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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高成建、北京荣希建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03-05 23:42: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高成建、北京荣希建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高成建、北京荣希建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丰民初字第1101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4号。

    负责人秦伶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段明霞,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蕊,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成建,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3号1门2号。

    被告北京荣希建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北街3号鼎鑫祥8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少晖,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与被告高成建、被告北京荣希建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希建业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建行丰台支行委托代理人段明霞、王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成建、被告荣希建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丰台支行诉称,2019年12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以下简称丰台支行,现已变更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与高成建签订《工程机械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丰台支行向高成建提供98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0个月,从2019年12月24日至2019年6月23日,贷款月利率为45750‰,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高成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丰台支行有权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对逾期贷款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已发生但未收回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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