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农林牧渔 > 正文

    涉案影视片与法律批评问题

    时间:2020-10-21 07:53: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由于艺术评判标准和批评意识的滞后,遂带来了涉案片创新的难度与困惑。涉案片一直在为“法律与文学”运动提供研究素材,同时也使法律批评日臻成熟。法律知识批评、法律文化批评、法律意象批评已经成为法律批评的主要形式。杜威的“司法式批评”思想为法律批评如何适用于涉案片提供了依据。作为艺术作品,涉案片必须实现艺术价值对于法律价值的超越。涉案片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件来表现人。只有创造出经典的法律人物形象,超越案例的悬疑和模式,才能实现涉案片的重大突破。

    关键词: 涉案片;法律批评;法律与文学

    中图分类号:J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444X(2017)06-0042-06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ysb.2017.06.007

    围绕法律案件展开故事情节的影视片,不仅受到广大观众的热烈欢迎,还在奥斯卡等国际奖项中占有很大比重。但是扑朔迷离、紧张刺激的故事情节只能够带来一时的快感,涉案片必需挖掘自身潜力,回归法律本体,才能够抵达形上的精神境界,彰显其特有的社会价值。事实上,法律精神一直作为内在血脉,或显或隐却源源不断地滋润着涉案片。[1]

    涉案片的评判标准和批评意识相当滞后。其百余年来的发展成果,主要表现在叙事的奇观、曲折与复杂方面。在批评方面始终摆脱不了“悬念”“惊险”等理论的局限。将一种政治化的批评强加给涉案片,以政治叙事遮蔽法律叙事是其最大的症结。新时期以来,涉案片着力于侵财、刑事、职务案件的表现,创作者基本上处于无拘无束自以为是的创作状态:肆意展现暴力血腥的场景;充斥陈腐落后的价值观;常识性错误层出不穷。终于在管理部门的几番播映“限令”之下,被迫退出了“黄金档”。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涉案片重新崛起,在创作数量和题材广度方面均有突破。但是,以上问题仍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涉案片观念的偏颇也十分严重。很多创作者将涉案片简单地理解为题材上的一种,认为其中很难出现高质量的大气之作,因此也就缺乏投入的兴趣。其实,很多经典作品都是来源于案件。比如,获得奥斯卡奖的日本涉案片《罗生门》,正是以体现出人性与灵魂深度而震撼人心。中国元代名剧《窦娥冤》也同样取材于案例。其他诸如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哈代的《苔丝》,托尔斯泰的《复活》,狄更斯的《荒凉山庄》,加缪的《异乡人》,卡夫卡的《审判》,司汤达的《红与黑》,雨果的《悲惨世界》等都无一例外地以案件来结构故事。

    国内很多导演也曾经涉足过涉案片创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张艺谋的《秋菊打官司》,陈凯歌的《温柔地杀死我》,冯小刚的《天下无贼》,陆川的《寻枪》,贾樟柯的《小武》等等。案件不仅是生命与灵魂的缩影,还赋予作品以艺术真实性的可能。但是,如今却很少有人会把涉案片作为长期的事业,更缺少寻求突破的野心。同时还误以为涉案片门槛低,谁都可以试一试水。于是,涉案片总是会在一阵“吸金”的喧闹之后迅速地失去轰动效应归于沉寂,被业界定义为“赚钱片”的一种,同时也被大众呼之为“文化快餐”。

    然而,涉案片的创作者和研究者似乎都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欧美等国家兴起的“法律与文学”运动,早就开始把目光移向涉案片,并且对其进行了多方位的法律批评,[2]也取得了很多优秀的成果。但是,相关的成果似乎还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我们的研究就是想从中获得一些灵感,自觉地站在艺术的立场上审视已经客观存在的法律批评现象,对此加以批判吸收,进而寻找到涉案片创新的思路。

    下面,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一是探讨为什么要对涉案片展开法律批评,即法律批评的必要性问题;二是对法律批评的现有成果进行整理和分析,阐释法律批评的主要形态及局限;三是解决法律批评的应用问题。主要探讨如何构建法律批评与艺术文本的良性关系,如何以此推动涉案片的繁荣发展。

    一、对涉案片展开法律批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对涉案片展开法律批评?在当今时代,法律批评究竟对于涉案片的发展和创新有何种意义?涉案片的发展是否会朝着法律精神指引的方向前进?想要弄清这些问题,就务必要把握住涉案片与法律之间的联系。

