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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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2]11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2.06.25
【实施日期】199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1992]119号1992年6月25日)
农业信贷部、工业信贷部、商业信贷部、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电脑信息部: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自营贷款业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办自营贷款业务是转变管理职能,适应进一主革开放新形势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部、室要支持和配合信贷部门开展工作。各信贷部可按《规定》的要求,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拟订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此《规定》不向下级行印发,不对外宣传报道。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行领导反映。
附:
为加强总行农、工、商信贷部自营贷款业务管理,规范自营贷款的工作程序,提高信贷
资金使用效点,确保贷款质量与安全,更好地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按照“管理为主,适当经营、示范导向”的原则,根据有关贷款办法和信贷政策,特特制定本规定。
一、贷款原则
(一)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为导向,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贷款。
(二)不受行政干预,坚持自主审查、自主评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自营贷款业务的起点为: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500万元。
(四)贷款的具体操作和管理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规范》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执行。
二、贷款的范围与重点
(一)经济效益好,资金周转快,而下级行又一时无力支持的企业、项目。
(二)具有示范性、科技含量高及社会影响大,有助于提高农行声誉的企业和项目。(三)贷款投向的重点是:优势产业、优势地区、优势项目。
三、贷款申请的受理与审批
(一)凡由各主管部门、各级行、处向总行推荐或总行按有关要求自行选择的企业或项目,均由借款单位根据其申请资金的用途,分别向有关信贷部相应业务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最新财务决算报告和有关业务统计报表;
3.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要有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有关批文;
4.办理抵押贷款,要提供抵押品的产权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5.凡推荐的项目,均应附当地银行和省、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意见;
6.与贷款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按审贷分离的要求,各信贷部的有关业务处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撰写调查和评估报告。其中对较大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委托总行信息部咨询室组织评估。
(三)有关业务处将调查和评估报告,以及有关资料一并交贷款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核准,贷款审查人员不同贷户直接见面。
(四)贷款审查人员写出审查意见后,将全部资料送有权批准人审批。
(五)审批的权限
1.固定资产贷款额(不含专项贷款)在1500万元以上,由经办信贷部签置意见后,送行长审批;1500万元以下,由行长授权副行长或部主任审批;
2.流动资金贷款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信贷部签置意见后送行长审批;3000万元以下,由行长授权副行长或部主任审批。
3.各类专项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经办信贷部签置意见后,送行长审批,或授权副行长或部主任审批。
四、贷款的发放、管理、检查和收回
(一)贷款发放
1.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借贷双方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印鉴之后,填写贷款凭证,经办人开具放款通知单。
2.借款合同由经办人填写,处长审查,最后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合同采用总行统一制式文本,并按贷款顺序编号。
3.贷款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经办人应及时将放款通知单和知单到计划部资金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据此送会计部账务处办理有关会计手续(附送会计部借款合同一份)。
4.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十四日前,各业务处应按统一规定填列“借款合同档案移交登记
簿”连同借款合同正本有关资料(合同公证书、抵押财物清册等)送交监测综合人员。监测综合人员按规定整理和保管。并定期检查、监测考核,及时反馈调节。贷款发放后其他业务处均负有检查和收回的责任。
(二)贷款的日常管理
1.贷款发放后,经办人要建立自营贷款业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