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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时间:2020-08-22 14:15: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国保险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及演变中国 1980 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飞速发展:1980 年以来,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 年全年保费总收入达2112.28 亿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 2.2%,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为168.98元( 1985 年这两个指标分别为0.42%和 3.16元);有中外保险公司 53 家,中国保险业总资产为 4591.07 亿元,较1992 年增长了8 倍;保险中介机构 170 家。此外还有19 个国家和地区的 112 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 个城市设立了 200 余个代表处。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

    3 个阶段:( 1)1980~ 1985 年的恢复阶段。中国在1980 年和 1982 年先后恢复国内财产险业

    务和人身险业务。这一阶段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垄断,产寿统一经营,险种单

    一,且保费收入中财产险份额大大高于人身险;( 2)1986~ 1991 年的平稳发展阶段。以 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 新疆兵保 " )成立为标志,区别于前一

    阶段的突出特征是出现了包括新疆兵保、太平洋、平安等在内的 4 家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

    场由中国人保独家垄断的格局在形式上被打破;( 3) 1992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以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首家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为标志。这是迄

    今为止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阶段,明显区别于前两个阶段的特点,集中表现在:市

    场主体不断增加,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保险业实现产寿分业经营,保费收入结构发

    生变化,人身险份额超过财产险;保险险种迅速增加,保险服务改善;保险监管的组织体系

    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中国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竞争新格局。二、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和构成(一)保险市场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市场规模增长很快。截至

    2001 年底,年保费收入达到2112.28 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688.24 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 1424.04 亿元。 1980~ 2001 年,年平均增幅达30%以上,其中人身险业务的增长速度

    快于财产险业务的增长: 1992 ~ 2001 年间,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15% ( 与 1992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比) ,人身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29% ( 与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比较) 。以 1997 年为分界点,保险业务发生结构性变化。1997 年以前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直大于人身险的比重,1996 年的财产险保费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1.50%,人身险保费收入占 38.50%。1997 年人身保险业务首次超过财产险业务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 55.53 %,财产险为44.47 %。2001 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全年保费收入的67.42 %,财产险为 32.58 %。人身保险业务比重今后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从市场开发程度看,2001 年保险密度达到 168.98 元人民币,保险深度为 2.2 %,若按1999 年世界保险业保险密度387.3 美元和保险深度7.52%的平均水平计算,中国 9 万亿 GDP的经济总量年保费收入应在6800 亿元左右,而目前的年保费收入水平仅不足这一水平的1/3 ,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empirenews.page--]图 11985~ 2001 年保费收入变化趋势图21996~2001 年保费收入结构变化趋势图31985~2001年保险密度变化趋势图41985 ~ 2001 年保险深度变化趋势(二)保险业务的险种结构发生明显变化1.财产险的传统主导险种在财

    产险保费收入中仍居主导地位表11999 ~2001 年财产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中国保险年鉴》整理。从上表可以看出:近 3 年来财产险的主要险种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险总保费的

    85%以上。其中机动车辆及第三责任险作为传统主导产品,所占比重基本稳定在60%左右并略呈上升趋势, 2001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达421.72亿元,占财产险全年总保费的61.28 %,较1999 年增长 1.84 个百分点;企业财产险和货运险的比重略呈下降趋势;家财险等分散性

    险种的比重有上升的势头。2.随着投资型险种的推出,以养老保险等传统寿险产品为主

    的人身险业务结构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表 2 1999~ 2001 年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结构变化对比资

    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年鉴》及保监会资料整理。 1999 年以前,以保障功

    能为主传统寿险产品占人身险年保费的90%以上。1999 年以来由于包含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

    型寿险产品 -- 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相继推出,一方面使保费收入实现高速增

    长, 2001 年人身险保费较 2000 年增长 42.15%;同时,险种结构发生变化,2001 年传统寿险产品保费收入占全部人身险保险收入的比重从1999 年的 88.09%降至 62.07%,而分红保险保费、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保险占全部人身险保费收入比重则分别占到19.07%、7.49 %和 2.83 %(见表 2)。(三)保险市场的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