    第一,法律精神是支撑涉案片的内在血脉。与涉案文学在文学中的地位相比,涉案片能够在影视时代获得巨大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影视时代与法治时代有一个同时到来,共同成长的历史。20世纪末,世界范围内的专制制度处于崩溃的状态,法治则成为进步思想家和人民大众热切呼唤的理论武器和治理工具。与此同时,影视艺术也应运而生,开始了漫长的征程。于是一代又一代的影视创作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法治”这种人类共同的精神文明成果渗透到自己的作品当中。无论是古装公案片,还是侦探片、犯罪片、警匪片、反特片、公安片、刑侦片、反腐片,其中都难以掩盖法律精神的涌动。虽然这些涉案片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以政治意识、暴力方式遮蔽法律意识的状况。但是法律精神正是在与之较量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壮大,在潜移默化中萌生并且巩固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法律与专制、暴力、政治的融合、分裂、冲突、互动则成为涉案片内在的精神涌动。

    第二,涉案片承担着为法律时代精神立言的使命。当今的时代是法治的时代,世界都在倡导以法律的方式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如果在这个意义上定义涉案片,就能够破除以往的忽视和贬低。创作者也应当自觉地以为法律时代精神立言的使命意识对待涉案片的创新发展。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提出了全面构建“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构建法治中国的具体步骤。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逐步完善的今天,如何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培养全社会的法律自觉,则成为工作的重心。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必须依赖众多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和有效传播才能实现。

    所以,涉案片应当发挥它应有的社会作用。不能再仅仅拘泥于暴力、色情、凶杀、追逐等形式趣味,借助法律资源挖掘涉案片可能抵达的精神深度。涉案片首先就要超越案例悬疑,回归法律精神的本体,以此作为提升整体价值的基础和动力。管理者也应当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对涉案片予以扶持和引导,使涉案片迅速地摆脱困境,发挥正能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涉案片之中必将出现大作品,涉案片的研究工作也应当与法治的时代精神共鸣,为之提供充足的思想和理论准备。所以,對法律批评进行整体考察和反思的工作已经势在必行。

    二、法律批评的优势及其限度

    法律批评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批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首先,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准确、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尔后,才能探讨法律批评是否能够对艺术创作产生实际的作用。

    第一,法律批评的法理渊源。提到法律批评,就不能不说到“法律与文学”运动。这是兴起于美国,至今仍流行于欧美国家的一个现代性法学流派。如果说1925年卡多佐发表的《演讲录·法律与文学》是对法律与文学关系研究的呼吁和倡导。那么,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就是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法学理论建构。

    此后,众多的学者主要就是沿着波斯纳开辟的思路进行着具体的研究工作。由于波斯纳的学术地位及其理论的严密性,突破波斯纳理论框架的研究并不多见。在波斯纳所构建的“作为文学的法律”“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3]四个研究分支中,“文学中的法律”这一分支发展最为迅速,如今已经将研究的触角深入到了文学、戏剧、影视等多个领域。研究者站在法律专业的立场上,对众多古今经典作品做了精彩的法律批评。

    除了卡多佐和波斯纳之外,伊恩·沃德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玛丽亚·阿里斯托戴墨的《法律与文学:从她走向永恒》也自觉从法律角度出发展开评论工作,初步总结了对涉案文学展开法律批评的必要性、可行性、方式、方法和使用限度等问题。同时,布鲁姆的《故事的形成:法律·文学·生活》,霍尔兹沃斯的《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齐奥科斯基的《正义之境:法律危机的文学省思》则从不同背景的法律文化入手,探讨了涉案文学的发展与法律的演化、法律文化间的内在联系。此外,格雷的《法律与诗歌实践》,康斯坦的《莎士比亚的法律呼吁》,伯格曼、艾默思的《正义课:从电影故事看美国法律文化》等著作则在诗歌、戏剧、影视等文本中展开了法律批评的尝试。

    在中国,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戏剧为材料》,冯象的《木腿正义》,余宗其的《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徐忠明的《法律与文学之间》也是国内较早介绍“法律与文学”运动的专著。此外,白慧颖的《法律与文学的融合与冲突》,许慧芳的《文学中的法律: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方法、意義》,陈文琼的《国家政治语境中的“法律与文学”》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对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探索。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运用“法律与文学”提供的批评方法对国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了解读。比如李丹林的《电视剧法律问题研究》,陈笑春的《法律的电视虚构生产》,魏小军的《看电影,学法律》,何士青的《电影与法学》等等。可见,法律批评正在成为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

