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建筑房产 > 正文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时间:2020-10-19 07:53:3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8-192-01

    摘 要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时代的崛起,“对赌协议”越来越出现在各种新闻头条中,对于这个最早起源于欧美资本市场的名词,转眼间出现在各大财经新闻头条,对于大众而言,显得是那么的神秘。笔者就“对赌协议”的概念进行界定,对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案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对赌协议 法律效力 合理化建设

    一、对赌协议的界定

    “对赌协议”一词最早产生于欧美资本市场,但也有学者认为对赌协议最早产生于企业之间并购重组中衍生而来的投资协议。当前学术界并没有对对赌协议做出统一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企业面对未来经营发展状况不确定而在主合同中签订的一个补充性条款来应对估值存在差异的措施。因此可见,对赌协议具有不确定性、从属性及补偿性。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

    “对赌协议”是属于外来词,目前在资本上被广泛使用,但是在我国面对对赌协议,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也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做出专门的规定和解释,因此,对赌协议是属于合同法还是公司法调整,目前理论规定都不明细,在这种背景下,单单就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而言,司法实践也只能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进行分析认定。

    (一)从合同法角度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

    对赌协议从合同法角度具有高度相似性便是射辛合同和附条件生效合同,第一,根据法律逻辑判断,这种新的法律关系出现时,已经在潜意识里认定为民事合同定范畴了,但是,射幸合同追寻的是一方收益另一方必然亏损的结果。对赌协议在实践过程中,如果目标价值没有达成,双方都受损而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第二,对赌协议不是附条件生效合同。虽然附条件生效合同的特征也具有不确定性及可能性。但是两者之间生效时间不同,附条件生效合同在签订之初仅成立未生效,而对赌协议一旦签订与结果或者条件是否达成无关。

    (二)从商法角度分析对赌协议的性质

    综上所述,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附条件生效合同的区别,那么 如果从商事领域是否存在合理性?对赌协议和期权合同的原理和目的均不相同,对赌协议立足点在于合同的结构及权利义务的不等队形。期权合同是事先商定的及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购进或是出售。第二,对赌协议高度富有“契约自由精神”,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中,商事交易有了更多的意思自治,基于对赌协议应当认定为一种商事合同。

    三、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一)对赌协议的法院裁判原则

    随着实践中对赌协议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不仅包含了司法环境和法律制度,其中监管环境和市场及企业自身也显得十分重要。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是最高院的判决一般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目前可以参考最高院关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原则。第一,公众利益优先原则。第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三,注重公平原则。

    (二)合同法视角下的法律效力

    依据法定主义,应当秉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是根据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公司股东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进行法理推论的各项法定情形。

    (三)公司法视角下的法律效力

    我国实行法定资本制,其核心在于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法定原则既不违反资本维持原则,需要考虑实际的背景、依据和原因。

    (四)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层面的法律效力

    在真实的交易背景下来具有平等法律等位的交易主体满足交易规则,存在业绩目标的合理性进行相关的行业分析和财务分析,做出理性科学的预判认定,同时也需要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

    四、對赌协议在我国的发展困境及完善建议

    (一)发展困境之惑

    目前关于对赌协议产生的纠纷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最多的就是《公司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使用。无法为对赌协议的发展发展护航,因此,法律上的滞后性及缺失性急需加强完善。

    (二)金融监管和行业自治的乱象

    任何行业都需要行业自治,行业从业人员都需要行为准则和岗位需求,一直以来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主管部门却有着不同的态度,造成了监管领域有着界限模糊、存在监管矛盾的地方,形成了行业的乱象。

    (三)对赌协议效力认定的完善建议

    第一,立法层面。正是由于目前处于法律缺位的状态,导致了部分“对赌协议”产生法律纠纷后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因此,只有做到立法上的完善,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才能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

    第二,监管与自治层面。建立合理的监管环境,制定好严格的处罚措施,发挥行业自治优势,成立行业自治协会,制定示范合同文本,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降低交易风险,才能给对赌协议的最终定性提供理论依据,才能为期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提倡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三种,法院在处理纠纷时往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仲裁机构更多的从当事人的意思原则出发,这也是对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尊重,充分体现了对赌协议是一种商事行为,同时相比法院判决,仲裁结果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及国际性。

    参考文献:

    [1]秦子甲.私募基金法律合规风险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相关热词搜索: 法律效力 协议 研究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