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人文社科 > 正文

    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

    时间:2021-01-28 07:51:4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四川大学 法学院,成都 610064)

    摘 要:从历史上看,自从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以来,先后颁布的众多中国宪法尽管千姿百态,但是,在这些宪法文本的背后,却包含着一个共同的特征: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线索。对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而言,确认是起点,正名是终点。从这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出发,有助于全面地解释中国百年宪法一系列的外在特征。

    关键词: 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确认;正名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8-04-02

    作者简介:喻中(1969-),男,重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公布。这是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价值几何,姑且存而不论,它至少从形式上开启了一个时代。从历史发展看,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宪法历经三代(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2008年)刚好100周年。回顾这百年的中国宪法,可谓跌宕起伏,柳暗花明,它既见证了中国政治的变迁,也牵动着几代法律人的学思。这些宪法中的绝大多数,在颁布之前,都承载着沉甸甸的希望;但颁布之后,又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失望。就在希望与失望的交织过程中,百年的光阴流过去了。

    百年中国的众多宪法,虽然政治背景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价值目标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百年中国”的宪法,都是在“转型中国”这个整体背景之下诞生的,是现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产物,都是用方块字写成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它们又带有很多的共性。在诸多的共性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那就是: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蕴藏在中国百年宪法背后的这根逻辑线索,兹论证如下。

    一、确认: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

    旧中国《钦定宪法大纲》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作为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一个条款,它是否改变了当时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没有,它没有为大清帝国的政治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新要素,它仅仅是对沿袭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传统政治制度的再次确认而已。初次诞生的旧中国宪法所具有的这一内在品质,百年以来,一直连绵不断,并由此而凝聚成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那就是确认。换言之,旧中国众多宪法的制定与颁布,都蕴藏着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那就是对过去的确认——确认那些已经存在的政治事实。用当代话语来说,就是要“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1]

    从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光绪皇帝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对旧中国传统政治的确认,是以宪法的形式使君权正当化。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主要内容也是皇统不变和不可侵犯,皇权依法继承,皇帝有颁布宪法、任免大臣、统帅军队的大权,等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曹锟在凭借武力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几乎都是对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确认。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昙花一现,不了了之,根本的原因,就是临时约法确认的政治格局、政治框架是脆弱的,甚至是虚假的;没有政治事实支撑的宪法,当然也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一部成功的宪法,必须以“确认”作为它的逻辑起点。从这个角度上说,旧中国宪法也可以称为“确认型”宪法。

    为什么旧中国的宪法是一种“确认型”宪法呢?从历史文化根源上说,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一个“向后看”的思想传统。“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孔子的古代权威是周文王和周公。为了赛过孔子,墨子诉诸传统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发言权,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2]这样的思维模式,支配了中国百年宪法的精神实质,使中国的宪法以确认过去的事实与经验作为其内在逻辑的起点。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就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3]毛泽东的这个看法,颇有代表性。它表明,新中国宪法习惯于回顾以住的事实与经验,通过确认过去,来规定现在与未来。

    现 代 法 学 喻 中: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确认作为旧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蕴。一方面,是形而下的经验事实方面,它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政治事实,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框架;宪法上的安排基本上就是对既有的政治事实的确认。袁世凯已经造成了个人专权的事实,他就必然要以宪法的方式来确认这种事实;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已经造成了一党专权的事实,它也要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来确认这种政治事实。更为典型的政治个案是曹锟,当他占据了最高统治地位之后,即使动用武力、花费巨额贿赂,威逼利诱,也要迫使国会议员们为他制定一部宪法,以确认他的统治地位,等等之类的事例表明,中国宪法就是对中国政治事实的确认。并非宪法文本在规定政治事实,而是政治事实在规定着宪法文本。

    另一方面,“确认”还是一种形而上的思想理路。它意味着,只有通过确认过去,宪法上的言说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展开。从根源上说,任何宪法都有一个未曾明确表达的思想前提(或一个不言而喻的立论基础、一个解释学上所谓的“前见”),只有以某个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作为基础,立宪者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建构起一个基本的宪法框架。从比较法文化的角度上看,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思想前提”,从根本上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

