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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理论基础

    时间:2020-11-10 07:52:2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保证券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条件,也是对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本文分别从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了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关键词]信息披露 有效市场假说 信息不对称

    作者简介:马辉,伊犁师范学院法经系,经济法教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王敬忠,首钢工学院,基础部,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Securities Disclo sure System)是指证券市场的相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规则。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旨在通过完全公开公司信息,防止公司经营不当,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由于他们在证券市场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弱者地位,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要想及时获得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有关信息以作为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必须依靠信息的公开监管制度,使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法定义务,才能平衡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以便于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

    如前文所述,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最终导致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而为了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使证券市场的功能得以发挥,就要求投资者能够全面地获得企业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因此,充分而有效的信息披露便成为了一种必要。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当代学者们普遍认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为有效市场假说和信息不对称理论。

    (一)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EMH)是现代证券市场理论体系的基石之一,该假说指出:在一个充满信息交流和信息竞争的社会里,一个特定的信息能够在金融投资市场上迅速被投资者知晓,随后,金融产品投资市场的竞争将会驱使产品价格充分且及时地反映该组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根据该组信息所进行的交易不存在非正常报酬,而只能赚取风险调整后的平均市场报酬率。

    有效市场假说的代表人物是在尤金·法玛(Eugene F. Fama),按照他的理论,资本市场可划分为三类:弱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资本市场和强式有效资本市场。

    1.弱式有效市场

    在弱式有效市场里,证券的现行价格所充分反映的是过去价格和过去收益的一切信息。在这种市场环境中,由于过去的历史价格信息已完全反映在当前的证券价格之中,因此未来的价格变化与当前及历史价格无关,这样的话投资者仅仅依靠研究证券的历史价格资料将无法判断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其价格将随机游走,投资者将无法通过对历史价格的分析获得超额报酬。

    2.半强式有效市场

    在半强式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一切可公开得到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包括证券的历史价格信息,还包括相关的财务信息、公司的经济状况、重大科技突破、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价、甚至是中央银行政策变动等等,总之,这些信息都是投资者所非常感兴趣的。在这种市场情况下,只要公司一公布这些信息,就会引起股票价格的调整,从而引导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变化。

    3.强式有效市场

    强式有效市场是市场效率最高的一种假想状态,在这种市场情况下,股票的价格反映了该股票的所有信息,不管是公开的还是未公开的信息,该价格充分体现了股票的价值,从而实现了证券市场的合理配置资源的功能,因而这是一种最有效率的市场。该市场条件下的投资者拥有同样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已经充分体现在了股票的价格之中,除了获得按照风险调整后的平均市场回报率外,投资者将不能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但是,这种市场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从上述的分析中看出,有效市场假说所描绘的有效市场仅仅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理想状态,该假说表明,有效证券市场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理性投资者,投资者都掌握同样的信息并拥有同样的智力水平和分析能力,证券的价格走势完全与投资者的预测一致;2)证券价格充分反映所有信息,且信息是及时的;3)价格的变动是随机的而且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价格的变动不受信息的影响。法玛认为这样的市场是最有效的,因为在这样的市场中,由于信息为每个投资者所共享,没有人可以用信息,即便是内幕信息获得超额收益,因此基于信息的投机行为便不复存在,而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得以充分的发挥。但是在现实中,首先投资者不可能做到完全的理性,而且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总是有所不同,因为信息的获取在现实中总是不平均的,因而证券的价格总是要受到信息的影响,所以理论上的有效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现实中的市场更接近于弱式有效市场或半强式有效市场。

