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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民法典,环境保护风向标

    时间:2021-01-29 08:00: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林琪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条文字数最多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开篇就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三编都有“绿色原则”的有关内容,其中还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以“依法治污”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一脉相承,也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工作指明了方向。如何理解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多名专家学者对其进行解读。

    吕忠梅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我国的民法典可以称之为一部真正的“绿色”民法典。在当今人类迈向生态文明时代的进程中,中国民法典无论“绿色原则”的创制,还是绿色条款的体系化设计,都是真正世界首创的“中国方案”,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的“绿色”可以从三方面体现。第一,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为后面各分编围绕着“绿色原则”加以贯彻提供了基础。第二,民法典三个分编分别对于“绿色”制度作出了规定。第三,侵权责任编中,用专门章节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

    民法典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并且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过去,在实体法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直缺乏依据。现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让二者能够有机配合,进行环境共治,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竺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民法典颁布恰逢世界环境日前夕,而这部法典也有“绿色民法典”之称。因为其不仅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还以近30个分布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的绿色条款,系统构筑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这是一部当之无愧的绿色民法典,对于环保事业和民事立法均具有风向标意义。

    回顾前述历史,比较我国的最新立法创举可见,我国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化、最为全面的。我国民法典以“绿色原则”为纲,在物权编、合同编对民事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绿色限制,并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来威慑潜在加害人。

    敖虎山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法律保障,实现了绿色发展从理念到制度的飞跃。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计,是从长计议,从长远考虑,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国梦的决心。时代发展到现在,我们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呼唤并急需这样的法律来支撑我们保护生态环境,这是顺势而为,也让我们每一个人更加有信心,走好我们的路。

    徐星

    全国政协委员

    这次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我国过去40多年的高速发展既有伟大的成就,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奇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党中央近几年来的工作重点包括“绿色原则”涉及的环境问题以及脱贫攻坚、全面小康的社会公平问题,这两大问题的解决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

    臧继辉

    全国政协委员北部战区高级工程师

    在民法典内用专门的篇幅和章节规范国人的生态环境行为,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要在世界上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同时是国人对地球有限资源清醒认识后最务实的动作,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长久富裕道路决心和魄力的具体体现。因此,落实“绿色原则”,于你于我,于国于民,于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都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落实“绿色原则”,要从提高国民认识,取得大家共识并形成自觉入手;要在更具体的细化上下功夫。

    周秉建

    全国政协委员

    “绿色原则”的纳入将促进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融入企业管理过程中,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中有“5R”原则:即研究(Research)、重复使用(Reuse)、减量化(Reduce)、再循环(Recycle)、挽救(Rescue)。在“绿色原则”确立后,将有助于这些理念的落地,彰显出民法典的时代性。

    民法典中涉及生态环境的部分条文

    第九条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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