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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社会组织发展实践的差异考量

    时间:2021-03-21 08:00:2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中美社会组织由于生长于异质的文化土壤、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之中,从而彰显示出不同的实践取向,即文化基因的分殊——儒家文化与宗教文化;运作逻辑的差别——政府主导与社会选择;监管模式的迥异——法团主义与多元主义。积极探寻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殊异,不仅为我们认知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谜团提供参照,而且为我们揭开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奥妙提供密码锁钥。

    [关键词] 中国社会组织;美国社会组织;差异考量

    作者简介: 齐久恒(1984—),男,江西余干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与社会发展理论。(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510320)

    中美社会组织由于孕发于不同的文化土壤、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之中,从而造就了其文化基因的分殊、运作逻辑的差别和监管取向的迥异。为此,笔者试图通过一种横向比照来系统考量社会组织在不同的生发场域中所彰显出各自的精神气质与形态风貌。积极探寻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殊异,不仅为我们认知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谜团提供参照,而且也为我们揭开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奥妙提供密码锁钥。如下将攫取通过“文化基因”、“运作逻辑”和“监管模式”等三个维度来透析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分野。

    一、文化基因的分殊:儒家文化教化与宗教文化浸濡

    一种主体性、能动性的社会实体,其生成与演化的逻辑背后势必内隐着一种深层次母体文化结构,并深受其规范、影响或型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实体性的社会结构亦是概莫例外。中美社会组织由于生发于不同的实践框景中,所以其背后隐性的文化基因自然是大异其趣。在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儒家文化起着主导性的教化功能,而在美国的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中,宗教文化则是起着相应的浸濡作用,不同类型的中美文化基因孵化、熏陶和预构着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形态。

    1.内缩性——延展性。在儒家文化的血脉中更多地浸渗着一种“差序格局”的因子,即以自我为内核,血缘和地缘为关系准绳,所扩散出去一轮轮由亲密到疏远的“波纹宗亲关系网”。诚如詹姆斯·R.·汤森和布兰特利·沃马克所指认:在传统的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地位是亲缘地位:个人的行动是为了维护它,使它兴旺,普遍的社会行为都接受其首领的权威。然而,家庭或世系只是从一种忠于特定对象主义中得到了最明显的益处,这种忠于特定对象主义提倡排外和个人关系,而不是普遍和公共的关系。[1] 以迄于今,这种亲缘性、裙带性和内敛性的观念文化在时下中国仍苟延残喘,拖着若隐若现的尾巴,其思想遗迹在中国社会组织生成与建构之中得以于呈现和传递。管窥中国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生时,尤其为是在一些互益性社会组织里,例如“行业协会”、“商会”、“职业团体”、“同乡会”等,不难发现,其成员的组构无疑编织出一种“人伦情谊”的纽带,即“相识者为近,无亲者为远”。易言之,组织成员之间更多具有一种类似的血缘、地缘、业缘或学缘等关联,社会信任的半径较小,仅局限于朋友、同事或熟人的狭小圈子内,更多地倾向是一种内缩性的发展质态。

    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美国宗教文化更多地凸显“恩典”的普遍性,倡导“博爱”的救助精神,并携带、衍生出普世主义的情缘,反映出一种更强的兼容性品格。这种道德情感将深深镶嵌于美国社会组织生成与演化之中。正因为这种“恩典”和“博爱”文化心理的渗透,所以致使美国社会组织的人员构成更多地突破、跨越了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家族范畴”,其组织成员的来源更多地延伸、扩展至“非亲属伦理”。

    2.依附性——自主性。在儒家文化的“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的礼仪秩序中无疑浸染着一种“上下尊卑”、“宗法人伦”和“依附仆从”的思想观念,从而公民主体性的觉醒自然被湮没于“政治服从”的深渊里。传统依附型儒家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已经深深浸透于中国国民的灵魂,同时浸透于中国国民灵魂深层的思维、意识、认知和情感”。[2]正是拘囿于禁锢、框定和固化的思维理念,所以中国民众难以有效激发起自身的自主性、创造性,更多倾向则是一种归附性、听令性。美国学者明恩溥曾在《中国人的特性》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缺的不是智慧,也非耐性、诚实和乐观,因为所有这些品质,他们所拥有的远远超过别的民族。他们所缺少的就是独立人格和良知。”。[3]这种附庸化的儒家文化灵魂亦忽隐忽现地盘踞、飘浮在中国社会组织的上空。时下“自上而下”生长型的中国社会组织不是“眼睛向下”,而是“盯住上层”,因为它们绝大部分物质资源是依靠政府调拨、人员构成来源于政府配备、一切行动听命于政府指令,从而丧失自主运作的空间和独立运作的能力,鲜少能够真正做到“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和活动自主”,其更多的发展景象是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依附型治理格局。