    第二,法律批评的主要形态及其使用限度。根据对法律批评已有成果的整理,我们发现它可以大体分成两种形态。

    一是关于法律知识的批评。有的批评指出,涉案片中大量存在法律术语使用不当、法律技术细节失真、法律职能混淆等问题。比如,李准、曾庆瑞就谈到:“大量法律题材影片中公检法职责严重混淆。在电视剧的涉法问题上存在相当多的不合法律规范的地方,有些作品的内容是隐性不合法,非法甚至违法。”[4]还有的批评正与此态度相反,批评某些涉案片过于“真实”,甚至对犯罪过程和破案手段也暴露无疑。这不仅可能造成“教唆犯罪、毒害青年”的恶果,而且在无形中增加了办案部门工作的难度。比如,王卫平强调:“有些电视剧已经是非常生动的反面教材了,我们的证据采集率在降低,因为公安人员破案手段电视剧都给暴露了。”[5]

    不难发现,以上关于法律知识的批评秉承着法律专业的立场。将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情节定性为“法律硬伤”[6]。其实这主要是关于涉案片叙事真实性方面的批评。如果一部涉案片被认为不具有真实性的价值,那么也就意味着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过,我们也不能过分夸张“法律硬伤”的负面作用,还应当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虽然有些“法律硬伤”是创作者法律知识欠缺所造成。也有很多是由于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所引发的。可以说,有些所谓的“法律硬伤”其实是时代印记的客观记录。

    比如,李梦学在谈到电影《法庭内外》时曾说过:“影片通过市委书记的儿子夏欢犯法伏法的故事宣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题思想,塑造了一个坚持党的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人民法官尚勤的形象,揭露了那个‘马列主义老太太’无视党纪国法、仗权包庇儿子的丑恶行径。当尚勤要对夏欢判罪时,各色人物纷纷上门说情,这一笔充分显示了影片主题的尖锐性。而影片的结局是振奋人心的,法律终于战胜了特权,党的传统发扬光大,人民的意愿受到尊重。由于影片真实地表现了尚勤和她的战友坚持斗争的艰巨性,因而这来之不易的最后胜利令人信服。”[7]

    但是,在今天看来,该片同样可能存在一些违背法律常识的“硬伤”。虽然影片的意图是想表现女法官尚勤的公正执法,当她发觉原判存在问题,就推翻了原判,亲自组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其实作者对这个故事情节的处理就存在违背法律常识的地方。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本属于仲裁机构,法院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侦查、取证的职能和权限。但是如果我们回到影片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中考查就会发现,当时社会上确实存在过片中所反映的这类情况(即办案单位违法办案的情况)。在我国法治建设相对落后的年代里,虽然创作者力图避免法律硬伤的出现,但是仍然会不自觉地陷入“存在法律硬伤”的怪圈。

    其实,法律硬伤的问题也并非是现代才有的新情况。比如在《窦娥冤》中,楚州太守桃杌处死窦娥并没有奏报,这不符合法律程序。所以,对待“法律硬伤”应该采用具体分析加考证的办法,绝不能一概而论。

    除此之外,关于法律知识批评,我们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涉案文学毕竟带有虚构的成分,不能将其等同于历史和现实,不能要求它与律例典章、司法档案、家法族规、讼师密本达到同样的真实水平。所以,诸如“法律硬伤”这种非此即彼的批评,对于涉案文学的适用性还是可以商榷的。其次,法律知识批评对于艺术界影响多大尚不明确,但是在法学界还基本上处于“佐证”的地位。所以其批评效力也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再次,法律知识批评对涉案文学以挑毛病为主。不过话说回来,真要是叫起真来,恐怕连司法文书也难以完全达标。所以,我们希望法律知识批评多给涉案片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方案,而不能求全责备。

    二是关于法律文化的批评。法律文化批评力图突破法律知识批评的专业化框架,将批评视域放宽到法律传统与社会人心的广阔空间。不仅拓展了法律批评的适用范围,还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情感认同。其中一些批评者指出,个别涉案片虽然打着弘扬法律的旗号,却传递出违背法律精神的信息。对于权大于法、以权压法、舞权弄法的现象不做批判,还有的作品甚至对权谋文化表现出迎合谄媚的姿态。比如,张德祥、黄式宪、李准就强调说:“现在电视剧在很多时候传播了一种落后文化,如权谋文化、人治思想、这是与法治精神相对立的。”[4]

