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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研究

    时间:2020-11-06 08:06: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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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直接投资协调已经成为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制度因素。本文重点研究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政策协调的差异性及其现状,分析投资政策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望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研究

    中图分类号:F114.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3-0038-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3.09

    一、引言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国际投资以及国际投资协议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投资利益的大小,对各成员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发挥重要作用。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采取了相似的发展战略,即采取发展外向型经济、吸引大量外资进入,带动本国对外贸易以及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和东盟在吸引外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竞争关系。本文研究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投资政策协调的差异性和协调的现状,进而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投资政策协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依据,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直接投资的差异性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吸引外资的差异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自身人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加之中国的经济稳定、高速发展,中国的投资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一系列吸引外资进入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使中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处于领先水平。特别是在1992年以后,随着中国资本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提高,中国的外资净流入年均增长率为28.9%,吸引FDI处于发展中国家首位。

    2011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额达1100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额约占2862亿美元[1]。由于2008年美国次债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导致全球流动性不足,国际投资大幅下降,导致了中国2009年外资净流入下挫了23个百分点,2001—2010年其余年份均呈现良好的上升势头(见表1和图1)。

    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出,东盟10国总体外资净流入呈“N”字形发展变化趋势,以2007年和2009年为界, 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2001—2007年的上升阶段,从2001年的196.7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738.06亿元,增长了3.75倍,表现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2007—2009的下降阶段,从738.06亿美元跌至390.95亿美元,下降了近50%,可见,金融危机对东盟十国经济的冲击较为严重,加之西方发达国家对资金流动的限制,更加剧了东盟十国吸引外资的下滑趋势。2009—2010年上升阶段,东盟外资净流入呈现出强劲的复苏势头,同时,也表现出作为新兴经济体,其经济发展的迅猛势头并没有因金融危机的打击而萧条,反而激发了其发展的潜能。

    (二)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投资

    1.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

    2000年以来,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呈现井喷之势,2000年,中国政府批准的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额增长到了1.1亿美元。2003年,中国在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项目多大857个之多,较2002年增长了65个,直接投资额增长了2.3亿美元,占2003年总投资额(5.87亿美元)的38%。2004—2009年,中国对东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总额增长率均超过30%(表2)。

    从表2、图2可以看出,2004年中国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中,主要集中在新加坡(23309万美元)、泰国(18188万美元)、越南(16032万美元)、马来西亚(12324万美元),占中国对东盟十国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为:24.4%、19.0%、16.8%、12.9%。2009年,除新加坡的比重增长到50.7%,泰国则从19.0%下降到4.7%,越南从7.6%下降到7.6%,马来西亚从12.9%下降到5.0%。这一时期,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缅甸、柬埔寨。2004—2009年,中国对东盟十国的直接投资总额增长了10.02倍[3]。

    中国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缅甸、印尼、越南、老挝五个国家,笔者认为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基于投资环境的影响,新加坡经济发达,政治稳定,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由于这些国家是华人华侨的聚居地区,中国企业投资这些国家和地区就有良好的人缘和地缘优势。三是基于经贸往来的影响,中国与这五个国家经贸往来密切,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直接投资建厂,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四是基于政治考量,由于缅甸、老挝等国家的经济社会较为落后,加强对这些国家援助,帮助这些国家建立完善工业、产业体系,促进这些国家的发展。

    目前,中国对东盟10国的直接投资额占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较低,2004年为6.2%,2009年下降为3.9%,从表3中可以看出,中国对东盟10国投资所占的比重排名主要经济体的第二位。笔者认为,香港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有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东盟作为中国的近邻,而且人缘、商缘相通,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不断深入,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断深入,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订了《投资协议》,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对东盟的直接投资的发展[4]。

    2.东盟十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东盟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东盟国家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对中国的投资也出现了急转直下,从2001年起才出现了回暖的态势。

    从表4可以看出,2005—2009年,东盟10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新加坡,新加坡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占东盟的70%以上,这主要得益于新加坡推行区域化经济发展战略,推动了新加坡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从资金流向来看,新加坡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主要流向金融、制造业以及服务业;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泰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相对也较多,2009年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泰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比重分别达9%、2%、7%、1%。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健全,拥有丰富的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广阔的腹地、优惠的投资政策以及旺盛的消费能力,吸引了大量的海外资金。东盟10国由于本国政治、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资金的不足,使得东盟10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额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图3)。2005—2009年,亚洲和全球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呈现出了较为迅猛的上升势头,反观东盟10国,虽有所上升,当幅度相对较小(图3),并且在2009年出现了下降,下降了近10亿美元。

    从表5和图3可以看出,东盟10国占亚洲直接投资的始终维持在9%左右,以2007年为界,呈现出了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其中,2007年东盟10国占亚洲总投资的比重达到了最高值(10.4%),2009年到达了最低值(7.7%)。从全球直接投资总额层面来看,东盟10国占全球直接投资总额的比重始终保持在5%~6%之间。

    三、直接投资协调的现状分析

    (一)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

    截至2010年,中国已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其中,中国与东盟10国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在不断签订(表6)。并与东盟10国达成了鼓励投资、保护投资的一系列协议,对外汇转移、投资争端、代位求偿的解决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与东盟十国在国际投资方面的发展,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奠定了较为稳定的基础。