    譬如,美国宪法的思想前提,就是源出于基督教的“约”的观念,它首先孕育了世俗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又成为美国宪法的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因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宣称:“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这样的表达方式意味着,美国宪法的文本,以及,通过美国宪法表达出来的政治框架,有一个不言而喻的思想前提:它是“我们美国人民”相互协商达成的一个“约”定,正是因为它是一个契约,所以,这部宪法本身才是正当的,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它的权威性、合法性才有了一个不容质疑的地位。美国宪法的这种表达方式意味着,“契约”乃是宪法的思想前提。

    反观百年中国的宪法,即使有一些宪法文本号称“约法”,但是,我们却很难把契约观念看作是它的思想前提,——在阅读百年中国众多的宪法文本的时候,我们无法体会到契约的观念。那么,中国宪法是不是就没有它的思想前提?也不是;确认的观念,就是它的思想前提。以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为例,它的序言部分的主体内容,就是几段关于历史的叙述,譬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1840年以后的历史事实;进入20世纪以后的历史事实;尤其是1911年与1949年两个时间刻度,又把20世纪的历史裁为三段:清末、民国与共和国等等。通过这一连串的历史事实,我们就看到了一条清晰的历史线索,正是这些历史线索,揭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规律。整部宪法的权威性、正当性、不容质疑性,就建立在这样一条历史发展规律之上的。换言之,我们的宪法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起点的。现在,我们甚至都很难想象,如果不通过确认历史,我们宪法的逻辑起点与思想根基会在哪里呢?

    二、正名: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如果说确认是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起点,那么,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正名。何谓正名?《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了一段著名的对话:“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按照孔子的这段名言,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就是正名。因为,名分不正就言语不顺,言语不顺就无法把事情办成,事情办不成意味着礼乐不能兴、刑罚不能恰如其分,这就会让老百姓恐慌得手脚都无法安放,最终也无法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治理。

    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也就是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因为,宪法是典型的政治法,是政治家治国理政的依据。如果没有宪法作为依据,政治家的政治行为就会处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尴尬处境。因此,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1908年以后的众多当政者,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有多大的差异,都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为什么百年中国的当政者,都不约而同地把正名的希望寄托在宪法身上?以至于正名竟然成了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以至于百年中国的宪法,竟然在相当程度上演化成为了“正名之法”?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索解,有助于深入理解正名与中国宪法的内在关联。

    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当政者为自己正名的方式,主要是求助于上天。上天的意志就是天意。如果一个当政者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天意的支持,那么,他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统治者。不过,上天虽然具有独立的意志,已经被想象成为了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但是,“天何言哉”,上天绝不可能亲口向世人宣告,只有某某才是合法的统治者。上天表达意志的方式,必须借助于祥瑞之类的载体。譬如,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5年12月,“前辉光谢嚣奏武功长孟通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有丹书着石,文早‘告安汉公莽为皇帝’。符命之起,自此始矣。”[4]这种从井下挖出的石头及其字符,就是天意的体现。王莽希望借助于这样的神秘预言,向公众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根据天意,他本人应当名正言顺地掌握最高的政治权力。又譬如,公元20年,“秋,七月,大风毁王路堂。莽下书曰:‘乃壬午餔时,有烈风雷雨发屋折木之变,予甚恐焉;伏念一旬,迷乃解矣。昔符命立安为新迁王,临国洛阳,为统义阳王,议者皆曰:“临国洛阳为统,谓据土中为新室统也,宜为皇太子。”自此后,临久病,虽瘳不平。临有兄而称太子,名不正。惟即位以来,阴阳未和,谷稼鲜耗,蛮夷猾夏,寇贼奸宄,人民征营,无所措手足。深惟厥咎,在名不正焉。其立安为新迁王,临为统义阳王’。”[4]429一次重大的政治安排,就是以“名不正”到“正名”的方式完成的。

    如果说,以各种“符命”、“祥瑞”体现出来的天意,主要盛行于政治权力的争夺或转移的特殊时期,那么,证明天意的常规方式,则是一些庄严的仪式,譬如,东岳封禅、天坛祭天,等等。这样一些由最高统治者主持的仪式,承担着一项重要的政治功能,那就是,沟通统治者与上天的关系。因为,统治者的祭天过程,就相当于统治者向上天“汇报工作”,并祈求上天的认可与保佑。假如在祭天的过程中,祥云笼罩、风和日丽、紫气东来,那就意味着,统治者的“工作报告”得到了上天的批准,甚至是嘉奖;同时也意味着,统治者的政治权力、统治地位是名正言顺的,天意的支持就是依据,就是证明。

