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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培训资料知识讲解

    时间:2021-01-19 10:55: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招标培训资料

    一、招标的基本定义

    (一)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工程的发包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项目的性质及其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其他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承包商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工程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

    (一)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须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③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注:前款第1项所列情形,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前款第2项所列情形,属于应当审核招标内容的项目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前款第①项、第②项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前款第③项所列情形,应当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竞争性比选

    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业主单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随机

    抽取经过审查的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认定,报区发展改革委初核后,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其承包商确定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进行核准,其他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

    三、招标的基本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标准化。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市级部门有标准文本的应采用其标准文本。

    (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科学合理设置评标办法;简明评标条款,缩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幅度。对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及财务状况要求必须根据工程类别、工程建设规模和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的审核,由招标人牵头,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一同参与,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废

    标条款、评标办法、合同条款等内容,在确认招标文件符合相关规定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方可同意备案。

    (四)本区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监督招标公告发布,送审招标公告时应附行政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体和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网站、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

    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包括招投标基本信息、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工程建设动态信息须在有关网站公示。

    (五)建立和推行标段划分会签制度。必须招标项目(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为准),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每个标段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并实行标段划分会签制度,即由项目业主先提出标段划分初步方案,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发展改革委会签同意后实施。

    (六)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指定

    账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与银行签订保密协议。

    (八)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九)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所有进入评标室人员均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对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反馈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十一)各行政监督部门是本行业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受理的主体,依法对本行业工程招投标中的投诉进行受理和查处,处理办法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十三)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

    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十四)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

    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

    (十五)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

    2.为该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或者货物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无效。

    (十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原则上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十七)对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资格审查和否决投标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但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对投标文件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交该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解释。

    (十八)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不受影响。

    四、开标、评标、中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一)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持有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且具有与评标工作相应的知识水平;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两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招标人不得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由专家成员替换。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内抽取评标委员会的

    专家成员并组建评标委员会;需要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市外专家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提前抽取。

    (二)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对其身份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立即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是不得提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标准、方法、细则,不得干涉评标。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个别成员的评分异常的,应当要求其书面说明理由;拒绝书面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其他成员评分平均值取代其评分,同时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

    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2.集体讨论、协商;

    3.评标委员会成员表决;

    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宣布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其中,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者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

    标通知书。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他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支票或者现金的方式缴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中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将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存档备查。

    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其中,投标人资料只保留中标候选人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存档备查的资料。资料达到保存期限需要销毁的,应当依法处理。

    (十)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五、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

    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梁平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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