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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时间:2021-03-05 22:24: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公

    2011年第1号

    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

    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公告

    现将《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丽江市古城区房屋出租及自营税收

    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古城区房屋出租、自营房产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古城区行政区域内将自有房产出租或将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以下简称自营)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需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同时按出租或自营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出租行为或自营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权属证件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古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

    第四条区地税局是古城区房屋出租和自营税收征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区内的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区地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部门代征房屋出租及自营房产税收。

    第二章房屋出租税收管理

    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

    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个人以房产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但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情形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纳税。

    第六条凡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租房合同或协议,并准确提供租金收入的,按合同或协议记载的金额据实征收地方各税。

    第七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地税局可以按照所属地段的同类房屋租金价格核定其租金及应纳税额。

    (一)拒不向区地税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协议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租金标准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出租房屋每月每平方米最低核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古城片区

    本片区为金虹路-玉缘路-民主路-长水路-祥和路

    -市一中所围合的区域。划分为三个地段等级标准管理:第一地段为以下主道沿线一楼铺面:①玉河广场-东大街-四方街;②新华街入口-四方街-(七一街方向)-官门口-百岁坊-密士巷;③四方街-(五一街方向)-大石桥;④东大街中段-密士巷;⑤玉河广场-新义街-卖草场。第一地段计税租金标准核定为每月400元/㎡-1000元/㎡。

    第二地段为以下主道沿线一楼铺面:①官门口-万子桥;②大石桥-小石桥;③官门口-木府正门;④古城口-玉河广场(包括沿广场四周一楼铺面)-(金虹路方向)-玉龙花园大酒店。计税租金标准核定为每月200元/㎡-800/㎡。

    第三地段为古城片区范围内未列入第一、第二地段的区域,计税租金标准核定为每月10/㎡—100元/㎡。

    (二)七星街片区

    本片区主要为香格里拉大道-福慧东路-民主路-七星二街主道两边及道路所围合的区域,划分为两个地段等级标准管理:

    第一地段为以下主道两边沿线一楼铺面:①七星一街;

    ②福慧东路(绿韵酒店旁岔路口)-七星一街;③福慧东路

    -民主路-七星一街东门;④古城口-黑龙潭公园门口。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100元/㎡-300元/㎡。

    第二地段为本片区范围内未列入第一地段的区域,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10元/㎡-100元/㎡。

    (三)花马街片区

    本片区为花马街-教育路主道两边及所围合的区域,划分为两个地段等级标准管理:

    第一地段为临花马街主道一楼铺面,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40元/㎡-100元/㎡。

    第二地段为本片区未列入第一地段的区域,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15元/㎡-25元/㎡。

    (四)束河古镇片区

    本片区划分为两个地段等级标准管理:

    第一地段为临以下区域的一楼铺面:①四方听音广场;

    ②束河老四方街;③飞花触水。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30/㎡-100元/㎡。

    第二地段为本片区未列入第一地段的区域,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10元/㎡-30元/㎡。

    (五)其它片区

    本片区包括寨后村、福慧村、金甲村、卿云村、玉河上、中、下村及鱼米河沿河、昌洛河沿河、玉河走廊、金凯广场、象山路、东界河、长水路、祥和丽城中心区域(即柏龙水榭、新客运站周边)。

    第一地段为主道两侧临街一楼铺面,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20元/㎡—60元/㎡。其余范围为第二地段,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10元/㎡-20 元/㎡。

    以上未列举的其他地段:临街一楼铺面为第一地段,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20/㎡—30元/㎡。其余范围为第二地段,计税租金标准定为每月10/㎡-15 元/㎡。

    第三章自营房产税收管理

    第九条将自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证明房产原值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证明房产原值的,按核定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第十条自营房屋每平米每月核定房产税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古城片区:第一地段,核定税金为28元/㎡-71元/㎡;第二地段,核定税金为14元/㎡-57元/㎡;第三地段,核定税金为1元/㎡—7元/㎡。

    (二)七星街片区: 第一地段,核定税金为 20元/㎡-60元/㎡;第二地段,核定税金为1元/㎡-20 元/㎡。

    (三)花马街片区: 第一地段,核定税金为8元/㎡-20元/㎡;第二地段,核定税金为1元/㎡-5元/㎡。

    (四)束河古镇片区:第一地段,核定税金为6元/㎡-20元/㎡;第二地段,核定税金为1元/㎡-6元/㎡。

    (五)其它片区: 第一地段,核定税金为 1.5元/㎡—12.00元/㎡;第二地段,核定税金为1元/㎡-4元/㎡。

    以上未列举的其他区域:第一地段,核定税金为1.5元/㎡—6.00元/㎡;第二地段,核定税金为1元/㎡-3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丽江市古城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6日古城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丽江市古城区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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