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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海港区选举委员会有关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规定

    时间:2020-08-26 10:52:0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秦皇岛市海港区选举委员会

    关于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的规定

    海选…201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选民登记

    (一)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凡是2007年换届时选民登记名册保存完整的,以2007年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对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中除名(即“三减")。对新满18周岁的、从外地迁入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予以补充登记(即“三增”)。新登记的选民名单同原有的选民名单一起张榜公布。选民名册没有保存或保存不完整的,仍采取发动选民上站登记和登记人员入户登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

    年满18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起点,向前推算18周年。我区确定2011年12月28日为选举日,即公历1993年12月28日以前出生的(含12月28日出生的)为年满18周岁。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二)各选区都要建立选民登记小组,负责选民登记工作。选民名册要与单位职工名册或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核对(职工名册与身份证不一致时以身份证为准),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三)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下列人员按以下

    办法登记:

    1、常住人口的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包含合同工、临时工、零散工、停薪留职人员等)应分别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进行登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年满18周岁的学生在所在学校进行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进行登记。本区选民因搬迁等原因,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由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开出外转通知书,由现居住地凭开出的外转通知书进行登记。

    2、流动人口的登记。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登记,但对外地来我区长期(两年以上)务工、经商、居住的人员和外地婚嫁到我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尚未迁入的人员,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的,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其中,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3、下岗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或已买断工龄的职工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负责登记;待岗职工仍由原单位负责登记。单位合并的人员,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登记。单位被撤销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进行登记。

    4、选举期间临时外出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由户口所在地登记。区内借调、代培人员、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借调、代培到区外人员和不便回原单位参加选举的人员,可在借调、代培单位登记。选举期间因病住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负责登记。

    5、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人员、较长时间外出或在外地居住的我区选民,应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村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

    通知他们在选举日前返回户口所在地参加投票选举或办理委托投票手续。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我区选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参加选举活动。对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参加选举活动。

    6、对选举期间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区的人员,如果没有在其他地方登记、参选的,凡能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在其所在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7、我市其他县、区驻我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回原县区原单位登记,参加原县区选举。外省市驻我区的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在居住地登记。

    8、现役军人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工作人员,在军队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参加军队军人的选民登记和选举活动。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在地方选区登记。

    9、旅居国外的我区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的人员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活动。

    10、出国、援外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原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11、区直属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仍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2、“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同样享受我国宪法、选举法规定的选举权利,应当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1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依法分别在香港、澳门进行选民登记和参加选举活动。

    (四)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区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烈性传染病人由所在医疗单位的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登记,并单独组织其投票选举。

    (五)选民登记结束后,各选区选民名单报区选举委员会审查(上报时间:11月25日一12月6日),于2011年12月8日以前,按选区张榜公布,颁发选民证。

    (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区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七)选民名单公布后至选举日前,各选区对选民名单要进行复查。在本区范围内迁出迁入或调出调入人员可在选民证后面注明“迁往xxx单位选举”,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再发给选民外转通知书。迁往外区的要在选民登记表上除名,收回选民证,告知本人参加迁往地区的选举、补发外转通知书。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除名,收回选民证。由外地迁入我区的符合选民登记条件的要予以补登、并发给选民证。参加外地选举后迁入我区的,不进行选民登记,不再参加选举。

    (八)选民登记表、选民外转通知书、选民参选通知书、选民委托选举证和选民证等,按统一格式,由区选举委员会印发。

    (九)选举结束后,以选区为单位把选民名单整理注册,由镇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区属及其以上单位和系统由本单位、本系统或选区保管。

    二、选民资格审

    (一)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使一个应享有选举权的人被错误地取消了选举权,也不使一个被剥夺选举权的人窃取到选举权。

    (二)年满1 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l、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4、正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5、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6、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所进行选民登记。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四)下列人员不予选民登记(填表二、表五):

    l、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2、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3、下落不明、被公安部门宣布除名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暂缓选民登记(填表四):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暂缓选民登记。

    (六)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填表三):

    1、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2、不能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但不能笼统地一律对待,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对根本不能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人员的确认办法:第一,必须有监护人、周围群众、本人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第二,必须报区选举委员会认可。

    (七)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的办理:

    1、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需要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人民检察院自侦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在被起诉、被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需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以上决定,应当向本人宣布。

    2、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3、被收容劳教现正在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读的劳教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由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以及劳教人员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选民资格审查工作,要抓紧进行,决定通知书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送达区、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对新收押的人员的选民资格审查手续,也应做到及时办理。

    (九)凡需剥夺或者准备给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报区选举委员会审核批准(填表六)。

    海港区选举委员会

    201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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