    (二)中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区域性的投资协定

    区域性的投资保护协定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重要条件,而投资协定与贸易协定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5]。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个协议的签订奠定了中国与东盟之间投资自由化的基础,并且还规定了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的谈判进程。在签订了《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框架协议》之后,中国与东盟于2009年8月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这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国民待遇的适用和标准;最惠国待遇适用和标准;投资促进的相关规定;投资便利化原则的规定等。

    (三)中国与东盟共同参加的国际投资公约

    世界范围内国际投资公约有很多,其中具有国际化、最具代表性的有两个投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通过提供非商业风险的保险,其中主要包括战争、内乱、毁约、征管等,以此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外吸引投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目的是解决投资缔约国之间国民的投资争端,它主张弱化政府的介入,推进投资争端解决“非政治化”进程,以促进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东盟十国中除缅甸和文莱外,其他八个国家均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除缅甸、老挝和越南外,其他七个国家也加入了《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中国于1991、1992年先后加入了这两个公约,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在更大范围里进行广泛的投资协调奠定了法律基础,有利于中国与东盟的资本的自由流动。

    四、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双边投资协定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中国与东盟10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时间较早,期限较短,某些条款没有经过及时的磋商修订,明显出现过时的迹象。投资协定签署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每一个双边协定虽然都规定了缔约国双方的投资者可以只有转移以及投资,但在资金转移的范围、方式、转移的币种以及汇率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外资企业的征用也存在着不同层面的规定,例如中马、中泰等国征收条款、补偿时间及数额都存在着多种规定。而且双边投资协定还带有明显的时代局限性,并没有关于投资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条款。使得中国与东盟10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效力不是很稳定,而且存在的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二)投资准入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中国与东盟十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外资的法典,例如泰国的《外商经营法》、印尼的《外国投资法》、越南的《外国在越南投资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中国与东盟各国虽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外商保护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相距甚远,还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例如,按政治风险发生的级别来看,第一级别有中国、新加坡、文莱;第二级别有泰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第三级别由缅甸、柬埔寨、老挝。尤其以第二、第三级别国家对政治风险设立的条件、措施以及解决的方式都规定的较为含糊,远远的落后于境外直接投资发展的需要,这都不利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直接投资层面的协调。

    (三)国际投资公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由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本身的担保容量相对有限,中国与东盟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境外投资担保制度。而《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并未达成共识。两大公约在解决双边投资争端的过程中又存在某些层面的不协调,且复杂性较高,收费较为昂贵。客观上给中国-东盟自贸区直接投资协调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五、对策建议

    (一)设立投资协调机构,强化投资协调机制建设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虽然已经经过了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而且在《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等协议中都提及建立相应的检查、管理、谈判等对应的机构,但就目前自由贸易区发展来看,依然没有常设机构或专门机构。主要的磋商、协调、决策机制依然是“10+1”峰会、领导人互访为主渠道,外交、财政、贸易、投资等专业部长会议为辅渠道[6]。

    本文认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应借力“10+1”峰会,建立财政部长联席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投资协调领导机构,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之外,作为常设机构,独立处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政策协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参与制定相关的投资政策协调的制度建设,并提交“10+1”峰会进行决议,成为投资政策协调的智囊。在投资政策协调领导机构中,再分设税收政策协调小组、投资政策协调小组、国际债务政策协调小组。通过这样的细分,提高投资政策协调机构的工作效率,各个小组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共同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的发展。

    (二)致力于建立一体化、制度化的投资政策协调机制和制度

    一是制定类似于欧盟在1957年《罗马条约》中有关投资政策协调的法律框架,为建立投资政策协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根据投资政策协调的法律基础和框架,“10+1”峰会授权成立专门的投资政策协调领导机构,包括投资政策协调的执行机构、研究机构以及相关的仲裁机构,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成员国的投资政策协调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定期将研究成果提交各成员国政府以及中国-东盟领导人峰会,并对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投资政策改革提出意见或建议。三是建立投资政策协调争端处理机制和协商解决程序,为投资政策协调措施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建立投资利益补偿制度和机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国在经济一体化发展与财政政策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均衡进行协调,保证各成员国的既得利益,提高各成员国的投资政策协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求全面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政策协调的进程。

    (三)积极进行试点探索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次合作区域形态或经济合作区,既有先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立的澜沧江—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区,也有新近提出的北部湾经济合作区。这些次区域合作和经济合作区相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来讲,其范围小,涉及国家和地区少、灵活性高,成为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政策协调中最为优越和理想的试验田。可以将相关的制度安排与机构建设安排在这些次合作区或经济合作区中进行,积累和总结经济合作区中投资政策协调的经验教训,为投资政策协调机制在整个自由贸易区中全面推行积累宝贵的经验。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张湘莎.中国与东盟利用外资的对比分析[J].国际经济观察,2011(1):110-111.

    [2]喻国平,许林.东亚区域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合作的博弈探析[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0(2):45-47.

    [3]黄梅波,陈燕.当前金融危机下的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2):15-18.

    [4]范祚军,唐奇展.CAFTA框架下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理论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2004(6):64-68.

    [5]王婵.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直接投资效益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4):44-46.

    [6]赵仁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财政制度协调研究[M].南宁:广西出版社,2010: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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