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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委员会撬动大学治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1-03-07 07:51:1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行政权力过于突出、挤压学术权力生长空间的背景下,学术委员会重组因承载强化教授治学、彰显学术独立的使命而备受关注。H大学的改革实践表明:重组学术委员会、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已经成为国家与大学的改革共识;在国家与社会界限尚不清晰的现阶段,学术与行政更宜保持适度分离又协同配合;国家层面教育改革嵌入性制度的落地,既需要大学内生性制度的承接与融通,也需要具体实践中的磨合与改进。

    关键词:大学治理;学术委员会;行政权力;技术知识

    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向纵深推进,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成为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个战略重点。特别是自2010年以来,国家层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行政规章①,一种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框架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渐趋成型。但是,具体到高等学校的实践层面,现代大学治理的薄弱环节是什么?大学治理改革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如何将国家层面基本制度的共性规定与高等学校实践操作的自主创新有机结合起来?这些都是颇富理论价值和实践张力,但却未能得到很好解答的命题。2014年,H大学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全面重构,在贯彻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细腻的制度创新。一年多来,通过对H大学这一改革个案的实践观察与理论分析,我们发现,作为教授治学的基本制度承载,学术委员会的重组与做实,可能成为现阶段撬动大学治理改革的理想支点。

    一、改革历程:国家与大学的治理互动

    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程》突出了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的理念与原则,规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明确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了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规则。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层面首部专门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规范的行政规章,对于大学 “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②。为此,教育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本科高校按照《规程》规定,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校学术委员会的重新组建。4月,G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本科高校在11月底前完成重组工作,并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上报备案。

    就H大学来看,作为G省省属重点大学,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与国内许多高校类似,H大学经历了大规模扩招、建设新校区、综合化发展的历程,总体上形成了包括三大校区、35个二级学院和50余个科研机构,有25000余名本科生、8000余名博硕士研究生,覆盖12大学科门类、41个一级学科、91个本科专业、200余个硕士点和100余个博士点的“多元巨型大学”[1]。伴随着学校办学规模扩张和结构功能的延展,学校内外部治理问题日益凸显。基于此,早在2013年11月教育部《规程》公开征求意见时,H大学就酝酿启动了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功能定位、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重组设计工作。《规程》正式颁布后,学校进一步加快了工作进程。2014年6月,学校总体完成《H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与运行改革方案》的设计,完成《H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拟订,同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2014年6月底,学校正式启动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遴选工作。截至7月中旬,全校38个二级单位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产生75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185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在资格审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充分考虑全校一级学科覆盖和二级单位建制的基础上,经上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了48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185名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决定提交全校教授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由新组建的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组建各专门委员会。9月24日,H大学召开新一届学术委员会选举大会,全校185名教授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出4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日,新组建的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主任、副主任名单,讨论通过《H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10月16日,学校正式发文成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10月23日,学校隆重举行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10月底,学校全面启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组建,12月中旬,全校二级单位顺利完成组建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学术委员会重组这一问题上,为什么教育部规定刚一出台(甚至还在征求意见阶段),H大学就迅速回应,酝酿启动重组工作?当然,高等学校对教育部硬性规定的迅速贯彻不失为一种解释,但深层次的原因却应该追寻至H大学推动这次改革的内在动力。事实上,H大学的这一举动,恰恰反映出在经历了十余年扩大规模和快速发展后,我国高等学校内部治理问题日益突显,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也恰恰是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的急迫需求,两者之间形成了高度的共识与契合,产生了良好的共振与互动。

    二、组织架构:学术与行政的共生互补

    H大学重新组建后的学术委员会总体包括校学术委员会——6个专门委员会——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其中:

    校学术委员会由4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均具有正高职称,其中有二级教授15名,占1/3比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委员覆盖全校30个一级学科和25个教学科研单位,基本实现国家和广东省重点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主体教学科研单位的全覆盖,委员文理科分布与学校学科结构基本一致,包括女委员4名和40岁以下青年委员2名,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规划与学术发展、教学指导与人才培养、学位评定、职称评聘与教师发展、科研评价与社会服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等6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6个专门委员会委员均具有正高职称,总数146名,各专门委员会人数一般为25人左右的单数,具体视专门委员会工作性质和实际需求确定。各专门委员会设常务委员7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设主任1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设副主任2-3名,其中1名一般由分管相关领域工作的校领导兼任。

    各二级单位在合并原有各类专项性学术事务工作组织的基础上,整合组建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专任教授担任;设副主任1-2名,其中1名由院长担任。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不再另设其他专项性学术事务分支机构。

    进一步分析,H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这种组织架构,实际上内在蕴含着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但又有机融合的理论预设和价值取向。

    一方面,H大学力图保持学术的相对独立,充分保障教授群体在学术事务中的主导权力。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学校严格限定行政人员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教育部规定“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在H大学4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仅有6名分管相关学术事务工作的校领导进入,机关部处长一律不进入,约占委员总数的1/8,是教育部规定的一半。同时,学校明确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专任教授担任;在6名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仅有校长1人担任副主任,其他5名均为专任教授;在6个专门委员会中,除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由校长担任主任(主席)外,其他5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均由专任教授担任,每个专门委员会副主任中分管校领导只占其一,另外1名也是专任教授。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中,主任委员由专任教授担任,严格控制行政人员比例,书记不进入学术分委员会。