    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基本分布特征导致中国保险业发展也不平衡:以上海、深圳、

    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保险需求量大、保险公司集中、竞争激烈,而中西部地区保险

    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的发展也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据统计,2001 年中国保费收入中,位居第一的广东省保费收入为1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9.26 %,其余依次为上海( 8.55%)、江苏( 8.46%)、浙江( 7.36%)和山东(7.27%)。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东部沿海5省市保费收入为861 亿元,占全年总保费收入的40%以上,而居于后 5 位的甘肃、贵州、海南、宁夏和青海保费收入仅为63 亿元,占年保费收入不到3%。由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在短期内很难改观,保险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存在。三、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和构成保险市场的准入一般有审批制和核准制两种方式,中国

    对进入保险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

    快,市场主体逐渐增加。(一)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和构成中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主要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经中

    国保监会审批成立。中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设立形式,实

    行产寿分业经营。在现有的19 家中资保险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 4 家,股份制公司 15家;按业务内容分: 6 家为寿险公司、10 家为产险公司、 2 家为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于 1996 年拆分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财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01 年都一分为三,拆分为集团公司、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和 1 家再保险公司(参见附录1)。[!--empirenews.page--]--投资主体和股权结构。从投资主体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全部由国家直接投资,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东必须是经中

    国保监会审批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国家允许的其他组织。目前股份制公司的股东以

    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为代表的部分股份制保险公司开始与国外金融保

    险企业合作,吸收部分外国资本。以国内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 平安保险为例,其主要国内股东(深圳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等)均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同时又吸收了摩根·士丹利投资有限公司和美国高盛有限合伙集

    团公司的投资;新华人寿在2000 年 8 月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等 4 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华泰和泰

    康也先后成功地实现对外融资;正在筹建中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合资)的中资股份开始了

    吸收民生银行、新希望集团等民营资本的尝试。可以看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是

    以国有资本为主体,正向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资本又有民营资本的多元化资本结构

    方向转变。--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中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可以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

    全面提供保险业务服务,一般没有服务对象和范围的限制。根据有关规定以最低资本金额设

    立的中资保险公司设立时,全国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设立 3 家分公司,区域性保险公司可以

    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增设分支机构需中国保监会审批。现有的19 家中资保险公司中除新疆兵保、天安等 5 家产险公司为区域性以外,其余均为全国性保险公司。-- 保险投资结构及投资收益。中国保险公司可用于保险投资的资金包括权益资产、保险准备金和短期负债等

    其他资金。为保证保险投资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中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

    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其中" 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目前已有短期拆借、购买 AA+级企业债券和通过证券基金间接进入股市。保险公司购买中央

    企业债券和投资证券基金的比例和方式按《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

    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为例。管理办法规定,保

    险公司购买的各种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且同一期债券的持有量不

    得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额的10%,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两者以低者为准。而对保险公司投

    资证券基金则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定。投资于单一

    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基金资产的2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保险公司进行该项业务可直接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投保席位或在具有证券委

    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从 2001 年保险投资结构看,仍以

    银行存款为主,占保险资金运用额的一半以上(52.4%),其次是国债(21.6%),其余依次为证券投资基金( 5.5%)、金融债券( 4.38%)、企业债券( 2.35%)等(见图5)。而从各保险投

    资品种的投资收益看,以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率最好,2001 年为 16.29%,但所占投资比重不大,仅为保险资金运用额的 5.5 %;资金运用平均收益率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仍然较低,

    2001 年的资金运用平均余额收益率和可运用资金平均收益率分别仅为 4.30%和 3.89%;从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情况看,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状况好于产险公司,股份制公司的投

    资收益状况普遍好于国有独资公司。以2001 年为例,除华安2001 年的可运用资金平均余额

    收益率低于中国人保外,其余股份制公司的收益状况皆好于国有独资公司(见表3、表 4)。[!--empirenews.page--]图 52001 年保险投资结构表32000、 2001 年主要投资品种

    收益率 (%)-- 市场占有情况。中资保险公司中国

    有独资公司占主体地位,股份制保险公司快速成长,但内部发展并不平衡。1992 年以前,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中国人保一直占有中国保险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随着新的市场主体

    的进入和成长壮大,其所占市场份额开始下降。 2001 年,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仍分别占有人身险和财产险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分

    别为 57.05 %和 73.91%,再保险市场也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垄断经营,但以平安和太平洋

