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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纷争与启示

    时间:2021-02-13 07:57:5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国家创新体系的思想追溯到18世纪德国民族主义经济学家李斯特,但对创新问题的系统研究却是始于20世纪的熊彼特。并且,直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创新体系才被正式引入到学术界。由此可见,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尚且年轻的学术命题。值得注意的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的学者纷纷加入到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此,争论和分歧也时常发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试图对国家创新体系的相关研究做一梳理,尝试剖析不同观点的差异,并从实践的层面围绕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这一重大命题,提出笔者的基本看法。

    关键词:国家创新体系;启示;模块

    中图分类号:170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7)06—0010—07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分类与述评

    尽管NIS的概念已被学术界广泛接受,但关于NIS的理论内容却并不完善。不同学者从各自的研究目的出发,得到的结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系统演进的动态分类

    理论上讲,创新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理应由众多的子系统构成。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人们根据国家创新体系发展的演化进程及强调的重点,划分了三个阶段:

    国家创新体系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特指20世纪40—70年代工业经济时期由产业应用带动相关科技研发的逆向国家创新体系,它强调技术流动、相互作用和技术创新。第二阶段是以科技研发推动产业发展甚至突破的正向的国家创新体系,主要是20世纪80—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后工业化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它强调知识创造、知识扩散和人员流动。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建设的国家创新体系大都属于这种类型。第三阶段是以知识为中心,双向联动的国家知识创新体系,其雏形刚刚开始,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创新体系,也是一种具有较高能级的国家创新体系,强调知识创新和知识的高效利用以及知识创新所带来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经济发展阶段对创新体系的分类,实质是创新体系结构升级的同一表述。在笔者看来,工业经济时代与知识经济时代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信奉规模经济神话,而后者则推崇分工经济和模块化经济的“魔力”。在追求规模经济的工业年代,要素被限定为资本和劳动力,其中,资本的多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重要尺度,也正是如此,体现为机器、设备生产、制造能力的技术创新被看作是这一时期国家创新体系的主导内容。然而,随着资本数量的增加,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开始降低,似乎简单地将劳动力和资本集聚在一起已无法再提升国民经济的价值增殖能力,在此背景下,学者们发现,体现为改造资本生产能力、提升劳动技能的技术将是决定国家竞争能力的关键,而这类技术的内涵显然超越了与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物化技术形态,更为重要的是,在此时,人们似乎已经意识到引发技术形成和提升的知识要素理应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内容。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ICT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带有可编码性质的生产技术逐步丧失了决定国家竞争优势高低的能力,取而代之的是那些无法完全编码的知识,比如,经验、直觉、心得等,这些知识的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将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由此不难看出,国家创新体系的动态分类是不全面的,我们认为:伴随着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演化,其关注的重点不仅是从技术到知识的转换,更应该是从“物化在资本中的技术向旨在提高资本和劳动力生产能力的技术——显性(可编码)知识创造向隐性知识创造”的转换。

    (二)功能分工的静态分类

    在动态划分的基础上,一些学者依据功能分工的原则把国家创新体系进行了横向分割。代表观点主要有四系统论(张凤,何传启,1999):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当然,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就遭到许多学者的置疑。他们认为,知识创新是一个含义非常不明确的概念,将它与技术创新、知识扩散与知识应用并列在一起,有混淆概念之嫌。柳卸林教授明确指出,把知识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不妥之处;不存在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内有“知识创新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更不能说,国家创新体系又可称为“国家知识创新体系”;那种把国家创新体系分解为四大子系统的做法也是不成立的。与此相对应,有的文章则认为创新体系只包括技术创新系统和制度创新系统两个板块。或许是处于周全的考虑,一些学者干脆把上述两类划分标准给予综合,提出了五大系统论,即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知识应用系统和制度创新系统。

    基于功能分工进行的创新体系分类有其贡献的一面,它使得我们对创新体系的认识不再局限在单维的技术创新,而是拓展到五个与创新能力密切相关的维度。并且只有这五个子系统能够取得较为均衡的发展,国家创新体系才能得到全面提升,这也使得对国家创新体系的质量有一个客观的、辩证的评价准则,而不再仅仅依据R&D或者专利的数量、质量来简单评价。但是必须看到的是,上述分类方法也存在两个重大缺陷:一是五大创新子系统的功能并非完全割裂的,很难说某一个子系统只承担着惟一的、具体的任务,这种功能和任务的交错性质使得子系统之间在现实中区别的界面是模糊的,可以想象,缺乏清楚的标准界面使得子系统的功能分工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实处。二是五大系统的提法虽然揭示出国家创新体系的某些特征,但这五个子系统不应当是同一平面上的问题。比如,相对于其他子系统而言,制度创新系统是最为基础的,任何创新子系统的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都离不开既有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约束。同样的道理,许多大企业都设有自己的博士后流动站和研究实验室,从这些企业产出的恐怕就不仅仅是表现为知识应用和生产的技术,也包括产出大量的具有较强黏性特征的隐喻知识。这种现象在ICT技术的助推下正在变得日益突出。