    在传统中国,如果说天意是正名的主要凭据、主要载体,那么,从1908年开始,天意承担的功能就转给了宪法;宪法由此成为了为政治权力正名的新载体。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宪法与天意的共通性。如果说天意体现的是上天的意志,那么,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志;上天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人民也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天意通过看得见的祥瑞、符命、仪式体现出来;民意则通过看得见的成文宪法体现出来。“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类的古老论断表明,在上天与人民之间,原本就有一种共通性。因此,从体现上天意志的祥瑞转换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终于在1908年的中国政治舞台上变成了现实。从此以后,百年中国的当政者不再关心表达天意的祥瑞、符命,转而依赖于表达民意的宪法。

    另一方面,发生在中国的这种转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西方的模仿。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在此之前,英国著名的保皇派代表人物菲尔麦出版著作,全面论证了君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的正当性。按照这种传统的理论,国王的统治权力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不需要其它的依据,只要凭借上帝,就足以为君主的统治正名。但是,在所谓的“资本主义革命”的潮流中,洛克通过《政府论》上下两篇,全面批判了菲尔麦的保皇立场,阐述了一种全新的主张:社会契约与议会主权,——尤其是社会契约,几乎就是对各国宪法的一种抽象化的表达。譬如,上文已经提及的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就已经清晰地表明,美国宪法乃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化。可见,随着资本主义革命的兴起,为政治统治正名的方式,也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换:在菲尔麦之前,是代表上帝旨意的圣经,在为政治统治正名;在洛克之后,是代表社会契约的宪法,在提供着正名的功能。发生在西方的这种正名方式的转变,对于中国百年之前的先知先觉者,也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由此,在“得风气之先”的知识分子的鼓吹下,中国政治的“正名”依据,也亦步亦趋地经历了从天意到宪法的巨大变迁。

    三、从确认到正名: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

    因此,要深入地理解百年中国的宪法,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形形色色的宪法文本,而是必须看到隐藏在这些文本背后的那一条逻辑线索。上文的分析可以表明,就中国宪法内在逻辑而论,它的起点是确认,终点是正名,这是一根彼此牵连、相互依赖的逻辑线索。

    一方面,确认是正名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确认”这个逻辑上的起点,正名的政治功能与政治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正名”就是要有所言说,就是“要说话”。如果无话可说,就谈不上正名。百年中国的宪法话语,就是从确认开始的,并以所确认的历史经验、历史规律作为背景,来达到正名的目标。因此,正名必须从确认开始。譬如,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为什么要用那么长的篇幅来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原因就在于,立法者确认的历史事实,经过一番精心的排列与组合,足以转化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过去的事实上升为普遍性的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与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依据这样的真理而写成的宪法、安排的政治,其正当性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与起点。

    假如撤掉“确认”这个逻辑起点,那么,中国百年宪法就会陷于失语的境地。因为,任何一部宪法,总要开口说话。如果不从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开始,我们的宪法又该“从何说起”呢?《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一开口,就说“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这样的话语,确认的就是沿袭了数千年之久的“道统、政统、法统”:皇位世袭、皇权至上。无论是赢政这个“始皇帝”,还是光绪这个临近末尾的皇帝,都信服这个道理。这就意味着,《钦定宪法大纲》是通过确认过去来展开自己的言说的。至于现行宪法,正如前文所述,它也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作为自己的起点,并从这个起点出发,走向一个更加宽广、更加现实的世界的。当然,与《钦定宪法大纲》不同的是,现行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非从秦始皇到光绪帝的历史,而是1840年以后的近代史,尤其是20世纪以来的现代史、当代史。尽管不同的宪法所“看到”的“历史”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历史段落、历史侧面、历史事件都不相同,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从确认历史开始起步,换言之,都是把确认过去作为自己的话语前提。