    为代表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发展迅速。2001年,平安寿险和太平洋寿险分别占到人身险总保费

    收入的 28.13%和表 42000、2001 年各中资保险公司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10.07%12.43 %和9.71 %,且这一比例有继续扩大的趋势。中国保险市场特别是人身保险市场已从由一家垄断

    发展成为三足鼎立的寡头垄断竞争格局。表5中国保险市场份额变化资料来源:根据中

    国保监会资料整理。(二)外资保险公司的增长和构成根据中国有关规定,外资保

    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除了要具备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资金、技术等条件,还要符合其他

    谨慎性条件。例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经营保险业务 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2 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 1 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 亿美元、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保险业监管制度等条件(目前在华设立代表处的200 余家外资保险公司无一例外地都符合上述条件)。在设立形式上,外资保险公司只能采取合资和分公司两

    种形式,其中外资寿险公司采取合资形式,可以自由选择合作伙伴,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采取分公司的设立形式,在中国加入WTO两年内将取消对产险公司设立形式的

    限制。从 1992 年首家外资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正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见图 6)。截至2001 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3 家,其中外资寿险公司21家,外资产险公司12 家;按设立形式分,19 家外资寿险公司是合资公司;12 家外资产险公司和

    1 家寿险公司(美国友邦)是采取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形式(参见附录2)。图 6外资保

    --经营地域、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中国保监

    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目前外资公司主要是在已开

    放的广州和上海两地设立营业性的分支机构,基本业务范围为 " 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下列的部

    分或全部: (1) 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

    保险; (2)外国人和境内个人交纳的人寿保险业务;(3)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4)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 。根据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外资公司在入世两年内可以向中国和

    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也将逐步从个人寿险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

    老保险等方面; 3 年内逐步放开直至取消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地域范围限制,外资公司将逐步

    取得与中资保险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事实上,中国地域开放的速度快于开放时间表的承诺,

    以北京、天津为例,根据时间表应在入世两年内开放,而美国友邦、光大永明分别于2002年和1999 年在两地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empirenews.page--]-- 保险投资。由于1995 年《保险法》颁布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投资渠道与中资保险公司一样,限于在银

    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总体投资收益与中

    资保险公司的收益水平大致相当,但各外资保险公司之间的收益水平有所不同(见表6)。表62000、2001 年各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收益率(%)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监会资料整理。

    -- 市场占有情况。外资保险公司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2001 年全年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

    入 32.82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 1.55%。其中,人身险实现保费收入27.78亿元,占人身险

    总保费的 1.95 %,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 5.04 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0.78 %。值得注意的是,外资保险公司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在外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

    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比重远远高于其所占总市场份额比重。以上海和广州地区为例,2001 年上海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2.84 亿元,占地区保费的12.7 %。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 20.21亿元,占地区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4.4 %;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

    为 2.63 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 6.65 %。广州地区外资保险公司全年保费收入7.01亿元,占地区保费收入的8.61 %。其中,外资公司人身险保费收入 6.63 亿元,占地区人身

    险保费的11.82 %;外资公司财产险保费收入0.38亿元,占地区财产险保费收入的 1.5 %。以上分析表明,外资保险公司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在未来 3~ 5 年内,这种趋势将更加明显。原因主要有 3 个方面:第一,从政策层面上看,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

    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吸收外资保险公司参股、

    组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将是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中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在数

    量上的限制;第二,外资保险公司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内在动力。中国是世界上最具市场潜力

    的国家之一,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在资金实力、信用等级、保险

    产品开发创新和销售技术等方面有明显的优势。目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和已进入中国的保险

    公司主要来自美国、日本、英国等世界经济和保险业发达国家或地区,经营历史悠久、保险

    技术高、人才丰富、资本规模大,有的单个公司的资产规模就超过了中国所有保险公司资产

    的总和;二是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以税收政策为例,中资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外资保险公司仅为 15%;营业税方面,外资保险公司享受减免优惠,中资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税率则在1997 年由 5%提高到 8%(从 2001 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 3 年从 8%降低到5%,每年下调 1 个百分点)。此外,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中国自由寻找合作方,没有行业的限

