设与之相比,不得不说是社会意识的一大进步。

      下午两点半开庭。经当事人同意,我们得以旁听。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权问题,都把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关闭。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有庭前准备程序,由书记员主持。首先检查设备与相关人员是否到位,再宣布法庭纪律等,邀请审判员和合议庭成员入庭,最后向审判长确认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此后,庭审正式开始。总体流程大致分为五步:一、开庭,二、法庭调查,三、法庭辩论,四、和庭评议,五、宣判。本案为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大致进行了一个半小时。在成文的法律中,正式的庭审程序分为七节,共38条,其中明细,规范了每一步审理活动,体现了法制的严谨和立法者的智慧。早在公元前,夏商周时期就已有了初步的庭审程序,为五听,三刺,读鞫,乞鞫,上诉,体现了当时人们对程序的认识。中国古代的自告与官告,鞫狱,乞鞫或复审相当于现在的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等。中国古代庭审制度经长期的演化,吸收了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填补缺漏,完善和发展,到现在,实属不易。个人认为,庭审制度仍会不断吸收社会意见,吸收实践经验,趋向更加高效、完善的程序体制。

      本案主要情节为:男女双方由自由恋爱与1995年5月15号登机结婚,之后育有一子。XX年感情开始生疏。XX年男方在外打工,常年住在工地。女方一人在家工作并抚养未成年儿子。几年来双方断断续续联系,女方多次要求男方回家,男方坚持不回。XX年初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女方要求离婚。阳逻法院于XX年X月立案受理。在本案中,有几个重点问题需要理清、解决。首先是原告上诉请求离婚的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对于这一问题,即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起诉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答辩一方如不想离婚则要积极举证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挽回余地。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主要根据以下两点:

      一、是XX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规定在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分居这四种情况下,应当叛离。

      二、是1989年2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若

      干具体意见》的14个标准。其次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育有子女,目前尚未成年。一旦原被告离婚,就要确定子女归属,应遵循两个原则:一、确保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这就要求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较好的经济能力,身体素质和思想品德。二、十周岁以上,尊重子女本人意见。再次,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问题。前提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然后就是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在平分基础上,参照财产来源,本着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权益以及对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一方。最后,诉讼费问题。我国很早以前就有高额诉讼费的规定,不管哪方胜诉,原被告双方都要受廷杖。这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案件,抑制了社会矛盾的膨胀,体现了以和为贵的精神。而在现今,针对普通民事案件,部分法庭设立了速调组,希望可以调解解决简单纠纷,避免诉讼审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尴尬对峙。

      古今的诗歌中,爱情是永恒的主题之一。而爱情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婚姻。步入婚姻的爱情通常是被认为历经考验,可以长久的爱情。彼此定下相互厮守的承诺,结婚登记证只是其物质表现之一。承诺在实际生活中便意味着某种期待与愿景。正因如此,婚姻不能独自处在法律范畴之外。而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源远流长,婚姻作为男女结合的典型社会规范,自然要体现男尊女卑的思想。在离婚问题上,女方没有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力。妻子如果擅自离开丈夫,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两年徒刑或挨上一百大板。相反,男子却有休妻的主动权。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之条”,男方就可以休妻。而在“七出之条”中,“恶疾”,“无子”两条最为不合理。虽“婚姻合两姓之好”,不一定“合两性之好”,但既已缔结婚姻,双方就应当共同承担生活中的苦难。男方岂能因为疾病,没有子嗣就抛弃女方呢?现看来,那些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夫妻生活在古代女子眼中该是有多么让人向往啊。我们为古代女子的悲惨命运和不幸婚姻而哀叹,也为现代女性的解放而感到高兴。现代人提倡婚姻自由,婚姻需要以感情为基础,但婚姻也不只是感情的结合。婚姻仍然可以像诗词中所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用心期待一份天长地久。我们对待婚姻的态度应当是诚恳的,认真的。婚前考虑清楚,婚后彼此忠诚,懂得欣赏,互相扶持走过以后的日子。这才是我们应当努力追求并维持的生活。法律同时也允许夫妻自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是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这并不是让浪漫的婚姻沾上铜臭味儿,而相反,浪漫本来就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婚姻就是要正视某些现实的问题。对于彼此认为情投意合的家庭,绝不可能因为财产而产生芥蒂甚至反目。这样的法律条文对他们来说只是备而不用,无伤大雅。

      在本次旁听中,除案件本身外,还有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中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和处理是公平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好比生产流水线上,前者指产品的质量合格,后者指生产产品的过程合格。对于两方之间的关系,我认为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统一于司法公正,不可偏废其一。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协调运用,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理论探讨可以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必须有一定之规。各国做法并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深受这种思想影响。我么从古装剧中了解的古代审判制度,嫌犯作恶多端,且周围的人和判官充分相信嫌犯就是作案人,为了将其绳之以法,常常歪曲一定事实,甚至捏造证明材料诬告陷害。虽然嫌犯受到了制裁,但这是真正的“绳之以不法”啊。电视剧并

      不与当时的社会生活完全契合,但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反映了当时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还有另外一种极端的做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牺牲实体公正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辛普森杀妻案”也应为典型一例。

      在各类案件中,要追求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首要的问题就是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法庭调查,理清案件基本情节,这就在一定程序上保障了实体公正。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明材料结婚登记证提交以后,审判长与审判员审查了其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确认其为有效证据,继而审查证据的发现、提取和保管等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后一种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仅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而且会使司法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步入歧途。由此可见,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切入点。同时再一次证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此次旁听收获很多,让我明白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学好法律的目标,将来能为更多的人服务,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出一份力。现行法律可能不尽如人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会一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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