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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时间:2021-04-21 08:09:2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区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三条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直接解缴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集中汇缴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三条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

    第二十五条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

    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年度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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