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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宪政民主新范式的协商民主:概念、价值与特质

    时间:2021-01-30 07:57: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为解决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晚近西方兴起的协商民主理论秉持立法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应当源于自由平等公民间的协同商议立场,并通过国家的宪政制度设计以实现真实自治的民主理想。作为宪政民主理论的新范式,协商民主以维系理性共和国的宪法秩序为旨归,具有彰显人民的宪法主体地位、形塑和谐的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矫正自由民主的内在缺陷、控制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培养公民宪法认知力的重要价值。协商民主还蕴涵着深刻的宪政品格:尊重宽容是理性协商的前提,积极参与是公民的协商美德,互惠合作是持续协商的基本原则,程序正义是有效协商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协商;协商民主;宪政民主;宪政品格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3)03-0036-17

    2012年11月8日,党在十八大报告中首次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在此基础上提出并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最新解读,也是今后推进我国政治建设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宪政作为现代国家建构与治理的基本途径,不仅能够为民主政体的稳健运转提供规范依据和制度支持,而且是克服其内在缺陷的可靠保障。在西方晚近三十年关于民主问题的研究中,协商民主理论备受关注,占据了宪政民主的核心位置,“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1]。从宪政视角来看,协商民主概念可以怎样理解?其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可能价值是什么?与其他民主理论比又具有怎样的特质?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从“协商”到“协商民主”:概念梳理

    (一)协商民主的兴起背景

    以代议制为核心的西方近代民主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面对“我们正处于一个黑暗的时代”[2](P7-20)所带来的各种挑战,特别是如何应对由于公共精神的陨落和道德伦理的坍塌而引发的合法性危机,成为西方理论界的民主难题。“自由民主危机最深层的原因其实就在于其自身最明显的表征之下”[3](P90-91),化解自由民主的危机要从分析当前西方社会的现实开始:以否定、解构为特征的后现代主义文化特征日益凸显;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族认同的多元化;潜藏的深刻且持久的道德伦理冲突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国家职能转变、市场和市民社会的结构逐渐分化;全球化对国家作为民主集体行动主体的冲击;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使得多数人难以有效参与立法及公共决策等。如何用适宜的理论去解决当今民主的难题——“人民具有较少的机会及动机去思考他们权力如何行使的条件下,如何赋予人民更多的力量”,西方理论界提出,如果忽视公共协商与民众审议,那么两种可能的方案是:强调政治平等,将决策权力交给相对而言能力较弱的民众;或者体认政治不平等的必要性,将决策权力交给能力更强的精英。然而,结果是否只能二者择一[4]?学者们通过研究表明,协商会使民主变得更真实、更安全。理想的、健康的公共协商能够解决上述难题,作为宪政民主新范式的协商民主能够在尊重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充分维护公民权利,共享宪法治理下的和谐生活关于这一话题的讨论,可参见James S.Fishkin,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James S.Fishkin,Deliberative Democracy,in The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edited by Robert L.Simon,Blackwell Publisher,2002;Bruce Ackerman and James S.Fishkin,Deliberation Day,in Debat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edited by James S.Fishkin and Peter Laslett,Blackwell Publishing,2003;James Bohman,Realiz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a Mode of Inquiry:Pragmatism,Social Facts,and Normative Theory,The Journal of Speculative Philosophy,No.1,2004,pp.23-43.。

    在批判没有实践规范标准的民主制度与反思现代民主本质的基础上,协商民主试图为立法和公共决策的正当合法性寻求另一种可能路径:通过自由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共协商提升民意质量,使各方在互敬互惠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彼此意愿,以促进公共利益发展为导向,通过偏好转变而非偏好聚合的方式寻求彼此均能接受的、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的立法及公共决策。作为承载公平规范的政治合作方法的美好愿景,协商民主被描述为“活力民主的权利友好理论”[5](P231-255)。目前,西方协商民主已经从理论叙事转向制度运作阶段,呈现出规范讨论与实践研究相互促进的场景。

    (二)“协商”释义:含义与特征

    理解协商民主,就要界定“协商民主”的概念,首先必须知晓作为其基础的“协商”的内涵。在英语和德语语境中,“deliberative/deliberativer”一词的基本含义包括审议、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协商辩论、慎重考虑等内容。在不同的政治哲学阵营中,协商一词的内涵并不相同,是一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概念。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协商用于描述各种不同主体交往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一系列特定的规范、规则或固定边界。就协商的内涵而言,有些学者关注作为民主程序的协商,“在民主政治中采用协商这个一般概念,指的是制定法律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它通过实际地衡量投票的多数而要求他们完全服从而不只是偶尔的同意”[6](P110)。詹姆斯·约翰森认为,协商是“达成合法而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决议的民主过程的一部分”[7](P183),詹姆斯·D.费伦也将“协商”视为一种集体决策前的讨论过程,“协商或者指的是特殊的讨论,它包括仔细和严肃地衡量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理由,或者指的是个人衡量支持和反对行为过程的内部过程”[8](P21)。有些学者关注作为结果的协商,梅维·库克认为协商是追求理性一致的结果,“协商就是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这些观点涉及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9](P44)。亚当·普热沃斯基认为,协商“旨在改变人们作为行动基础的偏好”[10](P138),苏珊·C.斯托克斯也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协商“是由交流所导致的偏好的内在变化”[11](P121)。伊森·里布对协商结果亦持肯定态度,由于人类易于犯错,所以“协商可以医治许多真实的疾病”[12](P35),协商的意义并非是作为基础性价值存在,而是人们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这一观点,观念宣传和理性辩论都被视为协商。有些学者则关注有效协商的条件,在斯蒂芬·霍姆斯看来,协商对话依赖于一种基本的合作形式,这与詹姆斯·博曼的观点一致,协商是“交换理性的对话性过程,目的是解决那些只有通过人际间的协作与合作才能解决的问题情形。……协商与其说是一种对话或辩论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共同的合作性活动”[13](P25)。还有学者认为,协商是一种沟通力,“是通过社会价值规范和语言实现社会协调的媒介,它以市民社会为制度核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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