    制;第三,中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根据保险业

    开放时间表的承诺,在入世 3~ 5 年内,中国将逐步取消在外资保险公司在设立形式、

    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部分地域开放时间有所提前。(三)保

    险中介机构的发展和组成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对包括代理人、

    经纪人和公估人在内的市场中介机构的强烈依赖。在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已相对成熟、对保险

    产品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保险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中介的作用十分突出。恢复

    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并在保险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1998 年 40%以上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和80%以上的人身险保费收入来自保险中介和个人代理,

    航空人身意外伤害险的100%来自兼业代理,目前由保险代理招揽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

    的比重达到 50%以上。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到1992 年和 1993 年开始恢复和设立。

    截至 2001 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中介机构 170 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 127 家,保险经纪公司 17 家,

    保险公估公司 26 家。在监管和法制建设方面, 2000 年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

    理暂行办法》,2001 年 11 月同时出台了《保险代理结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开始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

    进行审定和培训。但相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言,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并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中介发展不平衡。中介主体除保险代理人外,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

    人数量少,规模小;代理人以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为主,专业代理人发展较少。二是对保险

    中介人的准入控制不严,保险中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普遍较低,导致保险代理

    人非法垄断保险市场、恶意代理、公估行为行政化等现象。以代理人为例,有的兼业代理人

    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垄断本行业的保险业务,将所经手的保险业务变成强制保险,并向保险公

    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特别值得重视的是,产险公司的大量应收保费滞留在代理人手中,直接

    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empirenews.page--]四、中国保险业监管现状(一)监管模式作为金融业的 3 个组成部分之一,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都实行监管。监管的

    基本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它着眼于市场自发力量的作用和保险人的自主决

    策,强调竞争性,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种模式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和资产负债比例,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免受由于保险人不履行其财务义务而引发的风险;另

    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它在严格控制市场主体行为以保护投保人的同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

    力也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着眼于市场行为监管,力图保证保险价格、产品和交易行为

    的公正合理,强调对市场准入、保险条件和费率的预防性监督。这种模式逐步向以偿付能力

    监管为核心,兼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方向转化,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针对目前中国保险

    市场上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弱、信息不充分、缺乏建立良好保险秩序的

    配套设施等现状,监管采用的是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对保险业实

    行较为严格的监管。(二)监管机构的演变监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基本要素。在许

    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通常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共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中央

    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就是以州政府为主的州和联邦两级监管机构,各

    州保险部的经费从保险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中按不同比例提取;德国的保险监管工作也由联邦

    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联邦政府对全国720 家大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各州政府监管只在

    一州内进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的预算来自联邦政府,其中的90%根据各公司的毛保费收入进行摊派。中国保险监管的机构演变主要是两个阶段,即 1998 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和1998 年后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阶段。前一阶段对保险的监管是分割的,中资保险公司由央行保险司监管,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在华代表处的监管由

    央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而对保险公司的稽核则由央行稽核局负责。随着银行

    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1998 年 11 月 18 日,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1 个派出机构于2000年组建完毕,至此保险监管进入新的阶段。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

    业单位,中国保监会的事业经费由财政拨款,其经费主要来源是由中国保监会向各类商业保

    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征收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比例为:( 1)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 2)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 1.2 ‰收取;(3)保险中介机构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

    的 2‰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上缴采取按季预缴,年终清算的方法),实行收支两条线。(三)监管的具体内容中国目前采取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监管的具体

    内容也是围绕这两方面展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机构的监管实质上是对保险机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定,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市场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监管。

    目前中国对保险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在发放保险公司许可证方面的控制比较有力,

    对公司设立的资本金要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都比较严格,但由于目前监管依靠非现场检查

    手段对各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很难保证保险机构的诚实度,因而对于成立后的保

    险公司市场行为的持续监管则显得乏力。[!--empirenews.page--]2.对保单格式和费率

    的监管在严格的监管模式下,所有保单条件都必须经过审批。人类在漫长的岁月里,创造了丰富多彩的音乐文化,从古至今,从东方到西方,

    中国文化艺术,渊源流长。

    我国最早的歌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例如传说中伏羲时的【网罟之歌】,诗经中的【关关雉鸠】,无论是思想内容,还是艺术形式,都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

    我们华人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有着独特的风格,在世界上,希腊的悲剧和喜剧,印度

    的梵剧和中国的京剧,被称为【世界三大古老戏剧】,而京剧则是国之瑰宝,是我们华人的骄傲,亦是世界上最璀璨的一颗明珠。

    你可知道高山流水遇知音的故事?你可知道诸葛亮身居空城,面对敌兵压境,饮酒抚琴

    的故事?

