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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指导性案例创制主体与选编程序研究

    时间:2020-10-21 07:54: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案例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科学合理的指导案例创制主体与选编程序是制度创设的基本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相关文件对我国指导案例的创制和选编进行了规定,但其规定依旧存在诸多不足,创制和选编在程序上依旧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改进。

    关键词:指导案例;创制;选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5.067

    1我国指导案例创制和选编的立法现状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将两个文件称为“两个文件”),两个文件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工作机构、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推荐主体、审查方式、报审程序、讨论形式、发布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还专门对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表述为“应当参照”。

    两个文件的出台使以前对该制度设计过程中一些建设性意见再次被提出并引起热论。争议的焦点从发布主体到效力的界定涵盖了指导性案例的方方面面,有的是环环相扣的。举个例子,我们以《规定》中最明确也最受争议的“创制主体”和“法律效力”为例。《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应当参照”,之前很多学者建议将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放宽到一些终审法院,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有条件的放宽,建立多层级不同效力的案例指导制度,因为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尤其是民族结构复杂的国家,由此导致的风俗差异,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建立多层级不同效力的案例指导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规定》直接否定了高级法院等地方法院发布、编辑指导性案例的权力,这些法院只能够总结典型案例审判经验在本辖区内的法院进行参阅,此类典型案例在运用过程中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其裁判要点及规则更不允许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将自己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效力都界定为“应当参照”,实际上就是没有实质性约束力的案例,那么各级地方法院自己总结的案例审判经验之类的岂不是要处于课外读物的尴尬境地?这两者结合起来直接折射出最高院在案例指导制度上的保守性,缺乏破而立的勇气和创新精神,这也是本文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重新梳理,探索笔者认为可行而且价值不可忽视的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制度建设建议。

    2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之探讨

    法学界中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大体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主体都只能是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应该是指导性案例创制的唯一主体,高级人民法院甚至部分特殊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该具有一定的创制权利,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如果要健康的运行,并逐步有效发挥作用,应该坚持先严后紧的方针,即在目前的探索和建立阶段,应将指导性案例的确认和发布主体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身上,主要考虑到以下两点:首先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在理论素养、政策素养乃至权衡利益的水平方面相对于其他级别的法院而言都具非常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倘若指导性案例的创制在探索初期就放开权限,赋予高级法院甚至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一定创制权的话,指导性案例的标准和选编程序还未统一等原因,必会造成指导性案例杂乱无章的尴尬局面,最终影响指导性案例在全国范围内的拘束力,同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背道而驰。西方判例法的凌乱、繁琐复杂的现状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严格限定创制主体,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必须予以重视,等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比较成熟的时候,有着统一的被普遍认可的案例筛选程序和标准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有条件有步骤的赋予地方高级法院乃至民族地区法院一定的案例创制权,这也是符合案例指导制度需要长时间探索的客观规律。

    3指导性案例的选编与程序

    3.1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学界的观点大同小异,总结归纳,笔者认为作为指导性案例应从案件类型和案件价值两个角度来进行评判。一个角度就是从案件类型上进行分析划分,主要有五种:新类型案件,易发多发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从案件性质的角度进行分析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经常请示以及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经常讨论的案件类型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这几类案子是最需要示范和监督、指导的,而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目的之一也是为了缓和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另一个角度就是从案件选择的价值维度进行考虑,一般认为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该上报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颁布:第一,案件所涉及的纠纷属于法律规定比较不够明确、具体的;第二,案件所涉及的纠纷具有明显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第三,很有可能继发、多发的疑难性新案件;第四,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具有指导意义或者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等。此外,诸如指导性案例编撰形式和内容规定等更为具体的设计由于本篇侧重点的不同在此不作展开。

    3.2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

    针对指导性案例的选编程序现在学界虽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有所分歧,但是整体脉络上还是比较一致的,即遵循“层层筛选、逐级递报”的原则,允许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发现并报送、审查符合标准的案例,因为各地区经济文化有诸多差异,各级法院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案情,允许各级法院选编报送,能够有效的照顾到乡土民情,风俗习惯。同时将各地报上来的案例统一到上级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则可以避免重复,增加所选案例的普适性。