    其实,每一种法律都会承载着所在民族的文化基因。法律文化是联系法律与人情的纽带。所以,涉案片中普遍存在的权法之争、理法之争就时时牵动着观众敏感的神经。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创作者应当如何去理解和表达这种情感的归属问题。是把情感和同情交付于理与权还是法?这与创作者的法律素养密切相关。同时,也不能把权理法的关系绝对化、教条化。不能说不符合法律精神的作品就一无是处。涉案片中所反映的权理法的关系通常是复杂的,需要辨证地、具体地分析。

    比如,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所产生的困惑,很大原因在于对于传统的“理”的依赖感,也在于对现代法律的陌生。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虽然主人公李雪莲的法律意识已经较秋菊的时代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她不满足于法院的审判结果之后,还是走上了坚定而漫长的上访之路。因为在李雪莲那里,还是存在着权能管法、权能压法的某种“信念”。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之所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和好评率,主要就在于突破了以往政治叙事、权法斗争叙事的框架。并非如过去的电视剧展示的那样,权与法之间一定是冲突的、不可调和的。而是告诉观众,在一定条件下,权力可能正是对于法律的保证。同时,法律也可能成为权力的监督力量。如果没有沙瑞金书记的支持,汉东省的反腐工作就难以形成压倒性的态势,腐败分子还有可能会像丁义珍那样逃脱法网。这样的剧情设置与大众的法律文化心理正好形成共鸣,也充满了正能量。

    权法、理法交织的情况,在法律文化流变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会长期存在的。法律文化的历史沉淀仍然也會给权大于法,理法一体的思想预留空间,我们不能对此视而不见。同时,也不能要求涉案片中艺术形象的思想和行为脱离自己所处的时代。

    法律文化批评的关键在于,创作者是否能够在作品中加强导向意识,在作品中通过艺术形象的活动反映出法律的时代精神力量。在涉案片中,法律在与权力、伦理、道德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正在发挥并且应当发挥什么样的良性作用。比如,涉案片中所展现的法律精神是否对于不当使用权力的现象产生了制约效力;是否留给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足够的升华空间;是否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力量,是否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张鸿霞、李丹林等学者一致呼吁,涉案片“应当符合法治理念,应当普及法律文化,唤起全民族、全体劳动者法律意识的自觉性。”[4]

    三是关于法律意象的批评。受到艺术学中“意象”理论的启发,在涉案文学中提取常见的“法律意象”展开专门研究。考察在法律与艺术两种视域下,这些“法律意象”的不同存在方式及变异情况。比如,郭建在《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中,对“金印”(宋代的一种附加刑)“休书”(解除婚姻关系的司法文书)“皮场庙”(明代放置贪官人皮的警示场所)等法律意象进行了分析。[8]对于法律意象,本文作者也做过初步地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比如对“法庭意象”的批评。我们从法庭与剧场在设计格局方面的惊人相似入手,具体考察了两者的同源关系及其后来的功能分化等问题。得出的结论是:涉案文学中的法庭正是剧场“审判”效力的刚性补充。其强大的仪式感和叙事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评判者(即受众)审善罚罪的道德诉求。[9]不过,由于法律意象批评已然部分超出了法学范围进入到艺术学领域,致使相关研究也被边缘化。

    三、法律批评视野下的涉案片创新

    我们探讨法律批评的目的主要还是希望它能够有助于艺术的创新发展。但是如何实现法律批评与艺术文本的良性关系,就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共同探索。

    第一,法律批评能够应用于艺术的理论依据。一直以来,涉案片在法律领域被广泛使用,对于法律研究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涉案片充其量也只是成为法学家阐释法律观点的材料。令人遗憾的是,法律批评至今没能够真正走进艺术的王国,成为艺术创作者和批评家的武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没能够在理论上赋予法律批评以其恰当的艺术地位。这不能不说是批评意识滞后而造成的遗憾。那么寻找法律批评应用于艺术的依据就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了。

    其实,法律批评作为一种现代性批评意识早已经进入艺术研究的视野。杜威在《艺术即经验》中,将批评主要划分为“印象式批评”和“司法式批评”两种形式。他在分析两种批评的区别时这样说到,“在理论上,尽管并不总是在实践中,这种批评是从现成的规则与先例的标准化的‘客观性’到一种缺乏客观性的主观性混乱的反抗,并且,如果在逻辑上得到贯彻的话,就可能会导致各种互不相关事物的混杂一片——有时事实上已如此。”[10]由此可见,在杜威看来,印象式批评主要是运用经验的方法,批评的主观色彩较浓郁,遂容易造成“缺乏客观性的主观性混乱”。而司法式批评则具有“从现成的规则与先例的标准化的客观性”。批评的标准是经验还是规则,是区别两种批评形式的关键。

