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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红利引创投盛宴

    时间:2020-11-07 14:34: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时隔十年,创投领域首个国家层面顶层设计《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9月22日正式印发,“这在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起草小组主要成员、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刘健钧对此表示。

    事实上,行业内对类似‘创投国十条’的相关规范或者法规早就有所期待。与之前的创业支持政策相比,此次《意见》有多项政策突破,亮点颇多,比如在拓宽资金准入、税收优惠、上市支持,以及退出通道等投资人最关心的领域,都列出了具体支持措施。

    填补空白 势在必行

    在国内创业企业不断涌现,投融资渠道不断拓宽的背景下,我国的创业投资也一直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问题。

    “创业投资运作涉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为之提供保障。但是,过去的有关立法,无论是2005年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还是2014年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从应急之需,聚焦于创业投资企业的自身构架建设。”刘健钧也公开表示,对于创投公司而言,需要有应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但更需要有关法律体系对民间出资人及其他参与者给予保护,有了规范化、专业化的体系运营,才能保证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量达到998亿美元,占GDP总量的0.96%。相比较而言,同期美国风险投资管理资本总额为1653亿美元,也占GDP总量的0.96%。“我国创投在行业规模上仅次于美国,且在经济总量中的占比与美国不相上下。可见,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风险投资大国。”业内人士对此表示,与美国创投业的成熟相比,中国创投业处于成长初期,最大的问题是诚信缺乏、监管空白、法律滞后。

    除此之外,截至2015年底,我国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已达1775家,“仅浙江一地,这三四年就冒出了几百家之多。”一家创业企业的合伙人向《经济》记者透露,同比美国,较为活跃的创投公司也仅在50家左右,上述合伙人还表示,“目前创投机构鱼龙混杂,很多路演中答应融资的机构或者个人,后期不到账或者无法进行专业辅导的情况非常多,对于创业企业而言,他们也在渴望寻找专业的创投企业引领”。

    从天使投资人到私募,再到目前大大小小的创投公司,其中有很多因为监管缺失在打“擦边球”,进行非法集资和代理。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正对《经济》记者表示,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事件,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从现行法律来看,此次出台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细化条款,从官方和法律层面对私募行为的灰色地带和“擦边球”行为从严监管。

    拓宽退出渠道 推动双创

    而如何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一直是创投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看来,多层次资本市场越发达,运行效率越高,创业投资发展就越快,资本规模和投资企业数量也会持续增多。他对《经济》记者表示,当务之急,“就是要拓宽变现退出渠道,促进创业投资资本的良性循环”。

    但目前,创投行业登陆资本市场并不容易。据了解,在新三板投资强势的“天星资本”,上半年就因未能达到持续运营5年的条件而无法按预定期限挂牌上市。而翻看公司半年报,创投利润下滑的原因中,除监管趋严对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外,市场紧缩也是主因。

    近两年来,每年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仅为100家左右,一大批被创投投资的高成长性企业被挡在了资本市场大门外,这与当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要求相距较大。此外,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不清晰导致交易冷清,三大资本市场未形成有机的转板机制造成市场孤立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双创战略的推进。

    在新形势下,《意见》重申了“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并从充分发挥已有市场的功能、畅通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孵化器、保险机构参与创投,鼓励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等做了规定,这将极大地丰富资本市场的多元性,也意味着投资方向的多元化。中国新经济发展研究院金融学院副院长何英盛对《经济》记者表示,“一个包容性强的商业市场,才能让那些独树一帜的企业家跟创业者勇于开拓市场”。他认为,此次国务院对创投行业的发展出台专门正式文件,还体现出了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进行差异化监管的思路。

    “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是确保创业投资资本实现‘投资、增值、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必要保障,也是确保有限创业投资资本支持更多新创建企业的重要条件。”刘健钧强调说。

    同时,此次《意见》也指出,要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地走出去,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推动创投行业双向开放的本质是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创业投资资源”。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经济转型急需产业升级,产业升级依靠创新,应面向全球市场。“通过双向开放,不仅可吸引全球资本投入创新,还可让创新在加强与国际资本互动中更符合国际市场需求,对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创业投资是撬动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杠杆。通过创投,既可推动双创发展,又可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还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对稳增长、扩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发改委对外经济研究所国际合作室主任张建平也对记者表示,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创新是根本出路,创投资金是创新的根本保障。目前“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等正加速推进,“创投20条”的出台正逢其时,“对企业获得创业资金和提升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张建平表示,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引进来”和“走出去”,一是应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开放,逐步缩减负面清单,推动体制机制变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和产业发展环境,更好地“引进来”;二是应当加强行业规范发展,通过有步骤的双向开放,提升创投行业自身实力,培育更多国际化创投人才,更好地“走出去”。

    分析人士认为,创投领域也应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改革的关键是制度。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通过“负面清单+备案”管理模式扩大开放领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终构建起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白明继而表示,推动创投“双向开放”至少需要三大努力:一是投资跨境流动,要扩大开放,打造优质的软硬营商环境;二是资金跨境流动,要加快资本账户开放,加快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三是人才跨境流动,吸纳和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