    列宁曾经说过:我简直每天都想听奇妙而非凡的音乐,我常常自豪的,也许是幼稚的心

    情想,人类怎么会创造出这样的奇迹?一个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什么对音乐如此痴狂?

    音乐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泰戈尔说:我举目漫望着各处,尽情的感受美的世界,在我视力所及的地方,充满了弥

    漫在天地之间的乐曲。

    【二】

    音乐,就是灵魂的漫步,是心事的诉说,是情愫的流淌,是生命在徜徉,它可以让寂寞

    绽放成一朵花,可以让时光婉约成一首诗,可以让岁月凝聚成一条河,流过山涧,流过小溪,流入你我的麦田......

    我相信所有的人,都曾被一首歌感动过,或为其旋律,或某句歌词,或没有缘由,只是

    感动,有的时候,我们喜欢一首歌,并不是这首歌有多么好听,歌词写的多么好,而是歌词写

    的像自己,我们开心的时候听的是音乐,伤心的时候,慢慢懂得了歌词,而真正打动你的

    不是歌词,而是在你的生命中,关于那首歌的故事......

    或许,在我们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藏着一段如烟的往事,不经阳光,不经雨露,任岁

    月的青苔覆盖,而突然间,在某个拐角,或者某间咖啡厅,你突然听到了一首歌,或是你熟

    悉的旋律,刹那间,你泪如雨下,即使你不愿意去回忆,可是瞬间便触碰了你心中最柔软的

    地方,荡起了心灵最深处的涟漪,这就是音乐的神奇,音乐的魅力!

    【三】

    德国作曲家,维也纳古典音乐代表人贝多芬,49 岁时已经完全失聪,然而,他的成名曲

    【命运交响曲】却是震惊世界,震撼我们的心灵,在他的音乐世界里,你能感受到生命的悲

    怆,岁月的波澜,和与命运的抗衡,这就是音乐赋予的力量!

    贝多芬说:音乐是比一切智慧、一切哲学更高的启示,谁能渗透我音乐的意义,便能超

    脱寻常人无以自拔的苦难。

    其实,人生就是一次漫长的旅行,一场艰难的跋涉,无论遇见怎样的风景,繁华过后,

    终归平淡,无论遇见还是告别,相聚亦是别离,我们都应该怀着感恩的心,善待生命,善待

    自己 ......

    每一首歌都是一个故事,每一段音乐都是一段过往,不知哪首歌里写满了你的故事?哪

    段音乐有你最美的回忆?想念一个人的时候,是否在安静的夜晚?悲伤的时候,是否单曲循

    环?高兴时分,是否在音乐里手舞足蹈?

    我喜欢音乐,没有任何理由,音乐是我灵魂的伴侣,是我生活的知己,它能懂我的喜,

    伴我的忧,伴随着淡淡的旋律,它便融入我的生命,浸透我的灵魂。

    我喜欢音乐,音乐不仅仅是一种艺术享受,还能丰富我的生活,给我带来创作灵感,一

    首歌,或一句歌词,都是我写作的素材,都是我灵感的源泉,它犹如涓涓细流,汩汩流淌,

    令我思绪翩翩,令我意象浓浓 ......

    当我忧伤的时候,我喜欢在音乐里漫步,当我快乐的的时候,我喜欢在音乐里起舞,当

    我迷茫困惑的时候,唯有音乐,才是我最好的陪伴......

    【四】

    红尘喧嚣,世事沧桑,三千烟火,韶光迷离,我们在尘世间行走,凡尘琐事总会困扰于

    心,我已经习惯了,将浅浅的心事蕴藏在文字里,将淡淡的忧伤释怀在音乐中,委婉的旋律,环绕于耳,凄美的歌词,萦绕于心,当我累了,倦了,我只想置身于音乐的海洋,忘记凡尘,忘记喧嚣,安静的去听一首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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