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建筑房产 > 正文

    中国是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时间:2021-02-17 07:56: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目前理论界普遍持有的一个观点认为,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环境保护政策普遍较发展中国家严格,这会导致污染产业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污染避难所”。从理论上来说,这一观点很难说是绝对正确的。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还无法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性进行量化,也找不到具体的证据证明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大于正的外部性(包括长期和短期);而且,西方学者关于“生态整体主义”是否过分的争论也莫衷一是。这样,我们更应该辩证地看待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对欠发达国家的影响,不能对污染产业转移制定出过于严厉的环境保护政策进行防范。这对我国的发展将是不利的。

    一、西方学者关于“生态整体保护主义”争论

    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采取严厉的保护政策,对污染密集型产业加以严格的限制,其理论基础是生态整体保护主义。生态整体保护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作为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标准。那么,根据这种观点,欠发达国家相对宽松的环境保护政策必然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统一,进而威胁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是不可取的。

    但是,这种思想从一开始就遭到了某些学者尖锐反对。他们批评生态整体主义“与自由主义核心观念背道而驰”,是“反人类的”,它无视最基本的个人自由的存在(马特尔,《生态学与社会》,波里蒂出版社1994年,142页),“为了更大的生态的善而牺牲个体”,“破坏了对个体的尊重”,进而称之为“生态极权主义”和“环境法西斯主义”(贾丁斯,《环境伦理学》,林官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220-221页)。因此,绝对不能因为环境的问题而放弃基本的发展,欠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必须要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分析,他们碰到的主要问题是劳动力充分供给条件下的资本供给不足。这种要素供给的不均衡状态,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相对宽松的环境保护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解决这种失衡。只有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后,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才有可能获得较快的经济增长和个体福利水平的提高,而且当且仅当个体福利水平提高到某种程度时,才会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生态问题。

    对此,生态整体主义者反驳道:这些批评严重地脱离了生态危机的现实,完全无视生态整体主义产生的语境。在当今,人类开发的资源占整个资源的比重已经达到97%,生态形势极其严峻,而且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的人类,其人口已经极其严重地恶性膨胀了,并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和稳定,已经危害到整个星球及其上面的所有生命的存在。因此,欠发达国家相对宽松的环境政策保护虽然在短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福利水平的提高,但从长期看无异于杀鸡取卵。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如果欠发达国家“不主动克制自己的欲望,将来会以一种更残酷的方式迫使人类克制自己的欲望”,所以,强调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基本生存权、经济发展固然绝对正确,但这些强调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环境、拯救地球、缓解生态危机,而绝不是任由经济无限增长。

    对于生态整体主义的这种责难,生态整体主义的批评者从另外一个角度予以反击,即生态正义论。他们认为这种批评指责生态整体主义笼统地强调生态整体,忽视了人类在享有自然资源上的不公平,即世界范围内的生态不公正。人类系统是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一个子系统,人类子系统内部的关系和谐、公平、公正,是确保整个生态系统稳定、和谐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因此,发展中国家如果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忽视了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采取和发达国家同等程度的保护政策,这本身就是不公正的,因为发达国家消耗的不可再生的资源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

    同时,生态整体主义还应当十分关注作为人类子系统的分支系统———每个国家内部的生态正义。对争取国际公正和争取国内公正持双重标准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比如,在一个国家内,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在资源共享和环境改善方面是否享有同等待遇?发达地区、城市居民、富裕阶层是否应该占有和消耗更多的有限资源并得到更多的污染治理的投入?如果已经所得甚多,是否也要付出更多的代价?怎样才能按照争取国际公正的标准来为本国不同区域、不同阶层的国民争取最大限度的公正?如果不给予这此问题足够的重视,那么,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在激烈地反对发达国家不公正的环境政策的同时,在本国以同样的逻辑推行同样性质的环境政策。

    对于这些争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无法提供一个教条式的辩护,但是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发展中国家采取何种程度的环境保护政策,不能笼统地参照发达国家的标准,必须以本国的国情为依据,环境保护的程度必须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确定环境保护目标时,必须要考虑社会正义,严格区分污染密集型产业的种类,不能一概而论。

    那么,我们会问:发达国家污染密集型产业向我国转移的影响到底如何?这些转移仅仅是污染成本的差异引起的吗?现在,有些学者把中国大陆称之为“污染避难所”,这种指责是不是真的成立呢?

    二、“污染避难所假说”

    就我国而言,根据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通过对全部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的分析,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工业总产值4153亿元,从业人员295.5万人,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相应总指标的0.23%、5.05%和2.0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30%左右;其中外商投资于高度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工业总产值1984亿元,从业人数118.6万,分别占全国的0.10%、2.41%和0.81%,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13%左右,但其占污染密集产业中相应指标40%以上,这说明污染密集产业,特别是高度污染密集产业是外商投资的重要产业。

    对于外资大量的投入污染密集产业这一令人担忧的现象,理论界往往都是以“污染避难所假说”理论来解释。而“污染避难所假说”的理论基础是国际贸易理论中的经典理论———H-O理论,根据H-O理论,如果将环境要素作为资源要素来考虑,那么,环境保护强度低的国家,环境要素会较为富裕,而环境保护强度高的国家,其环境要素则相应匮乏。这样,环境保护强度低的国家将会充分利用本国充裕的环境要素生产那些环境保护密集的商品(即污染密集型产品),并在环境要素密集的产业进行专业化生产。

    依据这一加进环境要素的H-O理论,由于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那么高污染产业必然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展中国家将会成为“污染避难所假说”,生态环境恶化,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将难以实现。这是发展中国家对于自身有可能成为“污染避难所”这一忧思由来的理论根源,也是对于外商在我国大量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理论解释。但是,仅仅以此为理由就做出要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来限制污染产业向我国的转移,就稍显草率了。我们应当对污染产业转移进行更细致的分析。

