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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规民约在农地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研究

    时间:2021-03-21 08:04: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在社会发展进步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土地更是占据了重要地位。村规民约作为规范农地制度的方式之一,给农地制度带来了双重影响。

    关键词:村规民约;农地制度;土地;变迁

    1、村规民约在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基本理论研究

    (1)村规民约的概念

    村规民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的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民风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是村民实现自治的手段,由于村规民约是由基层组织通过民主程序产生,反映村民的意志,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

    (2)村规民约的特征

    村规民约有三个重要的属性:一是地方性,村规民约作为实质上的一种“地方性知识”,是传统生活和生产方式在该地区的遗留,是作为“规范”存在的地方资源;二是全面性,村规民约所涉及的内容往往超出正式法律的范围,是典型的“无所不包”“无所不能”;三是对抗性,村规民约能够创造出一个不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间,国家法在这个空间里会显得软弱无力。

    2、我国村规民约在农地制度变迁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1)与国家法产生冲突与融合

    尽管理论上村规民约应以国家制定法为基础,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的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由此而导致侵犯村民的土地权益。国家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作为调整社会整体利益的国民公约,它带有严肃性和公利性。民间法作为为调适利益出发的村规民约,本身就带有巨大的利益和相当的不严肃性。

    (2)民间习俗对村规民约的弱化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孕育了一套传统的文化和价值观。长期以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内化于心的为广大民众所了解和接受的生活逻辑和礼治秩序。直到今天,在我国,尤其是广大的乡村社会中,礼仍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在乡村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

    (3)对农地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同一村落的村民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最终形成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以此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规范村民思想和行为。实践中,有些村规民约因制定程序不规范,相关的条款规定模糊,没有充分的表达人民的意愿与利益,阻碍了农地制度合理有效的运转。

    (4)村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近年来,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但是,在比较偏远、落后的农村,农民受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因此,在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首先想到的是私下解决纠纷,并不是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这种长期形成的思维方式,不利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

    3、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农地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研究

    (1)调整国家法与村规民约的关系

    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矛盾和冲突既是无法避免的,同时二者实质上是相互影响的。农地制度作为村规民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在考虑传统思想的同时不得与国家法相抵触。农村土地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从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真正的把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落到实处。

    (2)充分尊重民间习俗的规范作用

    民间习俗是法律法规外的一般性制度,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有其传承性。它是动态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一些旧有的民间习俗,在今天一些偏僻地区仍可看出其某些遗存或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某些民事纠纷时,既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又要充分考虑当地存在的民间习俗,且進行移风易俗的宣传,使某些民事习惯更符合当今时代的法制精神和人文精神。

    (3)完善村规民约对农地制度的相关规定

    村规民约在农村土地权益的分配和收益方面做出相关规定以及法院以村规民约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可以说是其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体现。在“执法”方面的体现则要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予以实现。保护村民的土地权益,必须以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制度保障。

    (4)提高村民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

    为了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当他们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农村人才的培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第二、注重法律文化教育。通过宣传法律的海报、送法下乡为村民宣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意识;同时注重对农村干部的法律文化的培养,使他们在基层自治的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语

    我国当前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且各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其对农地制度的需求也存在差异性。这就要求在制度改革过程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且不发达区域与发达区域的制度推进要保持平衡。只有把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农地制度变迁中的作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类的繁荣与进步。

    参考文献

    [1]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前沿视野,2006(11):38-40

    [2]唐浩.农民的土地产权偏好及影响因素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9-17

    [3]苏力.当代中国法律的习惯——从司法个案透视.中国社会科学,2000(3):124-135

    作者简介

    范瑜洪(1993—),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学生,法律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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