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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法论文立意的角度

    时间:2021-03-21 08:01: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民间法是指不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由民间自发形成的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间法论文则是以民间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论文。民间法论文由强调法律识别过程、注重实施考证和视角多样的特征,立意是指论文的中心论点、写作目的、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以及核心价值,它与命题有三个方面的不同。民间法论文立意的范围是指民间法论文所涉及到的主要领域和素材的主要来源,分为五个层次。民间法论文的角度包含三个方面:民间法的发现、在法律起源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和与现今的法律体系相融合。民间法写作的而核心问题就是立意的角度问题。

    关键词:民间法论文;立意;角度;范围

    随着法学,尤其是法社会学研究的日趋深入,人们对民间的理解早已不局限于对其基本样态与社会作用的简单阐释,相关的研究也逐渐转向对民间法本身价值与功能的探索。当某一具体类型民间法的基本规范被勾勒清晰之后,他将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素材,被放入整个人类社会治理体系发展过程和当今社会运行模式中加以衡量和考察。简言之,民间法研究的深入将涉及到其规范本身与历史和现实中其他因素的联系,而民间法相关论文的写作就是要在这众多的联系中选取一个视角,梳理它的主要关系和发展脉络并总结其规律。本文旨在归纳民间法论文的主要视角,明确民间法论文的目的和方向。

    一、民间法论文的立意

    (一)民间法论文的概念和特征

    民间法是指不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由民间自发形成的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在表现形式上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主要体现为民族法、宗族法、行会法、帮会发、习惯法等。民间法论文则是以民间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论文,其目的在于揭示民间法本身及其与其它相关现象之间的联系。

    由于民间法本身的特殊性,民间法论文的写作相较于其他法学学术论文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民间法论文中必须着重强调一个法律识别的过程,由于民间法规范并非国家公权力直接制定和认可,无法直接拿来引用,因此必须首先论证一个社会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意义又不是统一的制定法规范,即要先发现特定民间法规范,这也是后续论文写作的素材和前提;其次,民间法论文注重事实考证而非规范分析,由于民间法规范存在相对复杂的识别过程,相关事实的变化甚至直接影响到民间法规范的内容,民间法也主要体现为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因此构成民间法的事实更为重要,而且一般而言,民间法没有严格的规范文件和体系,对于规范的修辞、逻辑和体系结构的研究不但难以深入,真实性也不能保证;最后,民间法论文可供选择的视角更为多样,研究现行制定法的论文角度无非法律规范本身和其历史,及其与社会的相互影响,而民间法本身就是有法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产物,影响因素和可供对比的素材更多,自然有更多的研究视角可供选取。

    (二)“立意”的定义和与“命题”的区别

    本文所指称的论文立意包含四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它是指论文的中心论点,论文的其他部分均围绕此展开;第二,它是指论文写作的目的,即作者想通过论文所阐述的思想;第三,它是指作者发现或意图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有可能是针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案;第四,它也包括作者所认为的其所创作论文的核心价值。这四个方面是论文立意的四种不同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表里。

    以往的学者关于与此相关的问题有着诸多的论述,其中较有影响力的是刘南平老师称之为“命题”的论述,他说“命题就是本文题目中所说的‘骨髓’。简单地讲,它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general issue)或基本观点(generalposition)。”刘南平老师并未在文中对“命题”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做具体论述,尽管从他多处表达的意思来看,“命题”与本文所称之“立意”非常接近,但笔者认为,“命题”二字所涵盖的意义并不是十分周全,就本文而言,表述为“立意”含义更为妥切。原因有三,其一,“命题”更加注重问题本身,而论文写作不仅包含问题的提出,也包含解决的方案和行文的思路目的;其二,“命题”着重强调的是一个论点,“立意”一词更能体现出论证和推演的过程;其三,“命题”相对直接和静止,“立意”还包含了研究对象所体现的学术价值和影响。简言之,“立意”二字所表达的意思更加动态、更加系统、更加全面。

    (三)民间法论文立意的范围

    民间法论文立意的范围是指民间法论文所涉及到的主要领域和素材的主要来源,在主要领域上接近于民间法研究的范围,不同之处在于要根据具体文章的立意对相关领域内的材料进行有选择的摘取和分类梳理。民间法是交叉学科中的交叉学科,涵蓋的范围深刻而广泛,从社会的治理规范一直到治理结果。