    (三)基于创新形成的分类

    按照形成模式的差异,国家创新体系可以划分为自主创新型、吸收转化型和引进利用型。从基本内涵上看,自主创新型是指以自主研发、自我掌控核心技术,并进行商业化推广应用为手段,带动国家经济发展、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进步的一种国家创新体系。吸收转化型指通过吸收消化先进的技术来实现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在国外先进的研发基础上进行应用性创新,在积累了一定的优势后,逐步过渡到自主的基础性研发创新的一种创新体系建设模式。引进利用型则是指引进利用国外技术,带动本国经济发展和产业技术提高的一种创新体系,这一体系较为关注创新技术的应用,不强调自主的基础性研究。从实践出发,上述三种类型的国家创新体系都具有一定的对应性。

    本质上讲,任何国家对其创新体系的建设都有确定的目标诉求,那就是希望通过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国家竞争能力的增强。然而,在竞争激

    烈的全球经济格局中,国家之间的技术资源、发展水平乃至国情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选择不同导向的国家创新体系也再所难免。但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三类创新体系的能级存在显著差异,按照能级高低排序依次为:引进利用型一吸收转化型一自主创新型。任何国家在其发展之初无论选择怎样的创新体系,自主创新型都是最终的建设目标。同时,笔者还认为,上述三种创新体系也不是完全割裂的,大多数国家在推动创新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也都担负着吸收、消化、甚至引进国外先进科技成果的任务。更为重要的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在发达国家试图通过技术标准和知识壁垒掌控全球价值链高端之际,吸收转化型和引进利用型创新体系的实际作用似乎并不会为其带来理想的预期效果。由此出发,上述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分类因为仅考虑国内技术资源和国外技术资源的联系而显得不够完善,那种立足在整合国内现有技术资源的国家创新体系,如集成创新型创新体系、合作创新型创新体系也理应划归在这一分类之中。

    此外,从战略格局上出发,将国家创新体系划分为全程自主型、重点突破型、点线兼顾型。从运作模式上划分,一种观点认为有市场调节型、政府主导型和过渡型;与此对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大企业主导模式、政府计划与主导模式、政府与大企业共同主导模式。

    总的来看,依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学术界对NIS的分类比较混乱。尽管在某些方面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见,但在不少问题上还是称谓不一,观点不同。这不仅表明学术界对此问题尚没有一个共同的学术规范以及适用的边界,也表明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应用还处于不断地宽化和深化过程之中,同时也说明这一领域极具研究价值。

    二、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要素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目的在于通过提升创新绩效,使创新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驱动力。显然,识别并把握影响国家创新体系创新绩效的核心要素,就成为学术界研究这一问题的焦点。

    (一)知识流动是关键

    按照科技哲学的观点,创新发生的前提是知识整合和管理能力,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创造、知识应用以及知识转化的能力是制约该经济体的创新效能的关键。在1995年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发起的国家创新体系的国际研究中,就明确指出“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强调知识和信息在人员、企业和研究机构之间流动,知识的流动是创新过程的关键,创新和开发是创新体系中的企业、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等行为者一系列复杂的相互作用的结果(OECD,1996)。”无独有偶,莱斯特·索罗(Thurow,1999,2000)的研究认为,知识是技术得以突破的源泉,而技术一旦突破,才能形成不均衡状态,使高收入与高增长同时并存。因此,具备知识,才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创新。事实上,索罗基于知识层次对创新的理解并非是立足在国家创新体系的角度上,但他的结论却解释了一个传统经济学无法解释的现象——为什么过去几十年来全要素生产率未出现任何提高,但我们的财富却在不断增加?在他看来,知识是新经济时代经济成长的关键要素,知识创造以及知识利用的能力将从根本上决定着经济效益的高低。

    由此可见,一国创新绩效的高低取决于创新体系如何有效应用知识并快速转换成为商品。其中,知识流动(技术合作、技术扩散、人员流动等)的效果是决定国家创新体系创新效能的关键。具体来讲,国家创新体系运作的基础源于四类知识形态的互动关系:(1)企业间的互动。(2)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动。(3)知识和技术对企业的扩散。(4)人员的流动。

