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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法律保障思考

    时间:2020-04-09 12:32: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益保障是社会教育公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引起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文在阐述了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其问题对流动人口子女影响的基础上,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从法律的角度对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益保障提出了一些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流动人口子女 受教育权益 保障 贵阳市

    随着人口流动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增大,特别是“乡—城”迁移型流动民工队伍的持续扩大,流动人口子女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一群体,一部分被留在原籍,由他人代养或寄养,一部分则跟随父母流入了城市,而流入城市的这一部分流动儿童、少年也在卫生防疫、义务教育、社会化状况、社会适应等方面存在处于社会弱势,尤其在教育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就学困难,失学、辍学率高,学习成绩不佳等。基于此,本文拟从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现状出发,探究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以求对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利的维护有所补益。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内容

    社会学理论认为,人口流动是人类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具体而言,人口流动是指人口在地域空间所发生的迁移变动和在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部门、职业变动。就我国来说,流动人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流动人口指的是临时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前往异地的人员,包括务工经商、探亲访友、出差旅游、求学治病等多种人员,而狭义的流动人口是专指离开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到经济发展的沿海沿边等开放地区和大中城市从事务工经商等谋生活动的人员。在目前的情况下,通常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了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短暂的或长期的,通常依其户口登记状况称之为“暂住人口”或“外来人口”。根据“流动人口”的上述含义,“流动人口子女”就是指这些“流动人口”的子女。由于一般使用“流动人口子女”的场合都会涉及这些人的卫生保健、义务教育、社会适应和社会化状况等,因此,“流动人口子女”在实践中常常仅指“流动人口”的未成年的子女。由于中国当前较多的流动人口就是“流动民工”,即指“乡—城”迁移型的在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因此,就“流动人口子女”而言,一般新闻记者和研究人员关心的就是这些“流动民工”的未成年子女,特别是处于中、小学学龄期的子女。

    二、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法律解释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宪法》明确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此,《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受教育权”其实是“受教育平等权”。《教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该条规定说明,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仅是父母的义务,也是国家、社会的义务。因此,要使得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权利得到相应的保障,必须明确:义务教育权利作为最基本的教育权利,每个适龄教育的流动人口的子女不能因为城乡区别,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差距、户籍的不同、家庭经济条件的悬殊等各种因素而受到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特惠,更不能因此使部分流动人口子女丧失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权应包括受教育的机会、教育的标准和质量以及教育的条件在内。

    三、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基本状况及问题分析

    (一)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的基本情况

    伴随者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贵阳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据统计,“截至2005年末,全市流动人口为82.9万人,比1985年增长393.4%,年增长率8.3%,比1999年增长了176.3%,年增长率18.46%。贵阳市流动人口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2005年末,全市流动人口为82.9万人,比1985年增长393.4%,年增长率8.3%,比1999年增长了176.3%,年增长率18.46%。贵阳市流动人口逐年增长,且增长幅度较大。另外,据贵阳市教育局的相关资料数据显示,贵阳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大约有8万-10万人,80%都在民办流动人口学校就读。

    (二)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分析

    1.民办中小学借读是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主要形式。据贵阳市教育局的相关资料数据显示:目前,贵阳市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80%都在民办流动人口学校就读。另据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调查的数据显示:贵阳市云岩、南明两城区流动人口在公办小学就读的分别为1906、7412人,仅占该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人数的8.4%和18%。南明区二戈寨小学是一所接收流动人口子女最典型的学校。2006年3月初全校学生共601人,其中流动人口子女362人,超过了60%。

    2.流动人口子女就读于简易学校、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居多。这些学校在贵阳数量多,发展快,一方面因为其收费低廉,每学期交纳120-150元,而有些公办学校光“代培费”就得好几百元,远比公立学校要便宜得多。从积极的方面说,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收入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需要,但其办学条件难以保证教学质量。

    3.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内部管理不规范。贵阳市民办学校90%是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办学规模小。办学者有热情,但缺乏现代教育管理知识,常常是家族式管理,而聘用的校长没有管理权,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不利于学校的规范管理和学校的长远发展。

    4.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育教学设施不能达标,设备简陋,办学条件差。多数学校是租赁民房作校舍,教室面积窄小,采光不足、通风不良,有的教室就是通道。课桌椅多是公办学校淘汰的,新旧不一,教具配置不齐,实验设备简陋,影响学校教学质量。一些学校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学生活动场地少,课外活动受限制。

    5.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稳定性差。在生源以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里,教师的来源是进城打工的乡村教师和外地非师范毕业的大中专生,大多不具备教师资格和职称。教师工资偏低,大多没有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教师没有安全感。学校与教师之间没有正规的聘用手续,双方缺乏制约机制,教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6.教学质量较差。除兴隆中学等少数学校外,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家长对学校的教学质量要求不高,学生基础差别大,加上教学水平的原因,至使教学质量难以达到义务教育规定的要求,初中生的毕业合格率低。

    四、对贵阳市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建议

    如何从法律的层面上保障城乡之间、社会各个阶层受教育机会的均等性,传播“权利平等”的民权理念;在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等国家法律的实际实施中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在立法上推动教育公正的教育立法

    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导向应该是逐步消除教育机会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阶层差异、性别差异,从而推动教育的公正。

    相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政府有强大的力量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因此,一方面,要逐渐改革户籍制度从而取消在户籍制度上教育机会的不平等,使城乡居民在教育机会上的绝对不平等现状得到缓解;另一方面,要根据国家、贵州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赶快抓紧制定符合贵阳市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法》,为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了支持。

    (二)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依法受理各种教育纠纷,保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审判有关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教育民事、刑事案件,以维护教育秩序,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各种权利。这对于流动人口子女也不例外。但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样,政府状告学生家长也就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这样的司法保护对因负担不起学杂费而不得不让孩子离开学校的家长而言没有多少意义,对于孩子而言也没有保护的力度。在此,如果在司法审判中发现有关教育法规存在不适当或不利于保护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之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提交给拥有立法权的相关部门,以利于对教育法律法规进行适时的立、改、废,逐步完善科学的教育法律体系。

    (三)健全完善执法与监督机制

    贵阳市可以设立教育监督检查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检查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状况,并制定检查教育法律法规执行与建议情况的程序,通过定期审查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报告,或进行社会调查,对怠于处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的部门机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以此来促进教育法的实施与完善,以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

    (四)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贵阳市的民办教育机构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的过程中去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说,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贵阳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状况的好坏。对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制定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同时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整合公办学校的办学资源,尽快实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的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目标;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公益性原则,诚信办学;加强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水平;设立民办教育公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9条:“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结合外地经验,建议设立符合贵阳实际的民办义务教育公用费用。

    参考文献:

    [1]于学军.透视流动人口:新特点、新问题与新视角[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5,5.

    [2]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主办.贵阳年鉴[Z].贵州省人民出版社,2006,(156).

    [3]贵阳市人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调查.贵州日报,2004-05-25.

    [4]张慧洁.和谐社会与流动人口受教育权问题研究——对义务教育法补充修订的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2008,(02).

    [5]成宝春,王鹏.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不容忽视[J].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8,(04).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人口研究中心;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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