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重点室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1-04-16 07:51: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速昆明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19〕74号),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企创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研和企业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和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或企业所属的内部机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机构,鼓励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其主要任务是结合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为培养省级、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四条企创中心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和业界引领性、示范带动性的企业,通过自行建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相关企业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共建共同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其主要任务是突破制约我市行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
促进行业新型通用技术的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开展行业前沿基础性技术的研发与储备;开展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保障,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昆明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遴选领域依据每年度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保持适度建设规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市级财政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经费实行定额补助,主要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科研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设立开放课题,以及自主创新研究,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鼓励以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创新能力与学术影响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责任
第六条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全市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的目标、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指导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建立、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绩效的评估。
(三)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和建设绩效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和撤销。
(四)监督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依托单位(牵头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发展规划、目标任务和管理运行机制。
(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提供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稳定支持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开展工作,解决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为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建立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学术委员会并聘任主任。
(四)对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运行绩效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评估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三章条件与建设
第八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二)重点实验室定位清晰,名称、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有较好的科学研究基础,实验室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在全市能引领同类学科发展;有影响显著的科研成果,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为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突破提供理论研究支撑。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重点实验室
固定人员应在1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30%以上。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年均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不少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及创新条件,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且物理空间相对集中,边界清晰。
(五)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能提供大型实验设备共用,须承诺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昆明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六)近3年内,承担与实验室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3项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被SCI/SSCI和EI收录3篇以上,或发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论文累计SCI影响因子达20以上。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及以上3项及以上(实验室固定人员、依托单位均排名第一);获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经科技成果评价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不少于4项。
第九条申请企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70%,并实现盈利。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备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无涉及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税务、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鼓励企业、高校或院所联合申报。
(二)企创中心定位清晰,名称、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合理。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备健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有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0人以上,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固定研究人员比例应达20%以上。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达到3项以上,近3年内,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年平均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企创中心能提供大型实验设备共用,须承诺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平台(昆明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其大型仪器设备向全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六)建设单位(牵头单位),近3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的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对其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转化4项以上,实现技术合同交易1000万元及以上。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按程序决策决定。原则上不受理与昆明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市级科研基地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
第十一条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牵头单位(依托单位)
组织编写建设计划合同书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与牵头单位(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或企创中心共同签订合同书。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实行牵头单位(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自主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应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每年在实验室或企创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主任不得同时兼任同一类型的市级以上创新基地的行政领导职务。
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术委员会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负责组建,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设置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进行年度考核。其下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于本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建设期限不超过2年。建设完成后,牵头单位(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验收为“优秀”、“合格”的列入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序列管理并给予运行经费后补助20万元。验收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专利、科技成果等创新成果,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应当健全内部保密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和企创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牵头单位(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昆明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unming Key Laboratory of ××”。
企创中心统一命名为“昆明市××企业科技企创中心”,英文名称为“kunming Enterprise Sci-tech Innovation Center of ××”。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昆明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昆明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昆政发〔2013〕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