    以此相映照的是,美国宗教文化更多指向一种“契约精神”,崇尚个人自由,追寻主体平等,自由和平等编织出美国公民主体间交往坐标的经度和纬度。正是缘由于此,所以自由结社在美国的历史中由来则是尚来已久,然而,这种契约达成的原则深深地支配着美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民众普遍认为现代公共事务治理更多是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他们相信在契约原则下凭借着自己的力量是能够治理社会,甚至有的学者更是发出了这样的如此呐喊:“最低限度的国家”(罗伯特·诺齐克语)和“没有政府的治理”(詹姆斯·N.罗西瑙语)。美国社会公众正是在契约原则的规导下,立基于共同的兴趣、意志和信仰进行着各式各样的自由结社,缔结成形形色色、林林总总的社会组织,并试图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伙伴关系,进而通过信任互赖、共同参与、沟通交流和协同治理等机制来达致公共管理绩效的最优化。

    3.内心自省性——外部约束性。在儒家文化的画面里,人性预设是一种“人性本善”或“原善”,更多主张“自律”,不遗余力地倡导道德教化,并力图通过人们内心世界的省思、修行或顿悟,使其精神境界和德行修养不断提升,进而实现由内而外、推己及人,达致内圣外王的状态。对此,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慨言:“在这庞大的政治组织里同样突出的一点是,中国人依赖伦理道德的程度甚于依赖法律;依赖有关道德的舆论胜过依赖法庭审判。”。[4]不难觉察,这是一种典型的“德主刑辅”的东方文化。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中孕育的社会组织体系,其不可避免地铭刻上这种观念文化的烙印。在中国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中,社会大众貌似更多诉求于道德操行,希冀于通过选举德高望重、才能卓越、大公无私的精英人物来领导。如此一来,在很大程度上就难免会忽视、遮蔽或消解外部制度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匡约。

    对比之下,在美国宗教文化的画面里,人性预设是“人性本恶”或“原罪”,倾向于认同人是自私的,同时为了抑制这种自私利行为的蔓延与恶化,社会公众倾向于认为仅凭依靠人的道德修行是远远不够的,还须设定一种外在的制度约束,即注重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然而,这种思想文化潜移默化地浸透在美国社会组织的血液和灵魂之中,并深刻地型塑其运行与发展。在美国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中,更多凸显一种“他律”,即同行互律、法律制度约束、公众舆论的监督和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为惟其如此,社会组织方能在阳光下公开运作。

    二、运作逻辑的差别:政府主导原则与社会选择逻辑

    在中美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链条之中,其主体的推动力量并未恪守和遵循相同的逻辑。政府主导性原则在中国社会组织生成与演化过程中发挥着独特绩效,而社会选择性逻辑则在美国社会组织孵化与萌生过程中提供着重要的资源要素和动力支撑。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新民主化还处于发育阶段,经济增长任务依然十分的艰巨,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亦还是由政府推动的,所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政府的突出地位和作用仍旧是美国发达国家难以望向其背的。”。[5]正是脱胎于全能主义的政治体制框架之中,所以我国社会组织生发不可避免地沾染着一种浓重的“科层化”、“衙门化”或“行政化”的习性。观照中国社会组织的生存场域,政府的“影子”和“作风”可谓是无处不在、无所不及,其充分倒影在社会组织的生发之中,并在其培育与发展、监督与管理的过程中扮演着创立者、规制者和掌控者的角色。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比照的是,在美国社会,由于市场经济蕴育较为成熟、完善,再加之自由结社的历史传统由来已久,所以在美国社会组织蛹化与成长的进程中,它更多地倾向偏胜于社会选择性逻辑。“社会选择”就是由各种社会力量决定是否成立社会组织,成立什么样组织,以及维持多大规模组织,社会通过自己内在的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在“社会选择”的过程中,社会是选择的主体,与此同时,在社会选择模式中,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行政部门可以雇佣社会组织实现自己的治理目标,但是这种关系是公平和自愿的。[6]

