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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筝乐传承模式比较

    时间:2021-02-05 14:08: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吴琴

    摘 要:“筝”是中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器乐之一,也是日本最重要的民族器乐之一。中日两国的“筝”本是同根同源,日本筝乐的产生与发展也曾经深受中国筝乐的影响,现如今在不同的民族文化、社会制度的传承下,日本筝乐形成了筑紫筝、乐筝、新筝与俗筝文化并存的多元化格局,中国传统筝乐则显示出与西方音乐文化互为消长、风格多样化的特点,格局不清晰,两者形成了全然不同的两种发展轨迹。

    关键词:日本筝 中国筝 传承模式 比较

    筝是地道的华夏传统乐器,在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早期筝为五弦,从秦代就已在民间流行,到了唐代,其发展已经进入黄金时期,十三弦筝趋于普及。中国与日本同处东亚,自古以来关系密切、交流频繁,日本在文化上深受中国的影响,大量地引入了中国的传统音乐文化,十三弦筝就是在日本的奈良时期随着中国的燕乐传入了日本,随后与当地的本土音乐文化相融合,逐渐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筝乐,被称之为“乐筝”。?譹?訛

    中日筝乐艺术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在各自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下,都有着自己的民族文化传承,承载着各自所具有的民族特色。中日两国虽同根同源,但其后发展全然不同。受民族文化的潜移默化,日本筝乐艺术的传承以尊重历史原貌为主,注重维护传统,中国则以改良、创新发展为主。中日两国对异域文化艺术几乎持相对立的态度,日本筝乐艺术主动接纳和吸收异域音乐文化,中国筝乐艺术则对异域音乐文化的接纳呈现出被动的状态,因此中国和日本的筝乐传承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走出了两条完全迥异的发展轨迹。

    一、中国筝乐的传承方式

    中国的儒家思想真正深入于日本人的价值理念之中,中日之间儒家思想的差异表现在对忠、孝、仁、慈等观念上的不同,中国的儒家思想是以“仁”为中心,而日本的儒家思想是以“忠”为中心。

    中国的“仁”是以“孝”为核心基础内容,中国封建社会历来认为“孝”是道德之本,当“忠”与“孝”相互冲突时,往往会作出“舍忠全孝”的抉择,中国的“忠”是双向的、有条件的。中国筝乐在传承中弟子的水平可以超越师傅并在师傅之上,更加注重的是技术的传承,这种思想的传承下会更大程度的提高了筝乐的演奏水平,但这种自由的传承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原有传统流派风格的忠实性。

    1.民间传承

    20世纪以来,民间音乐盛行,在民间音乐的演奏中民间筝乐活动存在于原生态环境中,各地民间音乐演奏演唱活动及民间戏曲中曲艺伴奏都有筝的参与,其中存在着大量的筝乐演奏高手,他们学习彼此不同的乐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每个演奏者几乎都会演奏多种乐器,演奏时通常使用的是曲子的基本谱,会在基本谱上即兴发挥添字、加花,此类的民间演奏活动极大促进了筝乐艺术的传承交流与发展。

    2.交流式传承

    随着国家经济与科技的发展,交通越来越便利,民族音乐家奔走于全国各地,各流派之间的对话与交流也逐步增多。各音乐学院之间的教师或相互借调,或相互兼课,同时邀请不同筝派的演奏家前往兄弟院校进行授课讲学,加强了南北各个流派的筝乐的传播和交流。各流派间的相互吸收使筝人们不仅提高了自身流派的演奏技巧,还掌握各个筝派的音乐风格。各流派不断的交流打破了各流派之间的界限及传统秘技的传承体系,更大的促进了筝乐的发展。

    3.院校传承

    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民族器乐进入专业音乐学院,许多本是民间艺人的古筝演奏家先后进入音乐院校任教,为培养古筝人才和传承中国筝乐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学院派教学偏西洋化,古筝教学方法在原先传统传习的口传心授、耳提面命的原始方法逐渐被打破,民间传承状态逐渐学制化、专业化、规范化,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重要转折。

    各个音乐院校建立的初始阶段,古筝教学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教材和曲谱。各院系系统的整理了古筝的曲谱,对传统曲目进行大力的挖掘,将各种演奏技巧分门别类,国家文化部根据音乐教材编选印发了《高等音乐院校古筝教材参考曲目》。各音乐学院在古筝的教学中,接受先进的西方音乐文化,一改以往流派之间彼此封闭的局面,主張学习河南、山东、客家、浙江、潮州等诸多流派的音乐风格及演奏技巧,不提倡学习单一的一种流派。中国筝乐教育模式因此进行了翻天覆地地改革,很大程度地促进了中国筝乐的发展。

    二、日本筝乐传承的方式

    日本在“忠”、“孝”面前认为要以“忠”为首,“孝”应位于忠后,强调前后等级观念,当两者相互冲突时,往往都是取忠而舍孝。受儒家以“忠”为主的思想,日本在筝乐传承中师徒授课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等级制度,弟子不可超越师傅并且绝对服从师傅的教学方式与内容,这种模式很好的传承了日本筝乐各流派自身的特色,但也导致了各流派之间的相互排斥和独立,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日本筝乐的发展。

