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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台_12348法律咨询律师在线

    时间:2018-12-27 04:55:1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职工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林某是一家公司的合同制职工,因为公司效益不好,林某于2007年2月1日与公司达成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协议,约定期间为3年,期满后回公司上班。今年5月,林某在经商押运货物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妻要求原公司承担林某非因工死亡的义务时,公司以林某与公司无实际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林某妻子的请求。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山西 李敏
      李敏读者:
      你好!林某虽然属于非因工死亡,但公司仍需承担该义务。非因工伤亡是指职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工作、生产无关的情况下,因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而发生不测事故时所致的伤残、死亡。而享受非因工伤亡待遇的条件,就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林某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林某与公司达成协议后,是对原劳动合同的终止,还是变更?如果属于变更,则表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变更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单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删减的法律行为。公司与林某议定让其自谋职业,明显是基于情况变化,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并没有废除其他内容或宣布整个合同作废,更何况已明确规定“期满后回公司上班”,因此林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因此,享受非因工伤亡待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对林某家属予以适当的补偿。
      法官 袁梅
      
      栏目管理、编辑/黄婉琼
      E-mail:jbwanqiong@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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