    为了更加精致而透彻地考量“政府主导”和“社会选择”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如下下面拟从社会组织的“构生方式”、“活动领地”和“组织治理”三个纬度进行深刻阐释。

    1.构生方式:“自上而下”的理路与“自下而上”的路径。中国社会组织的生发逻辑更多是遵循“自上而下”的建构原则,它们大多数是一种体制诱致性变迁的作用使然,是党和政府简政放权、有意“松绑”资源和空间的结果。质言之,即中国共产党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催生起到了主要的助推或供给作用,表征出很强的人为性。“自上而下”生长型社会组织的特征是:各种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党和政府的相关机构权力控制下的垄断领域;产生过程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7]管窥本土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实践框景,其中一些规模较大、影响较强、公信力较高、资源筹集较为稳定的社会组织,例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是从团中央分化出来的;“中华慈善总会”是依托于民政部门建立的;“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来源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它们无一例外的是政府部门主导、推进的结果,呈现出“官”与“民”两重属性的交织,并沿循政府部门的科层制逻辑,是一种“准政府组织”。

    相比之下,美国社会组织孕育与萌生则与我国“自上而下”的历史演进道路有着截然不同的样式,其出场路径更多是市场经济内在驱动的逻辑使然。申言之,它们更多是一种社会自发性变迁的必然结果,其生发的内在取向更多反映社会领域中民间团体多样化、个性化或异质化的“需求原则”,是社会基层民众缘其自身共同的旨趣、利益或信念而自主、自愿缔结的民间社会团体。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组织的生长路径更多地是遵循沿遵一种“自下而上”的原则理路。

    2.活动领地:“经济社会”的界域与“政治人权”的领域。中国政府对于社会组织活动界域可以说谓是划出了一条明晰明细的“楚汉界限”,并在其中发挥着一种“操手盘”和“遥控器”的导向作用。易言之,中国社会组织的活动界域更多地体现了执政当局的偏好性,即凡是在政府积极倡导、青睐的社会领域,社会组织分布数量则是明显扎堆,譬如:扶贫开发、社会救助、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农村发展等活动领域。然而,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但凡在执政当局并不提倡或者态度尚不明朗的活动界域,我国社会组织,尤其是一些民间社会组织则是很少涉猎或者不敢越雷池半步,例如:民族、宗教、反腐败、涉外、和平、政治或人权等领域。这是因为有关政府对部分民间社会组织发展并不十分信任,唯恐其过度膨胀会挤占自己的统摄空间或者挑战自身的政治权威,所以对其准入或发展设定了诸多的限制条件。

    然而,美国社会组织除了在日常的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社会就业等领域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外,与此同时,还在诸如政治选举、人权保护和公共政策、公共议题等领域中表现也很活跃着矫健的身影。美国的社会组织,例如绿色运动组织、反战和平组织和女权运动组织则被更多的社会底层民众视为一种“压力集团”,当政府的执政意愿和公共政策没有达到或符合社会公众所预期效果时,人们或许就会有效利用社会组织缔结成一种“联合化”、“群体化”和“集团化”的力量来迫使或诱使致政府不得不考虑民意并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一如查尔斯·泰勒所言:社会组织力量不在于它们在政治之外的生命,而在于它们被整合进政治制度的方式,亦即它们影响政治制度的效力。[8]彰明昭著,美国社会组织的活动界域并非完全由政府所进行操控与规制的,它们更多倾向是满足于社会民众选择的需求,并在政治领域、人权领域发挥着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维护。

    3.组织治理:“外部化控制”的迹象与“民营化运作”的方式。社会组织原本是一个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组织机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并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通常都不仰赖或依附于政府,并在人事任用、责权分配、管理方式等方面均能实现自主决策、自治管理和自我协调。然而,通观本土化情境下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境况,不难发现,其内部治理呈现出一种“外部化控制”的迹象,即原本属于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权力,例如机构设立、人事安排和财务运作等诸多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则是顺从于政府的意愿,社会组织可谓是俯首帖耳,最终丧失了对本组织内部事务的自主裁量权。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人民团体、免登记社团的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基层组织更多的是贯彻执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同时,基层组织的重大决定,也应该征得同级党政领导的同意,接受同级党和政府的领导,社区组织更多的是执行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9]由是观之,中国社会组织运作与发展的逻辑后背更多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选择、理性设计与主导建构的产物。

