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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工作交接期间怀孕女职工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么

    时间:2020-08-26 07:34: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主题描述

    我们是广东的一家销售型企业,公司里有一名女员工提出辞职,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我们也招好了新员工来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间,原岗位员工发现怀孕了,并要求继续在职,不离开公司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新员工就要离开了,因为公司没有多余的岗位。

    原员工工作表现一般,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上级的意思是原员工已经是泼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给她办完离职手续,留任新员工,但是我担心这其中涉及到三期问题,会惹上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我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对上级、原员工、新员工应该如何分别沟通与操作?

    案例分析

    1、女员工提出辞职——出自本人意愿主动辞职;

    2、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

    3、公司已招进新人,工作交接期间原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现又要求继续在职;

    4、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领导意思按程序办理完离职手续;

    5、该公司负责处理此事的“我”员工担心涉及三期问题,怕惹纠纷。

    最终目的:规避三期可能存在的风险,按领导要求给辞职员工办完离职手续。

    详看相关法律条款,再做处理:

    《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劳动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解释:这类问题风险的关键还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了,这是对劳动者预告解除的规定。所谓预告解除,是指无需取得对方同意,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预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有足够时间安排人员替代辞职的劳动者,尽可能降低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带来损失。

    注:但实践中对于辞职是否可以反悔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员工

    提交辞职报告后,明确的表示了同意,那么劳动者就一定不能反悔了。若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意思表示,劳动者在三十天之内,离职之前反悔是可以的。(这种观点将辞职报告的性质视为一种合同法上的“要约”,在用人单位明确“承诺”了之后,一种“合同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反悔。若用人单位未“承诺”,则劳动者可以撤销“要约”,从而达到反悔的目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辞职报告的性质为法律上的单方通知,法律上属于形成权的范畴,通知到达对方即行生效,双方必须履行。(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典型的比如放弃继承之类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劳动者的辞职报告到达用人单位即生效,双方劳动关系必然解除,其自行反悔无效。

    对于有歧义的法律规定,最终还是仲裁裁判或是法院法官说了算。

    所以,对于三期员工,案例中按领导意见,依旧解除还是可能存在风险的。

    对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心里也大概有了地,现在着手解决问题:

    与原员工心理战术沟通(建议由女的出面沟通最好):

    同样作为女人,多少也能理解这位员工的心里想法,主要是①在职员工三期受法律保护,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②怀孕期间找工作实在太难,没有哪个企业愿意录用的。那么,可以侧重她的主要心理来展开战术沟通。

    注:这次沟通很重要,HR要明确自己代表公司的真正目的,同时也尽量帮助怀孕员工解决所顾虑的问题。

    首先,对女女人来讲,怀孕是角色转变的开始,是件很幸福的事情。公司也为你很快成为母亲很高兴,也表示祝贺。如果是女领导,那么可以出于关心告诉她一些孕期注意事项之类的,比如前三个月是重要时期,要保持心情平稳、饮食注意等问题。如果是男领导,那么也可以出于关心考虑,比如怀孕了他的爸爸一定高兴的很,对你对家人都是一件天大的喜事,并代表公司表示祝贺。

    其次,了解该员工离职又因怀孕反悔的真实想法和目的,由浅入深展开沟通。现在你有孕在身,你已经提出书面离职,公司领导也已经批准同意其辞职,并且也已经招录了新员工,辞职的事实已经发生,也基本成为定局,那么就在家好好养胎就当给自己放个假休息一段时间,以后工作的机会也很多。同时公司也招了新人与你办理工作交接,这样的情况下,你又反悔,你让新员工怎么办?也把公司置于两难的境地。换个角度,如果你是新员工你会怎么想、怎么做?这样做对你对公司都会有不好的想法。

    再次,公司在知道你怀孕的情况后,也要求人资相关部门鉴于你的情况可以为你办理失业保险,同时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相关政策,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你不用担心失业了就无法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这方面手续公司可以协助帮你办理,公司的做法也很人性化了。

    最后,通过沟通后,再看员工的想法。

    与新员工安抚沟通:

    明确告诉公司对她的工作表现等也满意,你就安心的留下来,给她一颗“定心丸”。让新员工不要有什么别的想法。

    同时也了解新员工的真实想法。

    向领导反映:

    在于辞职员工及新员工沟通后,将沟通中所了解的重点及两位员工的面谈结果等反映给领导。针对这次事件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法律规定也反映给领导,看领导的意见。

    建议措施: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其主要是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条款中的规定也比较灵活。

    规范离职制度、手续流程(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离职交接的期限可以根据岗位特性来确定):公司应保留好她本人签署的辞职报告。注:辞职报告最好建议手写,或者必须有辞职者本人亲笔签名加盖手印。

    做好适龄职工结婚、生育备孕备案工作(制度上、流程上)。

    给女鞋同胞的建议:尤其是怀孕,既然有备孕的想法或准备,那么就要有所计划,辞职也要谨慎。现实中也有很多是辞职后发现怀孕了,闹到仲裁也有很多败诉的,对自己身心等都有一定影响,同时也给原公司留下不好的印象。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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