    另一方面,正名是确认的结果与归宿。

    如果只有确认,仅仅是对历史与过去的一种认知而已,这种对历史的认知,对历史规律的把握,与政治现实的关系是什么,它在当下的指向是什么,尚不特别清楚。相反,只有从确认历史出发,最终走向正名的政治目标,宪法对过去与历史的确认,才获得了一个逻辑上的结果。还是以1982年宪法为例,如果这部宪法仅仅只有序言部分,仅仅满足于对历史的回顾与确认,那么,它的价值就只相当于一篇“历史散文”,虽有一定的认知意义,但它的政治功能是模糊的。只有在确认过去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现实的政治事实和政治关系,才可能全面实现宪法的政治功能。因此,正名是确认在逻辑上进行推演的结果,是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必然归宿。

    假如取消“正名”这个内在的目标或终点,百年中国也不会制定这么多宪法文本。当曹锟用胡萝卜加大棒两种手段,“要求”国会议员们一定要“通过”那部宪法的时候,曹锟希望得到的东西,就是附丽于宪法身上的正名功能,就是宪法所特有的“正名价值”。如果曹锟手上没有这么一部宪法,他就只是一个掌握了枪杆子的武夫或军阀;但是,如果拥有这么一部宪法,那么,他的武夫或军阀身份,就骤然变成了堂堂正正的中华民国总统。换言之,宪法所具有的强大的正名功能,足以把一个凡俗的曹锟打扮成一个金光灿灿的民国总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百年以来的中国当政者,无论他的政治理念是什么,他都会制定出一部宪法,通过这部宪法,他才能够与现实对话,与未来对话。

    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包含两个端点:确认与正名,“一个都不能少”。两者之间的区别是:确认针对的是过去或历史,正名针对的是现在或未来,因为,只有现在或未来才需要正名,也只有过去或历史才等待着确认。虽然在确认与正名之间,存在着这些显而易见的差异,但是,它们在骨子里,却存在着相互支持的另一面。可见,在百年中国宪法的背后,实际上贯穿了一条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确认是起点,是前提,是条件;正名是终点,是结果,是目标。

    四、从内在逻辑看中国宪法的外在特征

    如果说,从确认到正名,反映了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那么,这个内藏于宪法文本背后的逻辑线索,还有助于从多个不同的侧面,解释百年宪法的外在特征。

    就制宪过程而言,我们可以发现,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将近20部(注:这些宪法文本主要有:(1)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2)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3)1912年的《中国民国临时约法》;(4)1913年的《天坛宪草》;(5)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6)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7)段祺瑞的《中国民国宪法草案》;(8)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9)1936年的《五五宪草》;(10)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11)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3)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4)1949的《共同纲领》;(15)1954年宪法;(16)1975年宪法;(17)1978年宪法;(18)1982年宪法,等等。此外,还有众多的宪法修正案,单是1982年宪法就修改了四次,1978年宪法就修改了两次。),平均每5年左右,就有一部宪法出台。如此频繁地制定宪法,在世界各国的制宪史上,恐怕也是无出其右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一个内在的根源就是:我们的宪法属于“正名型宪法”。百年以来,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后登场的政治活动家,都有正名的需要;为了“正”自己的“名”,所有的当政者都需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宪法才随着政治家的轮番登场而不停地制定与颁布。另一个内在的根源是,我们的宪法属于“确认型宪法”,这样的本质特征使我们的宪法偏爱过去的经验与认识,把主要的力量用于描述已经形成的政治格局;已经形成的政治事实是什么,我们的宪法就跟在后面亦步亦趋地规定什么。相比之下,对于未来的新变化、新发展,则缺乏足够的安排,也没有考虑为未来的新事物留下足够的空间。因此,只要政治事实发生了些微的变化,就会很快突破当时的宪法框架。在“名不副实”的现象经常发生的情况下,要么频繁地修改宪法,要么允许“良性违宪”(注: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可以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J]法学研究,1996(4);郝铁川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J]法学研究,1996(6))。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幅奇怪的宪法学图景:这一边在主张“良性违宪”,即使改革实践已经突破了宪法,也不要过于频繁地修改宪法,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那一边又在反对“良性违宪”,因为,即使是良性的违宪,依然是对宪法权威的损害。但在我看来,诸如此类的争论,并没有击中问题的要害:为什么会有“良性”的违宪?为什么又会有频繁的修宪?表面的原因是:既有的宪法无法包容新的政治现实与改革实践。本质的原因是:在客观上,宪法所确认的“历史并不是凝固的,它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认识手段的科学化,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面相。不同的人,甚至同一个人在其不同的阶段对历史也会有不同的理解。”[5]由于百年中国的宪法在根子上属于“确认型宪法”,它以确认过去为归依,它对过去的政治事实、政治经验“确认”得越具体,它对未来的包容性就越小,它就越容易被不断变化的现实“撑破”。