    与此现实相照析的是,美国社会组织很少沿袭官僚化的政府运作逻辑,它更多是撷取一种民营化运行方式。民营化意味着以政府高度介入为特征的某种制度安排向较少政府介入的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转变。从政策角度看,最重要的民营安排方式包括自由市场、特许经营、合同承包、凭单制和志愿服务。[10]然而,由于社会组织大部分是非营利机构,为了支持其更好的存续与发展,于是,美国政府自觉地转变角色,从“生产的服务者”调整定位为“服务的购买者”,即主动把一些自己没有精力、能力,或者自身难以做好的公共事务,外包、出租、让渡或者转交给社会组织去承担,然后,政府再向社会组织购买其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这样一来,政府不但减轻了自身的事物负担,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成本,提高了公共服务的工作效率,而且社会组织也获得了以于开辟了资金来源的有效渠道.,由此可见,这种“民营化运作”的治理方式可谓是达到“一石二鸟”、“一箭双雕”的双重绩效。

    三、监管模式的迥异:法团主义取向与多元主义倾向

    中美社会组织的监管,大体上沿循了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两种不同模式。法团主义坚持社会组织和国家政权结合,多元主义模式强调社会组织的压力集团性质,二者有着不同的理论旨趣和价值选择,而且都与所在国的历史和传承息息相关。[11]

    1.法团主义与中国社会组织。“法团主义”来自译文Corporatism,也可翻译为“合作主义”、“统合主义”或“社团主义”等。菲利普·斯密特认为,法团主义是一种利益代表系统,在这个系统里面,各个组成单元被整合进一些单一的、强制性的、非竞争性的、等级秩序和功能分化的组织类型之中。这些组织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在其各自的领域中被赋予一种协商代表的垄断权力。作为交换,这些组织在需求表达、领导选举、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12]与此同时,根据国家和社会力量对比的差异,进而衍生出两种不同典型法团主义的结构安排:“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前者说明一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关系,在其中,国家的作用是主要的;后者则代表自下而上的组织关系,其中社会力量主导着关系秩序。[13]“国家法团主义”范式具有共同体主义的特征,它提倡一种“强国家”或“积极国家”的发展格调,强调社会组织数量的有限性、发展的非竞争性、结构体系的等级性、代表地位的垄断性及其国家行使的主控性等,并通过制度化、规则化的联系通道把各种社会组织有机地吸纳、统合或融进国家可控的政治决策系统中,试图将社会组织改造成具有协调、控制作用的社会团体,以避免冲突强于整合不平衡的局面,最终达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有机融摄。不难发现,在中国现实框景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结构秩序更多倾向于一种“国家法团主义”的制度安排。“种种证据表明,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始终是在法团主义的框架内展开,而且由于国家对社会强大的控制能力,这一框架始终呈现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14]

    这种“国家法团主义”结构秩序的特征在中国社会组织的监管体系中亦是表露无疑、昭然彰著。为了更加详尽地验证这种观点和结论,以下我们将根据1998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来进行具体析解(如下表所示)。

    1.)组织数量的有限性和区域发展的非竞争性。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

    2.)组织架构的等级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代表地位的垄断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与此同时,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国家行使的主控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与此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中国社会组织监管体系“国家法团主义”的典型特征

    国家法团主义的特征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

    1.)组织数量的有限性,

    区域发展的非竞争性

    第三章中的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已有业务范围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

    2).组织架构的等级性第二章中的第六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代表地位的垄断性第一章中的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三章中的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国家行使的主控性第四章中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由上观之,这种数量上的“单一性”、区域上的“非竞争性”、组织架构的“等级性”、代表地位上的“垄断性”以及国家行使的“主控性”等一系列的监管特质正是毫无悬念地印证了“国家法团主义”的浓重色彩。一如顾昕、王旭所言:中国社会组织的监管框架具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社会高度防范的取向,维持国家对社会组织空间的有效控制是有关行政法规出台的主要目的。[15]

    在“国家法团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社会组织的组建与运作大部分是被整合进国家的权威体系之中,正是在国家权威体系结构秩序的规制下,由于获批社会组织数量的有限性,所以政府对它们的监管更多侧重于“严进宽出”的策略,即充分强化社会组织的“入口监管”,将有限资源和精力耗费在如何限定社会组织的成立上,对其成立条件进行诸多核查和多重审批,从而保证其“根正苗红”,然而对其日常活动监管更多则是放任自流。正如有学者所指认,日前,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前的审查控制很严,但管理松弛,但机构一旦完成登记注册,似乎就一劳永逸了,法律对其管制相对宽松,甚至处于放松放任自流的状态,日常活动往往远在政府的视线之外。[16]