    (二)社会建制论

    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将不再仅是一件纯粹的技术性创造活动,它不仅涉及到“技术系统的演进,还要求社会系统的相应变化,即制度性创新”。以此为基础,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建制过程,创新体系的运行规则涉及整套经济惯例的变革,企业及其创新能力是该体系的核心环节。在这一体系中,技术变革已不再是在线性序列上单向作用的产物,而是不同行为者和社会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创新出现在国家创新体系内部的反馈环之中。与此相对应,国外学者Melissa A.Schiling(2006)在探讨科技创新的管理问题时,也重点地提及非赢利组织对国家创新能力的影响,并通过美国的实际数据做出了权威性的解释。

    通常来讲,在发明家或者技术创新者的眼里,个人的创造能力和创新意识被视为推动国家创新能力的关键因素。在经济学家看来,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确保创新者的利润最大化则是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核心。显然,上述因素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过程中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但基于不同角度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却是片面的。因此,把以社会规范、社会性组织等要素引入到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随着ICT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广泛起来,创新的难度也较以往更加复杂。显然,仅仅依靠一人之力推动创新能力的提升并非可行。其实,在现实的经济实践中,行为主体之间已经集结成了一个实体性的或者虚拟性的共同体,不同的行为主体具有明确的分工,资源也可以实现共享。其结果是,即使创新的难度提高了,但创新的程度却比以往更加猛烈了。由此出发,作为社会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创新共同体,如何确保共同体运行效率的社会行为规范将成为维持创新效率的重要环节。

    (三)政府能力论

    与第二种观点相比,政府能力论是一种较为普遍,并被广为接受的观点。基于前文的分析,国家创新体系是把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创新成为在分工基础上的彼此合作、相互协调的行为。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一体系既对政府行为提供了约束规则,同时也为发挥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与其他机构相比,国家在一些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将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统一起来。只有国家才能够为知识创新提供各种法律、法规保护和政策支持。只有国家才能协调好企业、教育和科技等机构之间的联系(傅利平,2002)。其实,建立在政府能力论基础上的论点,是把政府看作为一个能够有效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在理论意义上,通过政府能力来维系创新能力的思维逻辑是与市场经济不发达、社会发育不完善密切联结在一起的。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往往意味着法制缺位、潜规则盛行,通过利益杠杆来驱动创新能力很可能无法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在社会发育不完善的前提下,政府就更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许多的职能和任务,当然也包括驱动国家创新能力。

    三、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启示

    观点的争论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实践的发展,综合前人的研究基础,笔者认为国家创新体系

    既可以看作是一个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较高的区域,同时也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旨在提高创新能力、以国家为空间载体的创新型组织。显然,对于目前的中国而言,将其视为一个创新的空间组织结构的设计和建设将更为可行。

    (一)国家创新型体系的组织架构

    国家创新体系应该是层次结构合理,体制、机制更新,适应时代发展规律,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崭新创新系统。它应该是由国家研究机构、地方研究机构、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民间科技中介机构等组成的有序结构,分别发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知识应用等各有侧重的功能。由此出发,笔者认为,要切实解构国家创新体系的组织架构,就必须弄清楚决定国家创新能力的源泉,或者是决定国家创新能力的要素。在我们看来,国家创新能力离不开三类要素:(1)行为主体要素,包括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实际上,行为主体要素是创新型国家形成的基础,通过对它的培育和发展,目的在于提升国家的知识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技术扩散能力。(2)环境要素,包括体制、运行机制、管理、保障条件等。这一要素的培育是确保行为主体要素提高上述三大能力的制度前提,其落脚点在于营造创新人才管理系统、创新政策和管理系统、创新的社会支撑系统。(3)功能要素,指科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人才的教育和培养等。这里所提及的相关内容表面上看与前两点有所交叉,但其实不然,我们之所以要对功能要素进行定位,其目的就是要整合国家目标和区域自身的目标,形成既要有利于区域创新体系的能力建设,又不能损害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因此,功能要素的培育就是要发挥出三个衔接的功能:即衔接地区创新系统、衔接国家创新系统和衔接全球创新系统。本质上讲,国家之间创新能力的差异,归根结底是与上述三个条件的差异有着密切的联系。有鉴于此,我们就可以将创新型国家表述为如下函数形式:

    创新型国家=f(行为主体要素,环境要素,功能要素)

    显然,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是要把培育和整合国家创新要素作为基本手段,把完善国家创新子系统作为实践的重点,以此提升国家创新活力。具体而言,在三大创新要素中,创新行为主体要素对应的是创新能力模块,创新功能要素对应的是创新协调模块,创新环境要素则对应创新支持模块。并且,每一个模块中又包含着不同内容。值得强调的是,与创新行为主体相对应的创新能力模块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占据主导地位,所有其他模块的培育都是服务于创新能力模块的建设。

