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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城乡殡葬差异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1-03-21 08:12: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殡葬改革在城市更易推行,而农村殡葬改革进入停滞,根本原因在于殡葬立法、执法“一刀切”,忽视了城乡差异。因此必须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分析出城乡殡葬差异,通过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健全殡葬管理体制、宣扬科学文明的殡葬文化等方式来协调城乡殡葬差异,同时配合立法、执法的相应调整,才能使得殡葬改革能够顺利推进,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殡葬;城乡差异;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G7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02-02

    作者简介:杜晓桐(1994-),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关于中国公墓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在农村地区,殡葬改革被称为是和计划生育并列的“第一大难事”,周口平坟运动的搁浅,就是一个极具代表性的现实样本。

    周口市大规模的平坟复耕和殡葬改革始于2012年,根据当时的《殡葬管理條例》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先不论其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违背了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其次,相关部门蛮横的强制执行的手段更是引发了老百姓的愤慨和社会舆论的质疑。周口市的某些村镇,对于不愿平坟的村民,村支书直接开推土机进村将村民的祖坟推平,甚至有些死者亲属在外地或是海外的,不经通知直接平坟,就此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平坟事件。事件发生后,平坟运动被立即叫停,《殡葬管理条例》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删去,至2013年,周口近一半被平的坟又被圆了回去,殡葬改革进入停滞阶段。

    其实,殡葬改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纳入了新中国建设的发展规划之中,从一味地强调火化率到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不难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激烈冲突总是发生在农村地区。究其根本是我国殡葬立法、执法城乡“一刀切”,片面追求结果,忽视城乡差异。因此,要推动殡葬改革,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殡葬城乡差异问题。

    二、城乡殡葬差异来源

    (一)经济发展差异

    受地理环境的局限,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在城市地区,公墓是经营性质的,对市场开放,投机商可以从中牟利,因此城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备不说,甚至还催生出一些豪华公墓。而农村的公益性公墓是由国家投资建设,其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自然不比城市地区,据笔者调查,目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缓慢,有的县级市只有一处公益性公墓,根本无法满足农村人民的安葬需求。平坟容易,但平完坟往哪迁?与其采取雷霆手段强制平坟,不如先着眼于完善农村殡葬设施,在辅以相应的强制手段,因势利导,老百姓就不会太过于排斥,社会舆论也不会如此一边倒。

    (二)政治环境差异

    当代中国倡导“法治”,而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发展阶段不同,自然不可以同一标准来要求农村人民,因此在农村,法律并不比传统的乡规民约更能约束人们的言行。此外,“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1],而农村地区地处偏远,是权力辐射最为薄弱的地区,在当前中国监管缺位的殡葬体制下,农村地区更为宽松的管理机制根本无法保障《保障管理条例》的实施。自2013年该条例修改,后相关部门更是相互推诿,乱埋乱葬现象层出不穷。

    (三)文化教育差异

    殡葬改革在城市地区更易推行另一重要原因是城市人接受文化教育的程度相对较高,更具备科学的、发展的眼光,较容易接受现代文明的殡葬观。而农村人民大多以土地为生,对于土地的依赖很大,“入土为安”这一沿袭了几千年的殡葬习俗早已内化于每个乡土人民的内心深处。因此“当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发生冲突,并试图改变习俗的时候,实质上是在改变一种已有的、普遍的行为模式,此时国家面对的将不是一两起违法犯罪,而是大规模的不断涌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没有力量是每一犯罪都受到惩罚。”[2]2012年平坟运动的失败结局,已经充分表明,在农村强制推行所谓科学的殡葬方式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三、协调城乡差异的措施

    (一)“以城带乡”,完善殡葬设施的建设

    中国是人口大国,想要达到“一县一公墓”的建设目标,仅仅依靠政府的投资是不够的,可以采用“以城带乡”的方式,即私人要想对城市经营性公墓进行投资,就必须同时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有一定比例的资金帮助。此时,国家可以是适当降低对经营性公墓收益的相关税率,这样既保证了投资者的收益,又促进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达到双赢。在殡葬设施建设完善之后,再辅之以适当的强制手段,先“疏”后“堵”,才能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健全殡葬管理体制

    城乡发展确实存在差异,但这并不是纵容农村殡葬乱象的理由。我国的殡葬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监管缺位,经过周口平坟事件,相关部门更是打着“以说服教育为主”的旗号推卸责任。因此,必须调整目前的殡葬管理机制,赋予殡仪馆与殡葬管理处独立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实行“管办分离”的殡葬管理模式,让殡葬的监管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需设置独立的殡葬执法大队,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确立殡葬执法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明确殡葬执法队伍的执法权,真正做到执法为民。

    (三)宣扬科学文明的殡葬文化

    殡葬文化承载着人类最丰富、最深厚的情感活动,而情感是行为的向导,建立科学文明的殡葬文化观是解决行为冲突最彻底、最有效的方式。首先,要树立“厚养薄葬”孝文化观。死亡就是生命的终结,与其等亲人死后再做无用功,不如在活着的时候多给予他们陪伴与关爱,让他们不留遗憾地含笑九泉。其次,“入土为安”并不是让逝者安息的唯一方式,“入土为安”本质上是为了让人死后回归自然,而像树葬、花葬等绿色殡葬方式,同样可以让死者回归自然,并且方便祭拜,这样既不违背传统又经济环保的殡葬方式,是值得采纳和推广的。

    (四)立法要因地制宜,执法要以人为本

    目前我国国家法“拿来主义”气息浓厚,虽然在立法的过程中,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不可避免,但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就决定了所适用法律的差异性。良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广泛的社会认同之上的,而不是看公权力是否强大到足以压制民间传统,这种“替代模式”不可取。此外,我国的二元城市结构就决定了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地推行国家法的制度设计是存在问题的。我国殡葬城乡差异很大,国家法的制定应留出更多的“自治空间”,由国家法统领整个殡葬立法的方向,更多地提供授权性的、选择性的规范,由地方因地制宜制定出行政规章,让各地人民“以自己的文化逻辑为基础而逐步走进现代”[3]。

    同时,完善的立法必须辅以恰当的执法。在乡土气息浓厚的农村地区,个人的影响力往往大于法律,简单粗暴的殡葬执法只会造成老百姓内心的反弹。因此,最为有效的执法方式是,先说服一些有权威的老人带头实行绿色殡葬,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形成涟漪效应,逐渐使得农村人民从内心真正接受现代文明的殡葬方式,殡葬改革也就水到渠成了。

    四、结语

    如果说殡葬改革是一列火车,那么完善的立法就是车身,严肃的执法就是车轮,而“18亿亩耕地红线”和老百姓的心理防线就组成了铁轨,以同一殡葬标准要求农村人民只会将铁轨间的距离拉大,而以现有火车车厢和车轮的尺寸,火车是必然出轨甚至翻车的。因此,要想殡葬改革这列火车顺利前行,必须重视城乡殡葬差异,正视农村在经济、政治、文化方面发展落后的现实,因地制宜地立法,以人为本地执法,才能让这列火车越跑越稳,越跑越快。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0-52.

    [2]汪俊英.农村殡葬改革的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论坛,2009(25):77-80.

    [3]李亦园.田野图像——我的人类学研究生涯[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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