    正本清源

    在此次《意见》起草过程中,监管层对于创投、天使投资主体身份及性质的认定花费了较多笔墨,是因为如何认定天使投资、创投的性质等也会直接影响监管政策的价值取向,监管政策最终导向又会影响到相关行业的发展,监管层内部、监管层和业界之间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也存在争议,而这也间接影响了《意见》的出台时间。

    此次明确了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的定义,即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剔除了股票投资、债权投资等模式;天使投资则是指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其“个人投资行为”的本质得到明确。这将有效避免市场上五花八门的概念和组织形式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政策无法聚焦的现象。

    事实上,监管层厘清这些基本概念的目的正是为了正本清源。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从国外市场的情况来看,天使投资和创投之间可以在早期项目投资中形成较强的互补和协同,但天使投资和创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近来国内天使投资发展迅速,诸多天使投资者涌现。而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个人,虽然不一定具备机构化创业投资的专业化运作水平,但由于投资运作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在决策上可以随性而为,因而也是创业投资的重要主体。

    特别是天使投资人,当其以个人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时,多多少少怀有天使般助人创业情怀,因而可能成为支持早期企业创业创新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而与之相比,创投机构则更强调专业化运作,以财务回报为核心导向,也是早期创业企业投资的另一主要资金来源。

    近两年,整个互联网相关领域的风投非常火爆,但创业和创投其实都是有高风险的,所以,过于火爆的市场可能导致大量不够成熟和规范的创业企业和创投进入市场。“创投企业应该静下来思考,实施资金渠道把控,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尤其要防范和化解投资估值‘泡沫化’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对炒作、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何英盛认为,今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大环境的资金紧缩,不少创业公司也因拿不到新的投资而倒闭,同时也有不少实力较弱成熟度较低的创投公司退出市场。

    此次国务院对创投行业的发展出台专门正式文件,体现出了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类型的投资主体进行差异化监管的思路。《意见》从本源上厘清了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的内涵,为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国有资本进入等做好了铺垫,而这些政策将直接影响到创投机构的利益和创投行业的格局。

    母基金迎来利好

    事实上,目前“创投国十条”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已经开始有所显现,如在创投机构的注册设立、备案方面,亦能够享受到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由于前段时间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乱象,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也对含有“投资”、“金融”、“基金”等字号的工商企业暂停了工商登记,而在《意见》中则明确提出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为创投机构的工商登记等提供了绿色通道。

    不过,这只是这一重磅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中最为微小的一个。针对它带来的其他潜在影响,受访的创投机构人士认为更多影响将和后续配套政策的落地直接相关,不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母基金有望成为收获政策红利最多的获益者之一。

    从美国、以色列等全球创投发达经济体的成功实践看,在创投生态体系中,发达的多元化创投主体是首要条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来看,这方面却是我国创投业的短板所在。尽管近两年国内市场母基金发展迅速,涌现出了诸如前海母基金、盛世投资等知名母基金管理机构,不过,国内的母基金发展仍然还属于起步阶段,规模仍然较小,数量也较少。清科数据显示,实际上,母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人,其出资额国外往往达到40%左右,而目前国内投资人结构上仍以企业和个人为主,专业的投资机构占比不足10%,母基金的出资占比则更小。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政府引导基金成为了助推国内母基金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近两年,忽如一夜春风来,各地引导基金突然遍地开花,而在引导基金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参与母基金的投资也成为了常见的模式。

    《意见》多次提及“母基金”,如在“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举措中,强调“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在强调“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时,又明确称“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同时,监管层亦鼓励国有企业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母基金。

    在采访中,宜信财富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管理合伙人廖俊霞对《经济》记者表示,《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创业投资母基金的肯定与鼓励,支持母基金以市场化的运作与专业化管理吸纳包括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成为其LP,这对于国内母基金管理人来说是重大利好。

    不过,这也凸显出了当前母基金行业的市场化程度仍待提高的现实。一位欲筹备设立母基金的业内人士称,“母基金在国内整个私募市场的比重仍然还比较小,从实际运作来看,母基金的资金来源也仍然是以政府背景的资金为主,这和国际上的差别很大,但市场对母基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市场化资金还并未把母基金当作是主流。”

    据悉,母基金作为大体量资金投入创业投资领域的最佳工具,一直以来游离在主流机构的视线之外。事实上,母基金作为一种配置的工具,能够解决单一创业投资项目体量小、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克服非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地域风险、阶段风险和创业投资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可以预见,母基金未来将在中国创投行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有企业如何参与创投,一直以来在认知和实务上均存在分歧。而创投“国十条”不仅鼓励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设立基金及母基金,更是突破性地提出建立符合创投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考核激励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除此之外,《意见》所提出的在创业投资领域探索实施“黑名单”和“红名单”信用体系的建设;拓宽创业投资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新三板交易机制从而改善市场流动性等亦是业内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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