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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的演变:从负面影响到完善路径

    时间:2021-03-22 07:59: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普法是在国家建设法制现代化过程中出现,具有中国特色的语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普法的主要任务发生变化,普法也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在国家推进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普法应该发挥更大作用,分析普法中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克服之路径,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是必要的。

    关键词 普法 负面影响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陈子盼,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63-02

    在改革开放之后,普法作为国家法制教育的一部分被提出来,也意味着开始了中国普法进程。简单而言,普法即普及法律的意思,是国家着眼于现实中我国公民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的现状,通过普及宣传法律知识,以便法律更好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教育活动。普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约三十年的时间里普法发生着变化,在虚实之间,我们反思普法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其克服路径。

    一、普法的演变

    (一)普法的初始目标

    我国的普法有宪法依据,《宪法》第24条规定了“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所以从应然意义上说,普法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方法。于是从“1985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普法以五年为一个阶段,通过“五年计划”的方式来开展普法工作,如今已经是“六五”普法阶段。需要指出的是,在以苏力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的推动下,国家大力开展“送法下乡”的普法活动,将普法的焦点转移到农民身上。但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普法,实际上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普法目的是改善中国的法制形象,改善过去“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以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这一阶段的普法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工具主义色彩的。

    (二)普法的后续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面临着更多的发展问题需要解决,国家不再单纯地以经济建设为目标,更加注重社会的总体稳定和发展。这一时期经过关于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讨论,“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普法也上升到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高度,普法是提高公民尤其是公务员法治素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型工程。

    普法成为改善传统人治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方式,普法不仅是普及法律常识,而且更注重通过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在这一阶段,诉讼案件大量发生,人们通过法律来达到私利,缺少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张力在诉讼中体现的更加明显,普法带来的效果并不理想,反而产生了一些值得思考的负面影响。

    二、普法的负面影响简析

    对之前的普法活动,人们的评价不一,或质疑或赞成,这里不再赘述。毫无疑问,普法取得了一定实效,但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普法的应然效果没有完全实现,现实中却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普法附加了政治色彩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法律本身就与国家密切相关。但法律保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法律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国家政府机关,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法律需要客观、独立,保持公正、权威,不受国家政治的过多干预。普法是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为主导的教育宣传活动,作为政绩、上级要求的内容,潜在地强化了法律的政治色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懂法、守法的公民是无从谈起的,而要让民众能够真正认可和遵守法律,从内心信奉法律的力量,弱化普法的政治色彩是普法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加剧法律工具主义思维

    法律工具主义是指将法律当做实现某种目标的工作,注重法律带来的结果,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这种思维是危险的,因为如果普法没有带来良好效果,他们便会产生对法律的权威性质疑。正是由于这种不信任感的存在,使法律的普及工作难以深入人心。普法缺乏长期性、持久性,多集中于特定时间、地点,法律成为了一种工具的象征。普法强化了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冷却了公民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最突出的表现是滥用诉权,通常意义上的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获得不当的利益。滥用诉权,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占用国家司法资源。

    (三)凸显民间法与实在法的冲突

    我国存在着城乡二元体系,也存在着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结构,众所周知,法律发展存在民间法和城市法的不同路径。在广大的农村,法律沿着民间法的路途发展而不同于城市法,甚至会存在诸多的矛盾和冲突,而普法是加剧了这一种趋势。具体而言,在广大的农村,普法的内容是国家意义上的法,与乡村生活相吻合的民间法存在着张力。乡村的普法一方面难以收获普法的效果,另一方面强化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现实中就存在着情理与法律相矛盾的情形,这些棘手的问题难以得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普法负面影响的克服路径

    为了解决我国普法工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推进普法工作系统化、法制化进程,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相关法律,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将我国的普法工作纳入法制化系统化的轨道。

    (一)明确普法目的: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普法是中国法律发展过程出现的,承担了过多的责任。在普法初期为了塑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便促进外商投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到了普法后期追求普法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强调政治色彩和工具作用。普法应该纯粹动机,明确普法目的为普及法律知识,以便人们能够依据法律生活,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培养对法律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树立法治思维:公平、正义、权威

    普法主体需要运用法律的理念和思维去普及法律,而不仅仅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需要认识到法律是生活中无法缺少的一部分。法律存在着规律的,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具有权威。“法律应该得到人们的普遍服从,而得到人们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要树立法治思维,普法工作中也要注重法治思维理念的教育。

    (三)注重公民良性互动:参与、协商、信仰

    为了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普法中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在普法中要重视公民参与、良性互动和协商,不仅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公民主体意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体现民主,促进人们的程序正义体验。普法要以政府传导为主,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注重多渠道、多层次、复合型、立体式的法律文化构建,使普通公民真正成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公民。只有尊重普法的对象,在普法中注重将法治思维提高到信念和信仰的程度,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四)平衡城乡的法制发展差异:尊重、渐进、持续

    城市法治和农村法治是有若干差别的,普法工作本身是消弭二者间差别的一种努力和姿态,目的在于实现所谓的整体的法治。在普法工作过程中,我们不能忽略城市和乡村在法治问题上的区别。在尊重的基础上平衡城乡法制发展的二元体系,通过渐进的方式推进法治进步,形成长效持续的机制。

    四、结语

    普法要注重合法性和正当性,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既要宣传法律知识还要注重维护法律的权威、正义。普法的主体应该更加宽泛,在普法中应该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使得普法能更为人们接受,并形成法律信仰。普法旨在解决社会矛盾,但法律本身具有更高的价值,民间法与实在法都发挥着调节社会的作用,应该重视彼此协调,通过渐进的方式来解决。普法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符合法律规律的普法才能促进中国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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