    1.家元等级制度

    日本传统的筝艺传承主要以“家元制度”传承体系为主,家元制度是长期坚持对他人实行强硬的封锁性原则。该流派的技艺由传承人以密不宣人的传承方式传授于后人,日本筝派门派等级观念非常强,在传承过程中,徒弟需要绝对服从师傅,不可篡改师傅口传心授的演奏风格与技法。该制度是日本筝乐从古自今依然遵循的传承方式,靠的是学生不厌其烦地自我练习。日本的筝乐艺术书籍比较少,传承中不使用课本和乐谱,多数是从现实和自然的实践中获得的,追求在自我学习过程中领悟其中的精髓。

    在日本,唯一被默认使用书写传授方式的是只拥有特殊才智的传承者才会使用的。老师传授筝乐技艺给学生时,看重的是学生自身的领悟能力,所以日本多数的传统民族音乐能够世代相传下来靠的都是“口头传授”的传承模式。日本筝乐的传承人必须在先观看原先传授者的表演基础上继以学习,禁止弟子改动原先传授者口传心授的演奏风格与技法。

    2.学院派教学对流派传承的严格遵循

    日本音乐学院设立了不同流派风格的俗筝演奏专业。其教授方式严谨,根据各流派所特有的风格及其严格秘传的信念从而进行教学传授,若想掌握好某一流派的精髓,就必须得到这一流派老师的传授。在专业的音乐院校授课的过程中,学院上课也基本都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为主要授课方式,遵循俗筝流派严格的教学方式,老师按照乐谱进行示范,学生模仿老师的示范进行演奏,直到能够基本掌握老师示范的原貌演奏为止,由此才能把曲子原本的风格完好的传承下来,学生在此过程中是不能有自由发挥的空间的,这种教学的模式虽说封闭了筝的发展,但这种教学模式却保留了传统音乐最原始的样貌。

    因此在日本俗筝的学习中,这种严格的传承方式使日本的筝乐艺术在长期的发展中仅有微小的变化,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相对阻碍了日本筝乐的发展,但却能够更好的保持筝乐的本真性,保留了纯粹的传统技艺,深刻体现了传承的严密性和忠实性。

    3.政府对筝乐艺术文化的保护

    据《日本“非遗”保护的启示——访日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所长铃木规夫》中所记载着“日本是最早提出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国家” 。?譺?訛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日本传统文化得到了日本政府的保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且颁布了多部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典。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日本政府前后颁布了《古器物保存法》、《古社寺保护法》等多部文化遗产保护法。?譻?訛在20世纪五十年代时期,日本政府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譼?訛法典,此法是一部十分完善的传统文化保护法典,它将极具价值的传统艺术、传统工艺和其他无形的文化载体归类为无形文化财产,以法律的形式保护起来。

    在日本具有高超技能且能够传承某项文化财产的人能被政府任命名为“人间国宝”,从而强调其重要性。?譽?訛文化财产持有者即是文化财产的传承人,政府规定文化财持有者必须把自身的技艺密传于后人,否则就算该持有者技艺多高深莫测,都无法被政府认定为“人间国宝”。文化财持有者如若被认定为“人间国宝”,政府便会赋予“人间国宝”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这些“人间国宝”传习技艺、改善生活条件、辅助培养传承人,对“人间国宝”的作品进行录制,以此来激励文化财持有者在技艺方面的创新和提高。

    结语

    中国筝乐在传承中加强了流派之间的交流对话与融合,但也随之淡化了各流派自身所独有的筝乐风格,致其筝乐音韵单一。中国筝乐越来越倾向于现代筝乐的教学模式,现代筝乐艺术的快速发展缺失了中国式的风格、创作、及思维方式等,使传统筝乐艺术的生存空间日益狭窄,传统筝乐艺术日趋淡化。日本筝乐艺术在民间的传承以“家元制度”的秘技传承制度为主要体系,严格的流派等级制度保持了流派的规范性、正统性和同一性,日本政府对传统音乐文化花费了巨大的财力和精力,并颁布多部法典给予保护才使得日本筝乐流派生生不息的绵延,并保留了传统音乐的原始样貌和极高的水准。在文化的传承中,新陈代谢是历史规律,但我们需要知本才能开新。可喜可贺的是近些年来,我国逐步意识到民族文化的根本问题,传统筝乐逐渐出现了回暖现象,各种专业的赛事中,传统筝曲作为必选曲目之一出现。近几年的筝曲的创作上,也不再是一味强调求新、求异、求难,而多是在吸收西方作曲技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传统诗词,追求中国文化意蕴。筝乐艺术的发展道路要以本土传统文化作为支撑和精神内核,深入挖掘传统音乐文化,注重流派的传承,再将异域音乐文化渗透其中,才得以更加健康蓬勃的发展!

    注釋:

    ①张维.谈日本筝乐[J].戏剧之家,2014(3):131.

    ②严长元.日本“非遗”保护的启示——访日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所长铃木规夫[J].科学之友,2010(0):0.

    ③陈俐.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对待传统文化的保护政策[D].北京农学院食品科学系,2008(1).

    ④钟显林,李铁.社会管理类法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第一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⑤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六章《日本的文化财保护》.

    参考文献:

    [1]张维.谈日本筝乐[J].戏剧之家,2014(3).

    [2]严长元.日本“非遗”保护的启示——访日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所长铃木规夫[J].科学之友,2010(0).

    [3]陈俐.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对待传统文化的保护政策[D].北京农学院食品科学系,2008(1).

    [4]钟显林,李铁.社会管理类法律[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

    [5]顾军, 苑利.文化遗产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6]吴丹.传承中的20世纪中日筝乐艺术[D].湖南师范大学,2011(1).

    [7]符丽琴.简述日本筝流派的形成与传承[J].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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