    三、污染产业转移的区分

    对于污染密集产业的转移,笔者将其分为两种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污染密集产业转移,指的是纯粹出于环境成本的差异而进行的产业转移。这种类型的产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存在技术上、管理上的区别,这种产业转移能获得更多利润的原因仅仅在于,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所需要支付的环境成本比在发达国家中生产要少。简而言之,这种类型的污染密集产业转移的主要原因是环境成本的差异。这样的产业转移除了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资本量以外,发展中国家从中不能获得任何其它的利益,同时还要遭受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后果,是应当避免的。特别是我国,更是如此,因为按照“双缺口”理论,我国一般性的资金缺口和外汇短缺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叶辅靖,2004)。值得庆幸的是,在现实当中这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可能性并不大。这是因为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污染产业转移的壁垒可以看成其进行转移的一项成本,而其壁垒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1)污染密集产业转移的退出成本。与一般产业转移比较,污染密集产业主要存在沉淀成本、政府劝阻和声誉受损三种。一般而言,石油、化工、机械、金属、冶炼、造纸、建材等产业基本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沉淀成本的大小与资本密集度一般存在一个正相关的关系),而这些产业的大部分恰恰又是污染密集型产业。因此,从沉淀成本来看,是不利于这些产业迁移的。同时,资本密集型产业又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产业,其变动关乎一个国家经济的兴衰。所以,政府对其转移会进行较大力度的劝阻。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纯粹出于环境成本差距的原因进行转移的产业必然将遭受较大的声誉损失。所以,从沉淀成本、政府劝阻和声誉受损这三方面考虑,都不利于污染产业的转移。(2)从进入壁垒来看,也会出现相似的现象。即那些资本和污染密集的产业,往往也是进入壁垒比较高的产业。如果污染行业进行转移的原因仅仅出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承受的环境成本不一样,那么这种转移是不太可能的。因为这种环境成本差异基本上会被进入和退出壁垒所带来的成本差异所抵消。

    综合以上两点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某一产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成本差距的大小,与该产业的污染密集度成正比,而产业污染密集度又与其退出和进入壁垒的高低成正比(代表产业转移的一项重要成本因素),所以环境成本优势与退出和进入壁垒成本两相抵消,纯粹出于环境成本的因素进行转移的可能性并不大,就算有,其数量也不会太多。

    (二)第二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指的是这样一种转移,在这种产业转移中,环境成本差异只是其中的一个次要因素,更重要的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劳动力价格较低、发达国家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优势。正如上面的分析那样,纯粹出于环境成本优势进行污染产业的转移可能性不大,而第二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却存在很大的空间,这才是我们所必须重视,必须进行认真分析的问题。其实,在现实的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当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的成因与一般产业转移的成因是大致相同的,都是出于技术优势或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劳动力价格较低。它们惟一的区别在于,这种类型污染产业转移会带来较大的环境污染这一不良后果。

    虽然这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会带来环境恶化这一负面影响,但同时它也几乎可以发挥一般产业转移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主要包括:知识和技术的转移和外溢、解决劳动力就业、促进国企改革等。那么对于这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就不能与第一种类型等量齐观,必须将其纳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从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而理性的思考。

    四、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外商大量的投资于我国污染密集型产业,给我国环境带来了不少的消极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局限于用“污染避难所假说”来解释这一现象。因为,如果如此,就会造成一种假象,让人误以为污染密集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完全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同的环境政策造成的。建议制定严格的环境政策来限制污染产业转移就会犯这样的错误,过分的强调了环境保护政策差异在污染产业转移中的作用。

    一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应当与其自身的发展水平直接相关,发达国家的人均GDP要远远的高于发展中国家,人们对于环境质量的要求与收入水平是成正比的(威廉·E·鲍莫尔、华莱士·E·奥茨,2003),那么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要比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对宽松,这是必然的。

    对于大量的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一现象,作为发展中国家,不能只看到环境污染的一个方面,要辩证地看待。

    首先,就上文中第一种类型的污染密集产业转移。虽然已经说过,这种类型的污染密集产业的转移可能性并不大,似乎不需要担心。但是,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来看,我们给予外资企业不仅仅是WTO所要求的国民待遇,而是超国民待遇,外资在税收、融资等许多方面所受到的待遇都大大优于国内企业,这些无疑会给第一种类型的污染产业转移带来利润,使之从不可能变成了可能。由于我国的资金缺口和外汇短缺的困难已基本解决,我国应当立即废除“外资崇拜”,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应该一碗水端平,一方面可以改善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竞争的环境,发挥国内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技术水平,创造出我国的国家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只要我们废除外资企业的一系列特权,第一种类型的污染密集产业的转移将不再有用武之地。

    其次,对于第二种类型的污染密集产业转移,虽然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环境恶化的不良后果,但是它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其它的益处。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更重要的一点:这一类型的污染密集产业转移,发达国家主要凭借的往往是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较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同样产值的产品,使用较先进的生产技术比使用相对落后的生产技术,在环境耗费上要少得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赶上发达国家,必须要保持较高速的经济增长。在污染密集产业内,外资企业相对于国内企业,在做出同样的经济增长贡献的同时却带来了较少的环境耗费,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必须予以重视。

    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政策以外的因素,所以,如果仅仅是为了限制污染产业向本国转移而制定一些与发展水平不适应的严格环境保护政策,必然会得不偿失。一国环境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当更多注重本身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而不能局限于某一具体的局部因素。

    相关热词搜索: 避难所 发达国家 国是 污染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