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人文社科 > 正文

    新《律师法》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问题

    时间:2020-10-10 07:58: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会见不需批准、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实施以前,会见难主要是在侦查和检察阶段,部分侦查机关往往从部门利益出发,不在规定的时间安排律师会见,往往以案件情况特殊、需要批准等理由不及时安排会见,安排会见时严格限制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或派员在场,对律师行使会见权施以种种不合理的限制。由于这些不合理的限制,从而使得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很难切实得到保障,律师们呼吁多年都没有得到解决。新《律师法》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在法律上明确提出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更好地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新《律师法》对扩大律师诉讼的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也是对被告人、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保障律师顺利客观公正办案具有重大意义。

    保障律师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该条文规定使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只能接触到对辩护没有实质意义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鉴定材料。为了保障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切实履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职责,新《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阅卷权方面的规定。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得到法律保证

    律师所以需要对调查取证权实施充分的保障,对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有必要的。律师制度恢复后,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同时又给予了较多的限制,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不必经他们同意,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使一直以来流于形式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取证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证。从根本上改变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利,确保法律公正将起到促进作用。

    律师庭审发言“豁免权”

    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新《律师法》首次提出律师“豁免权”是一次重大突破。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为当事人仗义执言,但往往要担心自身安全。律师豁免权的确立,使律师在法庭上没有后顾之忧,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律师能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律师在履行职务,对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具有划时代意义。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律师的权利实际上代表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人身权利与律师履行职责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的职业保障特征,是对律师执业风险的一种合理补偿。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风险较高,律师业务具有强烈的对立性,因此,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从事辩护活动的律师冒着巨大的执业风险,仗义执言举步维艰,其中对辩护律师伤害最深,影响最大的就是辩护律师本身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着人身风险。打击、迫害辩护律师、干扰、阻挠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将辩护律师驱逐出法庭,拘禁辩护律师,侮辱陷害、诽谤辩护律师、殴打辩护律师等侵害律师人身权、人格权恶性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因此,新《律师法》特别强调要保护律师的执业中的人身权利,规定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律师在执法中的人身权利的保护,这些都将促进律师大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从而促进人权的保障。

    新《律师法》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进一步扩大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空间和机会,赋予了执业律师更加广泛的权利,切实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执业权利。有利于促使广大律师不断进取,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更加自觉积极地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建立和谐安定的社会,对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相关热词搜索: 律师法 执业 权利 保障 律师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