    对于信息披露制度来说,有效市场假说的价值就在于它揭示了信息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变动关系,通过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披露正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必要渠道。按照有效市场假说,首先,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所有投资者,并且信息应当在这些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平均分布,在发布信息时不能有歧视;其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因为只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价格才能对该信息迅速做出反映,以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最后,所披露的信息应该是真实可靠并且充分的,因为只有在真实可靠的充分的信息基础之上,投资者才能对市场信息做出正确的评估,将资金投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之中,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如前文所述,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在强式证券市场中每个投资者都掌握全部信息或所有投资者都掌握相同的信息,而我们亦知道这种情况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而非现实,而这就涉及了经济学领域的又一个重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Information Asymm etry)。与传统的亚当·斯密的“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的理念相反,信息不对称理论强调社会中信息的分配是不平均的,该理论认为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对于同一经济事件掌握的信息并不完全相同,即部分经济行为主体拥有另一部分经济行为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由此造成经济活动参与者的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并非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而是在不完全、不对称信息状态下进行的。信息不对称的产生是出于两个原因:一是人们认识能力有所差异,拥有的私人信息及资源是有限的;二是人们获取信息需要成本,且不同的参与者获取信息的能力也各不相同。

    现在,信息不对称理论已经应用到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理论更是成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比如说上市公司的筹资者与投资人之间的信息肯定是不对称的,与投资者相比,筹资人掌握了大量的公司内幕信息,而投资人则不了解这些信息,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只能依靠对该证券历史价格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的分析来做出投资决策。另外,投资者个体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由于投资者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不同、所接触的传播的渠道等的不同,投资者所接收的信息是不同的,而且由于投资者个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的不同,即便是相同的信息在不同的投资者那里也会有迥异的理解。

    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均匀分配使得股票的价格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则加剧了证券市场效率低下问题。

    逆向选择是指在价格水平一定的条件下,信誉好、质量高的交易主体会退出交易;而信誉差、质量低的交易主体则会大量涌入,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极端情况下,市场会失灵萎缩甚至不存在。在证券市场中,按照信息不对称理论,筹资人与投资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投资者在购买某个股票时,由于没有关于该股票的全面的信息,因而无法推断出该股票的合适的价格,只能根据其历史价格和市场上的普遍行情出价,因而该价格往往围绕证券市场的平均价格上下波动。而对于股票的筹资人来说,他们显然不愿意接受比自己股票实际价格低的出价,因此这一部分公司将会不愿进入股票市场,反之,那些股票实际价值低于平均价格的公司则乐意进入这一市场。与阿克尔罗夫所举的二手车市场的例子相仿,证券市场的投资人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往往也会压低自己的出价,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实际价值更差的股票留在股票市场上。解决这一恶性循环,信息披露是唯一的途径,只有通过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与其经营状况相关的信息,使投资者尽可能多地获得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并提高其运转效率。

    道德风险则主要发生在契约形成或交易完成之后。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信息优势的经济行为人(代理人)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处于信息劣势的经济行为人(委托人)或其他违背委托人利益的、为自己牟利的行为。道德风险行为会减弱或破坏社会信息传递机制的有效性,产生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甚至进一步引发信用危机。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同样是无法回避的。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物,因此,从本质上说,股份公司的管理人员(诸如董事、经理等)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委托关系:管理当局受投资人的委托管理该股份公司。但是由于管理人员是“代为他人”管理公司,因而不可能做到完全的尽职尽责,其必然有自身的利益追求。而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所拥有的信息本来就是不对称的,管理者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因此在证券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当管理者看到某种风险极大的投资可以使自己获利,或者说发布虚假信息或运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可以为自己牟取利益时,尽管这当然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管理者仍然会铤而走险实施该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解决方法之一是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以预防或及时发现管理者的这种不尽职行为,而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信息披露,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者的投资决策以及其他管理活动,从而从外部对管理者实施监督,以确保管理者切实履行其义务并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转。

    三、结语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市场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决定了上市公司必须要对投资者公开相关的信息,而且在一个有效的金融市场中,信息披露是实现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双赢的良好途径。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而言,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诸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充分、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完善等,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不容乐观。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完善相关的证券立法之外,除了加大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之外,也要鼓励更多的公司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并提高投资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信息披露制度真正成为沟通企业与投资者的桥梁,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Thomas Lee Hazen著,张学安译《证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2]吕富强:《信息披露的法律透视》【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4月版

    [3]叶林:《证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4]张宇润:《中国证券法原理、制度、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6月版

    [5]沃因,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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