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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经验和方法(刑二庭)

    时间:2021-11-29 16:03:5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
        一、公正为本,提升素质,保证质量和效率,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公正为本,就是在审判的指导思想上,要把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要求,把实现公正作为司法的根本目的。在审判工作中,要无条件地坚持司法公正,坚决纠正与公正司法相冲突的思想和行为。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就是要求每一个法官都没有私心并且理性地承办案件,从确立科学的价值取向上,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提升素质,就是提升审判人员的政治、道德和业务素质,为公正司法提供司法主体的素质保障。这也许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永恒的主题。就刑事审判而言,司法公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正确定性,即在有罪无罪之间和此罪与彼罪之间做出正确的判定,二是对定罪的被告人准确地适用刑法,适当量刑。对案件的定性,是刑事审判至关重要的环节,虽然新类型案件的定性往往争议较大,但对一般案件的定性基本上还是能够把握。在解决了定性问题之后,如何公正量刑,就是刑事审判的最大、最直接的问题。由于在现行的刑法结构中,很难用罪刑法定或罪刑相适应原则去解释什么是公正量刑,更不能靠这些原则去解决量刑的公正问题,也不能期望在短期内通过立法的完善去实现量刑的公正。因此,从实际出发,只能依靠审判人员的素质提高。
        保证质量和效率,就是要求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确保案件的审判不出差错并且及时审判,不让公正的审判带有瑕疵,也不让公正的审判迟到。这也是以公正为本、提升审判人员素质应有的成效。
        二、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是个较长的过程
        坚持公正为本,提升素质,这不仅是一个较长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这种艰难,体现在与审判相关的不同层面和不同方面。
        (一)角色以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
        1、审判长与庭长的角色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长在审判的价值取向上,往往侧重于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的公正性,甚至要求严格或精确量刑。而庭长作为对院长负责的中层领导,则注重案件审结的效率和保持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件的维持率。庭长需要在案件“不错”的前提下,在整个辖区内平衡二审与一审的关系。两者角色与价值取向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案件审理的不同观点。

        2、审判长与合议庭承办人的角色冲突。审判长在比较超脱的层面上考虑问题,通过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不当,必然要提出改判意见。而承办人则不那么超脱。他们不仅要考虑公正,还要考虑如何在庭长面前或审委会上获得通过,尽量早些结案,以便把精力投入另一个案件的审判。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加上“公正量刑”标准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承办人办案时就可能倾向于庭长的思路。

        (二)队伍管理上的“时态”冲突

        现代司法需要大批有经验、有理论、能创新的品格高尚的法官,而这样的法官,需要有一个能够汇聚五湖四海英才的宽阔通道和大浪淘沙的机制才能形成。现行的队伍管理模式,很难造就大量这样的法官英才。从最小的上岗机制来说,就有一个被动安排与自主进取的冲突。我们工作岗位的取得,基本上是由组织上安排或分配,不是通过个人公开竞争而取得。这就存在一个合适的问题。有的人并不适合审判岗位,而命运恰恰把他安排在这个岗位上。类似的队伍管理上的过去时态与现在进行时态的司法要求的冲突,给提升队伍素质带来了问题。

        三、认清责任,努力做好合议庭工作

        以上所述问题,是历史过渡期不能避免的,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束手无策,而应力求不断有所作为。

        (一)强化审判管理,促进责任心的提高

        强化审判管理,是一个行为系统,从案件受理开始到宣判,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符合规范。其中贯穿始终的措施,是强化审判节奏意识,严格掌握审判节奏,杜绝人为因素的超审限。2000年以前,我们刑二庭就确立了“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杜绝人为因素超审限”的制度,并把它作为合议庭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时我们审判二审案件,还做出了6条控制审判节奏的具体规定,通过执行这些规定,明显提高了承办人的程序意识和办案的规范意识、责任意识。

        (二)提倡科学思维,自觉把握审判角色

        中级法院审判案件,不是一个承办人独立进行审判,而是审判组织审判案件,这就涉及一个群体思维结构的科学性问题。一个群体的科学思维结构,应当保证不同层面、不同方面人员的独立思维的存在,从而保障一个群体的丰富的思维内容。在这个前提下,再经过科学的程序进行整合,得出比较合理的结论。我们提倡承办人进行科学思维,自觉把握审判角色,就是引导承办人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司法公正、培养独立的法律思维。

        (三)强化职业道德要求,提升职业道德和理性水平

        在提倡科学思维的同时,还要加强职业道德要求,提升法官的品德和理性水平。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淡化外在约束,强化内在的道德和理性的要求,审判长要以身作则,促使合议庭的其他法官从管理的客体向管理的主体转化,即让他们成为自我管理的主体。通过他们自觉给自己正确定位,明确工作目标,提升精神境界,确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和工作态度,使合议庭形成共识与合力。在这个过程中,审判长的人格力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的体会是,在审判实践中,审判长要成为公正的象征,审判水准的标志,敬业的楷模。

        (四)小处着手,集腋成裘

        具体的审判管理,往往是繁琐的细枝末节的小事,只有审判长身体力行做好这些小事,才有管理可言。因此,优化合议庭管理必然从小处着手。

        从管理的角度看,但凡集体,都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合议庭也是如此。有自觉者,也有他觉者,还有被动者。自觉者,属于先进分子,没有外在约束,也能自觉、积极履行职责。对这样的干部,要予以主动的关心、爱护,不仅不宜一味压担子,相反要尽量为之减负,为其分忧。他觉者,属于需要提醒、激励的人。这些人有热情、有能力,但受挫能力相对弱些,需要在肯定成绩、予以表扬的同时,及时帮助其消除挫折感,鼓励其确立自信,提高其思想境界。被动者,往往是因个人经历而导致的两极状态,一是业务能力强而自律性较弱者,这些人需要经常予以关心和督促,在客观评价成绩与不足的同时,提出适合其自身水平的更高要求,促使其进步;另一是业务能力弱而缺乏自信、缺乏奋进动力者。由于缺乏自信,往往会降低自我要求的标准,因缺乏奋进的动力而影响了进步和提高的速度。对此,要扬其长,帮助其树立自信,激发其自尊、自强意识,同时,要抑其短,克服其平庸思想,通过平等对待,统一要求和评价标准,激励自觉性。

        在上述过程中,审判长要以身作则,在审判的细节上示范法官的品质,以科学的司法理念,更新大家的司法观念。同时,还要不辞辛劳、顾全大局,要让自己的人格力量成为团结承办人的黏合剂,以“集腋成裘”的方式,提升合议庭整体素质,使合议庭都善言正行,形成文明、纯朴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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