    很显然,当代的艺术批评仍然主要是印象式批评,对于司法式批评则是敬而远之。据杜威分析,这种情况显然是受到了传统的批评意识的影响,即认为艺术创作来源于经验,那么艺术批评也应当是基于经验的印象式批评。然而杜威并不否认司法式批评的存在,反而认为艺术的司法式批评是批评力度和科学性的保证。

    同时,杜威还明确表示,司法式批评的灵感来源于司法本身。他说:“司法意义上的法官占据着一席社会权威的位置。他的判决决定了一个人,也许一项事业的命运,并且在一定的情况下,决定了未来行动方针的合法性。获得权威的欲望(以及被敬仰的欲望)激励着人的胸怀。我们的存在中的绝大部分都应和着称赞与责备、辩解与否定而进行调节。因此,一种赋予批评以某种‘司法性’的活动出现在理论中,并反映了实践中的广泛影响。”[10]

    很显然,法律批评是比较典型的司法式批评。法律批评的标准来源于既有的法律原则和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法律批评的特点是刚性、直接、简洁、确定。

    不过,虽然法律批评能够对他人的是非予以精确地裁定,但是长于检视他人,弱于检视自己,正是法律批评的弱点。而艺术品正是反映生活的一面镜子,不仅能够从中照见生活,而且能够照见自己。不仅能够照见形象,而且能够照见内心世界。

    第二,如何通过法律批评推动涉案片创新。法律批评要有服务于艺术创作的自觉性,助力于涉案片独特韵味的展现。通过法律批评推动涉案片的创新,必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寻找到法律与艺术共同的理论支撑点。玛莎·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就给我们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启示。这部专著将涉案文学的意义提升至形上的水平,在“诗性正义”这个哲学高度上概括出法律与艺术的内在联系,通过艺术彰显法律的伦理情怀。

    二是要解决法律批评话语与艺术话语的转换问题。涉案片既承载了法律精神,也是一种艺术作品。由于涉案片的法律批评多是法学研究者的成果。其话语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法律专业性的特点和印记。如何使法律批评话语有效应用到艺术创作和批评中,就要对相关话语进行詳细地辨析,不能简单地移植。否则,就很容易使涉案片演变成为阐述法律思想的材料,从而遮蔽了艺术本身的魅力和光芒。有些人将涉案片简单地理解为“法律电影”,其中就存在将法律理念强加给艺术作品的理论风险。涉案片的魅力主要来源于具体生动的细节和人物,绝不能成为某种概念化的东西。

    三是充分尊重艺术规律,从艺术出发评判涉案片。涉案片作为一种艺术作品,最主要的目的就是通过案件表现人,涉案片的法律批评当然也要为塑造艺术形象服务。实现涉案片的创新,需要法律与艺术同时发挥作用。既不能无视法律批评的现有成果,也不能受到法律专业意识的局限,而是要努力寻求艺术价值对于法律价值的超越。通过法律批评彰显法律的人文内涵。在法治蓬勃发展的洪流中直面人物命运的坎坷,抚慰犯法行为造成的身心创痛,体验法治观念变迁带给生活的变化。同时,还应当通过案件聚焦法与情的冲突。在人性被扭曲、被摧残的危机边缘寻求人生的真谛。张扬人道主义精神,即使对待违法分子也要肯定其做人的基本尊严,倡导灵魂的宽恕和救赎,鼓励违法者走向新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涉案片突破案例悬疑和形式趣味,抵达形上的精神境界。

    参考文献:

    [1] 宋铮.中国案情片的法律解读[J].电影新作,2013(05).

    [2] 〔英〕伊恩·沃德.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200.

    [3] 苏力.法律与文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6:9.

    [4] 张鸿霞,李丹林.“电视剧艺术与法”研讨会综述[J].现代传播,2004(02).

    [5] 王卫平.王卫平直言:玩电视剧先搞清游戏规则[N].新闻午报,2007-02-03.

    [6] 戴清.论涉案剧中法律要求与艺术规律间的关系[J].电影新作,2004(03).

    [7] 李梦学.从芝麻官说到法官[J].电影艺术,1981(01).

    [8] 郭建.中国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33.

    [9] 宋铮.剧场与法庭的伦理类质性[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06).

    [10] 〔美〕约翰·杜威.艺术即经验[M].高建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52.

    相关热词搜索: 涉案 批评 法律 影视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