    其范围大体上可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规范本身,有文字记录的,表现为乡规民约等具体记录,不以文字方式表现的,体现为民间的习惯法,二者即埃里希所言之“活法”;第二层,民间法规范对社会所产生的直接影响;第三层,民间法调整下的社会治理体系;第四层,民间法的社会治理体系下人们生活的具体样态,类似于庞德所称之“社会工程”,第五层,前四个层次的历史发展和规律。特定论文的素材是相关领域中的具体材料,具体利益的角度可以穿插其若干层次来叙述一个问题。

    二、民间法论文的角度

    尽管民间法论文立意的角度具有多样性,单从其差异性和价值本身出发,其视角主要集中在民间法特性所造成影响上,主要集中在民间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地位、在规范体系中的地位和在社会运行中的地位。民间法论文具体角度的选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间法本身的发现

    从法学的研究来看,规范的识别和发现只是法学研究的前提,而到今天为止,许多民间法论文的主体部分仍然只是在确定和梳理民间法规范,这也有情可原,因为民间法律规范的确定本身就具有相当的难度,其过程也伴随着多次反复。民间法是区别于统一的制定法而言的,如果它以成文的形式体现,那么也没有统一的制式标准,需要收集多方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对比研究,在不同地域也会有不同的规范,散落民间,整理起来非常困难;但许多民间法规范是以不成文的方式体现,则需要论文作者从田间地头和历史资料中自己总结,如果这些规范是通过口耳相传流传下来的,那么可能已与历史中的相关规范相去甚远,如果是通过宗教仪式体现出来的,那么不对所涉及的社会有着深入了解难已将其还原。对民间法规范的考证难度不亚于在史学中对相关历史事实的考证,民间法本身的发现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以黎族习惯法为例,这一民间习惯法规范缺乏本族的文字资料,只能通过历史中其他民族的记述和流传下来乡规民俗来证实,还原的难度较大,但经许多学者的共同努力,黎族习惯法基本框架已经清晰,对其的研究一部分的深入到相关规范细节、法律特征和具体的价值中去。

    (二)在法律起源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多数民间法规范在价值取向、调整手段和立法技术上落后于统一的国家制定法规范,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显得相当原始,完全处于法律起源的早期阶段,即便是成文的民间法规范和发展相对完善的民间习惯法,在某些方面也可以视为成文的制定法发展过程中的未成熟阶段,“法院参考了预先存在的习惯,然后进行司法立法。”事实也证明,部分国家的统一制定法实际上是民间习惯法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当制定法缺位时,习惯法被自然的用来补充。从法律的发展史中看,民间法或许是当今国家制定法的“活化石”。

    法律在规范的调整中产生,从原始的民间法中,我们可以寻找其立法的目的、动机和手段,从而对法律的起源一探究竟;从少数民族的民间法规范中,可以结合当地的具体状况来探讨形成其民族特性的原因,以控制变量的方法解释法律发展中的不同分支;从当代的民间法规范中,可以查找与制定法间的差距,明确国家统一制定法的形成条件。

    (三)与现今的法律体系相融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长期并行,民间法在数量和调成的范围上远远的多于国家法,而且民间法多为民间自发形成,与国家的意志有融合也有分离,那么,如何把民间法与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相协调是民间法研究中一个绕不开又极具现实性的问题。从宏观上讲,如何将民间法融入到现代法治综合治理体系中去,寻找民间法与国家法对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明确民间法的边界和适用。具体而言,包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和调整范围的界定问题,国家法缺位时民间法有效弥补的问题,民间法向正式秩序过度的问题。

    民间法作为民间的社会规范,相对而言缺乏权威性和强制力,在国家法的扩张中整体处于弱势,但国家的过度干预也会造成权力资源的浪费的民间势力的反弹,这一视角的素材选取可以只局限于当下的民间法与国家法,相关事实和论文的获取也相对容易,也是一个不错的角度。

    三、结语

    民间法论文立意的本身与民间法论文立意角度的选取都由民间法的特性来决定,民间法所涉及到的诸多领域为论文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如果在论文角度的选取上缺乏独立、明确的视角,或在材料的收集中没有新意,很容易导致机械重复前人结论或博而不专的结果,民间法写作的而核心问题就是立意的角度问题,文章的框架和资料的选取应当围绕这一焦点进行编排,这样才能扩展新的研究范围,的出新的研究结论,获得新的研究资料,并使民间法的研究获得实质性的进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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