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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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
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曲政发[2004]74号
【发布部门】曲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7.27
【实施日期】2004.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曲政发〔200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曲靖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实施细则
为保障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曲靖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曲靖市国家机关和全供给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的批复》文件精神以及《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细则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及配偶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后转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1.单位未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2.隐瞒挪用售房收入、租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的;
3.不按规定将住房基金交市财政局代管的;
4.对单位现有职工住房未进行全面清理,情况不清,未明确空房、腾空房处置方案的。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须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局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以下简称“无房”);
2.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以下简称“住房不达标”)。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等。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包括租用按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1.本人及配偶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上的;
2.已接受过国家修建房或购房补助费的;
3.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占房的。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情况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
第四条实施住房补贴的开始时间为2000年9月7日,即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36号文件批准日。
在2000年9月6日前已故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机关单位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及技术等级等进行补贴,对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按所执行的工资待遇所属系列标准执行。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按编委、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以正式聘用的为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不满4年的90平方米;
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任职满4年以上的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3.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机关单位标准执行。
4.机关单位工勤人员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按同等标准执行。
5.在职职工的职务、职称以申报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6.离退休职工按离退休时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职级待遇计算住房补贴(离退休时只批准享受专项和单项待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