    具体来说,由基层和中层人民法院的各个法庭向所在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报送其认为符合要求的案例,由审判委员会进行初步筛选,初选主要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比如审查所报送案例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案例裁判文书的形式、内容和裁判要素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以上皆符合规定,而后向其上级(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再交由其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查,此次审查考查是实质上的审查,比如报送案例的判决在事实的认定上和法律的适用上等方面是否准确;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再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核,这一环节审核考查的内容主要偏向于审查报送的案例是否符合我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是否能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指导性作用;审核结束以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统一编号,编号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形式向社会予以公示。

    4指导性案例裁判内容的编排要点

    我国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目的就是要把那部分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发掘出来、公示出去、全面推广,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示范、指引、启示和规范价值,让一线法官能够及时了解到这些案例,并积极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法律思维和裁判规则,希望他们能够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方法,合理公正地处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数量肯定会爆发式增长,如果采取每个案件都按照原来的八股文式的裁判文书进行原文刊载,必然会大大影响指导性案例推广的速度和效率,所以我们在指导性案例裁判内容的编排上要把握两个主要标准:

    第一,文字表述要全面、准确和精炼,案例事实部分要进行归纳总结,将必要事实概括出来;

    第二,重点阐述指导性案例所包含的法律理论,抽象出明确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突出案例精髓。

    要达到这两个标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在案例的选取和报送的过程中进行裁判内容的规范,即所谓的对指导性案例推荐书的内容规范化处理,在报送文件环节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导性案例推荐书的撰写,另一部分就是附上原裁判文书,在原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裁判理由等情况已经有十分充分的阐述,相应的应该就由报送人对所报送的案例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归纳总结,形成比较简练的指导性案例推荐书,侧重于阐述归纳案件事实、裁判要旨、推荐理由等具有总结性和参考性的内容,通过借鉴董皞老师在《中国判例解释构建之路》一书中对判例解释推荐书的设想模板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最高院已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模板,可以将指导性案例推荐书格式设想成以下形式:

    指导性案例推荐书

    (2016)刑例荐字第X号

    一、裁判要旨

    ……

    二、案例的由来、审理经过和生效的裁判结果

    ……

    三、案件的主要事实和必要事实

    ……

    四、法律适用及其理由和裁判结果

    ……

    五、推荐理由

    ……

    综上,推荐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提请审核。

    XX人民法院报送

    报送推荐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最后汇总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筛选审核部门,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对案件的典型性和办案质量进行把关审核,经研判确认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判和分析,对案例事实去粗取精,由繁入简,结合推荐书相关内容,作出最后规范性的用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文本。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文本所包含的主要是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几个方面,应该说已经是很简练而且行之有效,但是应该在案件事实的阐述上归纳性需要加强,单纯的陈述性内容适当减少,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为例。

    指导案例62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6月30日发布)

    关键词刑事/合同诈骗/数额犯/既遂/未遂

    裁判要点

    ……(127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基本案情

    ……(253字)

    裁判结果

    ……(372字)

    裁判理由

    ……(985字)

    (生效裁判審判人员:蒋海宜、税长冰、戴克果)

    以上是现有的指导性案例文书的大概构成,笔者觉得现有的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上的描述仍然存在内容冗长、归纳性结论太少的弊病,而在裁判要点的描述上又过于简单,应该将裁判要点改为裁判要旨,对案件进行归纳作出具有原则性或者规则性的表述,而在基本案情的阐述上要适当简练,归纳出必要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上也应该适当倾向于适用原则和依据的描述而减少案件事实的重复描述。

    参考文献

    [1]孙谦.建立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探讨[J].中国法学,2010,(5).

    [2]匡爱民,严杨.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3]李学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反思[J].理论月刊,2015,(4).

    [4]杨知文.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著成”——基于法律方法论视域的分析[J].法律方法,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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