    另一方面,H大学又试图以共同治理的理念,致力于推动学术与行政之间的协调互补、协同合作。学校规定:在43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除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外,分管学科、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经民主选举只担任普通委员;在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1正2副”的结构中,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中1名副主任委员,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须具有正高职称)进入相应专门委员会担任普通委员;在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中,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这样一套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学术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及时、准确地获得源自行政系统的丰富信息资源,也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议决事项与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行政决策体系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策和意见在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贯彻、执行与落实。

    H大学这样一种“学术与行政既适度分离又协同配合”的基本理念和改革思路,实际上是对近年来国内高校内部治理改革的一种“调和”与“纠偏”。众所周知,近年来,国内高校内部治理改革往往在“行政主导”与“去行政化”两极之间的“左右摇摆”和“艰难选择”。一些高校基于“学术独立”的理论构想,致力于推动行政人员全面退出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③,但最后的实践往往又导致学术委员会出现决策信息不够畅通、决策执行无法保障等现实困境与矛盾尴尬,以致于“去行政化”改革往往不尽理想甚至流产。事实上,改革既要坚守理想,也要观照现实。在宏观上国家与社会界限不清、行政国家主导社会发展的现阶段[2],中国大学治理的改革,显然不能将学术与行政一步到位地“截然分开”和“泾渭分明”,更不应单向度地推进“制衡”、“对抗”甚至“冲突”;两者之间应该基于合作的立场,既适度分工,又有机衔接、协调互动,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厘定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行动边界和治理空间。

    三、制度创新:嵌入与内生的衔接融合

    新制度主义将制度分为外生性制度(又称嵌入性制度)和内生性制度两种类型。外生性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地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它们被清晰地制订在法规和条例之中,并要有一个诸如政府那样的、高踞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机构来正式执行”;它们总是“被自上而下地强加和执行”,“要由一个预定的权威机构以有组织的方式来执行惩罚”。与此相对,内生性制度则是“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办法”[3],它们并非是人为设计或外在权威进行强制推行的产物,包含着大量经过精炼和检验的先人智慧,因而在规则遵守和运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外生性制度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生性制度协调与互补。

    具体到学术委员会的重组来看,对于高等学校来说,教育部《规程》作为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更多具有一种“外部嵌入”、“强制执行”和“权力支持”的制度特征。这样一种外生性的制度嵌入能否真正下沉、落实到高等学校,获得高校师生员工内心的认可与遵守,往往需要制度设计者从高校实际出发,在总结大量实践经验和智慧基础上,挖掘、总结和提炼出若干内生性的制度规约。惟其如此,改革才能落定于学校的治理实践,浸润于人们的文化习惯。我们发现,H大学学术委员会重组过程中,在尊重教育部规定的同时,注意结合学校实践,作了许多“精巧”而“细腻”的制度创新。

    一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一体两面”制度。学位评定委员会如何与学术委员会制度协调,是学术委员会重组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按照教育部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既可以纳入学术委员会制度框架之内,也“可以保留独立设置”④。H大学一方面将学位评定委员会纳入学术委员会组织体系,作为校学术委员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另一方面也保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对独立运行,校长担任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主席(主任)。相应地,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当履行学位评定职责时,由院长担任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这种“一体两面”的制度设计,明确了学位评定本质上也是学术事务的性质定位,落实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政策要求,也兼顾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这一“上位法”的协调。

    二是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的“职务委员”制度。如前所述,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院长适度进入学术委员会组织体系,有利于促进学术与行政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协调互动。但是,行政领导分管领域和职务任期往往与学术委员会的换届任期不一致,容易出现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鉴于此,H大学规定:行政领导经选举进入学术委员会组织体系,一律实行“职务委员”任职制度,一旦分管工作或者任职发生变动,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身份则相应变动,由其他有关同志递补。这样的制度设计,有效化解了学术委员会任期与行政人员岗位变动之间的矛盾,使得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更加顺畅。

    三是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常务委员会”制度。每个专门委员会设7名常委,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学科属性分解组成。专门委员会中涉及决策和评定的重要学术事项,一般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议决;涉及审议和咨询等一般性的学术事项,通常召开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议决。这样既有效解决了校学术委员会与各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衔接问题;又通过不同会议形式的适度分工,有效防止了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学术事务繁重而影响参与积极性问题,提高了每次会议的参会率。

    四是专门委员会与职能部处的“对口衔接”制度。学术委员会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行政系统特别是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为此,H大学专门成立了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筹处理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日常运行事务,联系和协调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6个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分别由发展规划、教务和研究生、人事、社科与科技、监察等职能部门对口衔接和承担,秘书处主任统筹协调,副主任分别由相关部处副处长兼任。这一制度设计,既避免了将学术委员会功能性事务杂糅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而导致其陷入“不可承受之重”的境地,又较好地发挥了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专长,调动了其积极性,促进了学术委员会与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机衔接与密切互动。