    2.多元主义与美国社会组织。与法团主义相比,多元主义所强调重心有所差异,它更加凸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权与制衡,认为两者是分立的,国家和社会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间距。“在多元主义者看来,国家本质上是“‘分’”(distributive),而不是“‘集’”(collective)”。[17]在西方社会,尤其是在美国,许多主要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策略实际上是按照多元主义体系来进行构思与设计的。

    作为一种理论,的多元主义来自于美国的实践,并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法团主义相对立、相竞争的一种理论。多元主义并不认为国家有权利干预各种民间团体的利益,也不认为通过某种制度形式将不同利益组合起来是合理的。[18]多元主义理论假定,权力的分布是多元分散的、非单一集团控制的。社会中包含许多在利益和价值方面相互冲突的群体,它们由个体组成,个人通过参加群体集中利益、影响政策。在竞争性的政治市场中,各种群体依据自己的资源即支持率取得影响力。在多元主义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社会由自愿者利益集团组成,这些利益集团自身不图谋组织或取代政府,但它的积极行动对政府构成压力。利益团体数量众多,成员不断扩大,且相互竞争,它以代表的广泛性获得力量,以确保社会中的多种利益要求有组织流入政治过程。[19]

    一言以蔽之,在多元主义描述的画面里,其思想是以自由竞争为其鹄的,主张从“个体身份走向社会契约”,更多侧重于“社会中心说”,倡导一种“弱国家、强社会”的发展基调,并凸显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竞争,进而通过多元、充分竞争达致政治利益的均衡。“就多元主义而言,它和法团主义一样都希望以现代的利益代表制处理日益增长的结构和利益分化现象,但多元主义强调自发、参与数量和大范围以及竞争;相信各个社会力量的竞争有助于体制的平衡。”[20]

    多元主义思想体系充分映射在美国社会组织的监管倾向上,致使它更加强调社会组织数量的非限制性,并贯彻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原则。在多元主义思想条件下,个体是有着充分的自由来组建各式各样、彼此竞争的社会组织,这不仅能够让各类型的社会组织能够充分表达和有效实现自身利益和价值,也能让整个社会在多元竞争中受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主要是在政府之外运作,与政府之间有明确边界,彼此之间的联系是非正式的、自愿的、非规定性的,而国家是相对被动的行动主体,在数量众多、分散、自主且地位不平等的社会组织之间进行调节。[21]

    正是在多元主义思想理念的熏陶和型塑之下,美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更多是侧重于一种“宽进严出”的策略,即注重其日常的“过程监管”,而非把更多精力投入在登记的“入口监控”上。在美国社会里,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登记手续较为简便,政府很少限制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而是让同类型社会组织充分形成一种多元化、差别化的竞争格局。与此同时,缘由于美国自由主义的传统和宪法对公民结社自由的保护,所以政府很少直接介入或者过分干涉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或关系事务,而更多努力是建立起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的完备的法规政策体系,并有效保障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自主性和自治性。

    四、结语

    比照与透析中美社会组织之间的发展差异,并非是崇尚美国社会组织的实践功效,而贬损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实情。至于中国社会组织在当今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就,我们也亦是十分的地欣慰、认可和赞同,那种以美国社会组织的社会化程度来否认中国社会组织建设有效进展的观点将是虚妄的。本文窥探中美社会组织实践差异的价值在于:通过“他者”镜像来深度透视中国社会组织建设,寻求他山之玉,给予我们方向性启迪,从而避免陷入一种“自我确证”、“自我标榜”或“自我指涉”的境地。进而言之,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绝不可固步自封、墨守陈规,而应实现中西对接、海纳百川、博采众长,批判地汲取和借鉴美国社会组织有价值的“合理内核”或“真理颗粒”,进而以“他”之长补“己”之短,真正做到“知后而勇进”。当然有鉴于国情的差异,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固然不能阉割本国国情和资源实际而盲目移植美国的经验,而应是深深扎根于“本土化”、“民族化”和“时代化”的沃土里,积极探求、建构起“中国灵魂”、“中国韵味”和“中国气象”的社会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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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吴建平:《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J].],《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全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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