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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21-11-30 21:39: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昌吉州《关于规范信访秩序  加强依法信访的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现制定___乡信访责任追究办法。
    一、信访责任追究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受理的群众信访问题,党政干部领导没有及时认真处理,不给群众答复,工作不到位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2 、出现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回群众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上访的;

    3、发生无序越级上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向乡党委、政府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重复越级集体上访,发生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不及时赶赴现场做工作,躲避群众,导致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发生赴州、区、进京越级集体上访的;

    4、年内被重复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分管的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受诫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免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单位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给予组织处理:

    1、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市里组织的重要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群众赴区州市集体上访后,对上级党委和政府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重复到区州市集体上访的;

    3、因工作不力,发生上访人员到市、赴省、进京重复上访和滋事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上级领导批示和交办、转办查处要结果的案件,不认真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报的结果把关不严或出现查办不实,造成错案的;

    5、年内因信访工作,被责令重复向上级党委、政府做出检查的。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因信访工作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我市《关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因信访工作违反党纪、政纪,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条例追究和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二、信访责任追究权限

    (一)给予党政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检查的,由乡党委研究后执行。

    (二)给予领导干部诫免的,由纪检委研究报乡党委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诫免程序办理。

    (三)追究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委办理。

    (四)纪检、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乡信访领导小组和乡党委提出的意见,及时实行责任追究。

    本办法由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监督和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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