    (二)三大创新模块的培育

    既然创新能力模块、创新支持模块和创新协调模块是构成创新型国家的三个基本组成部分,那么如何培育和完善这三大模块的问题就蕴涵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应有之意。

    1.能力模块的培育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创新能力模块的培育上,也就是说要在整个国家的空间范围内构造出一个符合时代特征和国家特点的创新网络。为此,就需要对创新网络中的创新主体进行合理划分和恰当分工,通过组织整合的方式推动他们的有机联系。并且,这一创新网络主要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种教育培训机构、社会中介五大结点组成。

    很明显,基于创新主体功能分工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创新网络进一步聚合为三个子系统:一是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构成的知识创新系统,它是技术创新的源泉。二是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系统,它是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部,是经济发展的依托。三是由各种社会中介和科技推广部门组成的创新技术扩散系统,它在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中起到重要作用。从运行机理上看,三个子系统都是致力于提高国家知识资本和知识超越能力、人力资本和人才创新能力。其中,推动三个子系统有效连接和协调运转的主体则是政府。(1)政府与知识创新系统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对教育和科研的投入。(2)政府与技术创新系统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市场、制定法律、监督管制、市场引导等措施对企业创新行为施加影响。(3)政府与创新技术扩散系统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鼓励建立和完善现有市场经济中介组织体系,通过相关政策诱导他们推动创新技术的扩散或吸收、创新人才的吸纳和转移。

    2.支持模块的培育

    支持模块是创新型国家建设成功的必要条件,其核心在于加强对国家创新资源的培育、管理和切实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整合。值得说明的是,这里所讲的创新资源是最为广义上的与创新行为直接相关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才。人才是实施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创新理念的培育、以及人才的激励等问题。二是制度。它是保证创新效率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创新主体的定位、协同研究机制的建立、科教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一政府一社会”在创新行为上全面互动的组织结构设计等问题。三是资金。它是确保创新效果的内部条件,主要包括创新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等问题。

    在创新要素培育和管理的过程中,要以激发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为目标,这是切实保障支持模块快速发展的基本手段。比如通过对创业人才创业激励机制的完善,尽快形成与重点产业及战略规划相适应的人才储备队伍;通过对地区文化的提炼与传播,尽快提高人才本体竞争力、企业本体竞争力等方面的水平;通过战略产业创新导向机制的建设,尽快形成支撑国家创新能力的产业中坚力量;通过创新行为主体互动机制的营造,尽快将创新的成果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和市场优势的产品。正是立足在上述创新资源培育和管理的前提下,要力求最大程度地发挥创新的社会支撑系统对创新资源的整合功能。其间,各类创新型社会中介的发展应始终坚持以促进创新主体和应用主体间的联系与合作为重点,发展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技术评估、技术交易、风险资本市场、人才流动为主要内容,以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为保障的技术与产业、金融资本结合的社会支撑系统,最终为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和区域环境。

    3.协调模块的培育

    通过培育国家创新协调模块,可以最大程度确保创新的重点和发生的领域始终与国家的产业重点以及经济地位保持一致。本质上讲,协调模块的培育就是以创新平台创设为基础的跨区域创新资源的整合问题。这里所指的创新平台即可以是由政府设立的创新型协调机构,也可以是由企业或社会中介创设的创新型组织,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平台、资金融通平台、虚拟联合平台、创新监督平台、创新预警平台和利益协调平台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创新平台创设的过程中,要清楚地意识到平台的功能定位和服务领域,也就是说要始终坚持在国家创新网络支持下提高行为主体间创新资源和创新成果上的共享能力。

    从阶段上看,在协调模块培育的初期,应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创新具有周期长、投入大、外部性强的特征。因此,要加强引导企业主动地参与到跨区域、跨行业创新资源整合的进程中,诱导企业的资源整合行为沿着“被动一自觉一自发”的路径逐步演进。具体来讲:(1)通过将各个部委、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络连接起来,形成信息面覆盖全国的社会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通过公开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实现对跨地区、跨行业的信息资源的整合。(2)协调模块的目标之一就是能够持续不断地引入外部创新资源,而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具有良好的创新环境。因此,要培育和建设完善的创新环境,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与调控作用,形成局部优化的创新环境。(3)努力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建设跨区域的创新协作网络,推动地区之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现有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社会各类科技资源之间进行整合,形成各种创新要素的互动,使各方面科技力量相互关联。

    综上所述,通过地区创新系统的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主体与知识创新主体的结合,激发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力。要重视加强不同地区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对接,超越“单一地区整合资源”的思维方式。要强化与全球创新系统的衔接,争取利用全球一切可用知识,运用全球已取得的成果,提升本国的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

    责任编辑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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