    就宪法内容而言,百年中国颁布的宪法大多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政治宣言重于法律规范,政治性大于法律性。以现行宪法为例:宪法的序言部分长达1800多字,几乎都是政治宣言;总纲部分大部分也是政治性的表达;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有关国家机构的规定也只有授权,没有对权力的限制,更没有关于权力越界的矫正制度,等等。宪法文本中的这些具体内容与表达方式,虽然与宪法本身的宏观性、原则性有关,但主要还是出于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从“确认”到“正名”的内在逻辑。正名的目标,在于“言顺”,而不在于法律性,更不必在乎程序性、可追究性、可诉讼性;确认的起点,也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则,更不必包括假定、处理、后果之类的逻辑结构,而是以往的经验与认识,或者说,主要依赖于对过去或历史做出的归纳与提炼。因此,中国宪法文本所具有的外在特征:偏重政治性、偏重意识形态,并不是某个宪法起草人的个性所决定的,而是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关于“中国宪法的法律味不浓”的判断与指摘,虽然是可以成立的,但是,这样的评判并没有看到问题的症结,没有看到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宪法内容的规定性、支配性。

    就行宪后果而言,百年中国的宪法几乎都属于“没有牙”、“不咬人”的宪法。譬如,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人因为违反宪法而被追究相应的违宪责任;在法律程序中,没有宪法诉讼法;也没有严格实施的、例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等等之类的宪法实践,其实都可以用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来解释:我们的宪法以确认过去作为它的精神前提,以实现正名作为它的现实目标。这样的逻辑线索决定了宪法的外在特征:只要把一部宪法制定并公布出来,尤其是通过宣传、讲解、张贴,让这部宪法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这就基本上实现了宪法的政治目标:正名。在当代中国,为什么宪法的宣传受到了广泛的重视,而违宪审查制度却迟迟不能建立起来,原因就在这里。最近20多年以来,中国宪法学界有一个颇受关注的主题,那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学者们希望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让中国的宪法“长出牙来”;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学者们设计了多种违宪审查的具体路径,譬如,由最高法院来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由全国人大新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来审查,由新设立的宪法法院来审查,等等。这些颇见功夫的“微观论证”虽然不乏学理意义,虽然令人感动,但它们普遍忽视了中国宪法的文化个性:在中国宪法的骨子里,是始于确认、终于正名的。在现代西方的语言哲学中,有“以言行事”之论,它意味着,言说就是做事。套用于中国宪法的实施状况,它恰恰描述了中国宪法的一个外在特征:宣传宪法、讲解宪法、有关宪法的言说,就是实施宪法的基本形式。

    参考文献:

    [1] 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N].人民日报.2004-03-09(2).

    [2]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37

    [3]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126

    [4] 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07:406

    [5] 谢维雁.论宪法序言[J].社会科学研究,2004(5).

    From “Confirmation” to “Rectification of Name”:

    Inherent logic of Chinese Constitution in a Century

    YU Zhong

    (Sichuan University, Law School, Chengdu 610064,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Constitution Outlines Approved by the Empire 1908, lots of constitutions have been enacted in China. Different as they are, behind them there exists one common feature: an inherent logic clue from “confirmation” to “rectification of name.” Confirmation is the starting point while rectification of name is the destination. The clue is conducive to explanation of the extern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constitutions in the century.

    Key Words: constitutions in a century; inherent logic; confirmation; rectification the name

    本文责任编辑:汪太贤

    相关热词搜索: 正名 中国 宪法 内在 逻辑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