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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时间:2021-05-06 08:12: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

    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

    某公司因需要上马一个新项目,决定从社会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员,从事公司新项目的开发工作。周先生经过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聘用。经双方协商,公司与周先生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2个月,公司因经营战略调整,决定撤销该项目,包括周先生在内的许多人员都被列入了裁员范围。当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将这一决定通知周先生时,周先生却要求单位补偿3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试用期没有理由辞退他,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对周先生的要求,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当场予以拒绝,并说:“试用期双方关系不确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周先生遂将该公司告到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那么,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举案说法,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有依据。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 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易博士提醒: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能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以上情形之一才可以。而上述情形中的第一点又尤其重要,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前已告知其岗位的要求和条件。而如何拟定该条件和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个新的课题。只有在这些情

    况清晰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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