    五是教授大会代表与专门委员会候选人的“身份合一”制度。关于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考虑到学校办学规模大、专任教师数量多和层次高(1900余名,其中教授及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530余名)以及实践操作便利等原因,学校采取二级单位民主选举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候选人、全校教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这种“分层推荐、分步确定”的程序。其中,185名教授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由学院民主选举推荐,并经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审议和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各专门委员会候选人担任。这种“教授代表”与“专门委员会候选人”两种身份合为一体的制度设计,既照顾到了制度上的合法性,又为二级单位民主选举推荐提供了操作上的便利性,还为专门委员会委员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职创设了法理上的监督力。

    实践证明,正是H大学这些从实践中摸索和提炼出的“内生性制度”,实现了国家层面制度规定与学校自身实践操作的有机衔接与融合,较好地解决了学术委员会实践运行中的系列难题,保障了学术委员会的良好运行。

    四、实践运行:理论与现实的互动改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精巧的理论与制度设计都必须经历实践的冲刷打磨才能保持恒久的生命力。在这次学术委员会重组过程中,H大学尽管在启动实施之前作了深入调研和精心设计,但却没有试图以确定的理论模型来框定灵动的实践。相反,在整体把握改革节奏的前提下,学校“刻意”为新组建的学术委员会留下了自主探索与实践磨合的周期,以适度宽松的时间延展,换取改革质量的提升空间。

    一是关于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试行考虑。如前所述,有别于国内其他高校的通常做法,H大学将新的学术委员会章程确定为“试行”。学校的一个基本考虑就是:学术委员会功能定位、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全面重组既是一项重大的治理改革,也是一种全新的实践探索,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解决,许多制度需要在实践中提炼完善,因此,把章程确定为“试行”,就是要给学术委员会的改革实践留下制度完善的伸缩余地和弹性空间。实践证明,H大学这一做法是审慎而明智的。一年多来,学校改革实践中围绕学术委员会的职权界定、会议制度、议事规则、档案保存、自身管理等方面孕育和产生了许多新的做法和新的经验,这些都在学校发布章程确定文本前得到考虑和吸纳。

    二是关于学术委员会职权的具体细化。毋庸讳言,就高等学校的具体实践操作而言,教育部《规程》中关于学术委员会职权表述还有进一步具体和细化的空间。H大学依法落实和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职权,但在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稿中并未“一步到位”地作具体细化。当时的考虑是避免在难点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影响改革推进,同时也为新学术委员会的实践运行留下自主空间。一年多来,伴随着学校章程的核准发布、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全面启动以及内部治理改革的深入推进,学校党委、行政、学术的关系更进一步明朗清晰,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学术分委员会与学院党政联席会的职责权限逐步细化、日益清晰。在此基础上,学校及时制订出台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在细则中分门别类具体阐述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无疑使改革的步伐显得更加成熟而稳健。

    三是关于学术委员会议决的会议制度。客观地说,关于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会议制度,H大学在学术委员会重组之初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对新模式下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次数、常务委员会议与全体委员会议的功能区分,对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的会议次数还缺乏相对准确地把握。一年多来,综合各方面的实践运行,学校总体上对学术委员会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会议形式、议事规则、执行监督等有了基本的把握,进而在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中就有关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

    四是关于学术委员会自身的运行管理。必须看到,学术委员会的内部管理与自身建设是学术委员会制度良好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特别是在大学治理改革快速推进、学术与行政适度分离、学术权力逐步彰显,相关配套制度和制约机制尚未健全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学术委员会自身的建设与管理,避免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术权贵”,是现代大学治理改革中一个新的问题。一年多来,H大学通过建立健全学术委员会委员荣誉体系、职务津贴、履职管理、学术道德等方面的制度机制,着力构筑一个崇尚学术、风清气正、自主自律的学术共同体,进而推动大学学术风气的健康发展。

    结语

    现代大学治理,在知识结构上可以分为相互交叠却又有所不同的三个空间:理论空间、经验空间与技术空间。对于面临后发赶超、倍感压力的中国大学治理改革而言,宏观、抽象层次的理论阐释可谓汗牛充栋,立足经验提炼、具体操作实践的技术性知识却相对匮乏。我们对H大学学术委员会重组这一案例的实践观察与理论分析,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倡导学术研究要躬身实践,构建基于理论、经验与技术“三位一体”的完整知识链条与闭合系统,为中国大学治理改革开拓一个崭新的视界。

    注释:

    ①这些党内法规和行政规章主要包括:2010年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0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0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1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7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

    ②④《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教政法厅〔2014〕1号)。

    ③如复旦大学、吉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学校的改革。参见《高校校官退出学术委员会 学术与行政如何协调》,载《中国教育报》2011年6月3日。

    参考文献:

    [1][美]克拉克·克尔.大学之用[M].第5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

    [2]蒋达勇.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大学治理——中国大学治理历史演进与实践逻辑的整体性考察[J].高等教育研究,2014(1):23-29.

    [3][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2-37.

    (责任编辑 刘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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