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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时间:2021-03-26 07:58: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自2011年颁布至今已有三年,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有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在具体的实施及适用范围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学术界和专业领域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以重庆巫文化的保护和开发为例,在现有法律和政策下,探求如何更合理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开发,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巫文化

    巫文化是上古时期人类在繁衍生息,推进社会发展中创造的一种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原始文化,它也是人们对万物有灵崇拜时期的文化的通称。重庆的巫文化主要发源于重庆巫溪一带,上古时属巫咸国,曾经巫风炽烈,巫文化盛行。在其后的两千多年时间里,巫文化虽然逐渐衰落,其中一些内容却通过民俗活动、生产生活禁忌、民间艺术等方式保留下来,并且流传到巫山、酉阳等周边地区,成为今天重庆巫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巫溪巫文化不仅历史悠久且内容广泛,这是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巨大优势,但同时也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比较复杂的状况。因此,重庆巫文化的保护和开发,也对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从重庆地区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看:巫山神女传说,巫傩诗文(酉阳古歌)、巫溪民间故事、巫音、巫舞、傩戏、阳戏等,都体现出巫文化在民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领域流传和演变。针对分散于不同门类中的巫文化内容,其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入手:

    1 依照现行法律,确定非遗持有人,保障非遗传承人合法权益

    从巫文化的历史看,它并非起源于某一个人或者家族,而是在原始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根据国家对于非遗持有人的界定,巫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由明确的个人或者组织掌握并维持传承的,其起源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持有人。”因此,重庆市政府以及下属的巫溪县、巫山县、酉阳县等区县政府是巫文化的合法持有者和权益人。有了明确的法律主体,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为实际和全面的保护。

    但现今巫溪及周边地区保留传承下来的哭嫁闹丧、巫鼓舞、巫歌巫调,以及求雨、招魂、请神、上刀山下火海等民俗活动,其具体的内容规则和表现形式都只有极少数传承人能完整掌握,且这些传承人大多年事已高,巫文化的很多表现形式都面临濒临失传的窘境。因此,仅仅以政府作为法律主体还不够,对巫文化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私权主体进行明确定位,才能更好地提升传承人传承和创业的积极性。目前,重庆市已确立的441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巫文化相关的传承人有15人左右。其中有能完整讲述巫山神女传说的谭家兰;保有酉阳古歌和巫傩诗文的张泽文、彭承善;能讲述大量巫溪民间神话故事的宋明亮、杜正坤等。这些传承人不仅可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活动获取一定收益,还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和地方各级的专项补助。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强调的是精神文明的继承和发扬,但只有非遗传承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保障,非遗的传承才能有所保障。如果传承人能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提升社会地位并获取更为优厚的生活条件,不仅能激发传承人的积极性,对其周围的群体也是一种有效的宣传和示范,促使更多人加入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中来,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和保护。

    2 从政策层面入手,强化地方政府的引导功能

    现在许多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研究都强调要开发文化遗产的商业潜能,不能光等国家拨钱,而是要走入市场,自己挣钱养活自己。但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开发中,如何保证文化品质不因盲目追逐商业价值而变质,还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审批、政策扶持、经济资助和对市场运作的指导等各方面的行政手段来进行控制和干预,这是另一个层面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对巫文化的开发方面,重庆市一方面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巫文化博物馆,对巫文化的相关实物资料进行保存;一方面通过举办巫溪巫文化节、中国华夏巫文化论坛等大型文化活动,将巫溪的自然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民风等提炼成符号。在巫文化节上,《羽巫盛鼎》《灵巫纪源》等以巫文化和上古“巫咸国”传说为基础改编而来的文艺节目被搬上舞台,既保留了巫文化的传统内核,又顺应当代的文化审美需求。这种“政府牵头、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文化产业开发模式,在获得较大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保证了传统文化内核的完整性和原生性,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经济与文化的双赢。

    3 从民间个体和保护机构入手,积极发挥社会力量

    这里所指的民间力量,不是非遗传承人,而是指那些长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和研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相关社会文化团体、高校中的文化研究机构、艺术工作者以及一些民间艺术收藏家是其中的主体。正如前文所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仅靠政府的资助和扶持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手段,民間力量具有灵活敏锐、专业针对性强的特点,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和行政之外的有力补充。

    以重庆大学人文艺术学院的雕塑家江碧波教授为例,她多年来醉心于对巫文化的研究和发展,将自己的艺术创作与巫文化紧密结合起来。江教授从巫文化中获取灵感,先后创作了群雕《灵巫洞十神像》《远古灵山十大巫师》,大型国画《神女十二峰》《羊大为美》《蛇巴之山巫字成形》《龙骨坡华诞》等。2009年,她将总结自己50年艺术创作生涯的个人艺术展命名为“三峡远古巫文化作品展”,可见其对巫文化的深厚感情。同时,作为重庆三峡博物馆的艺术总监,江碧波教授还创立了在巫溪的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巫文化分馆。她由此被誉为“巫文化的开掘传世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是“文化”,文化与知识产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保护“非遗”和保护知识产权,都是对彼此的促进。重庆在保护和开发巫文化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尝试,对更广泛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都具有借鉴作用。正如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这是一项艰苦而长远,却又利及子孙、功盖千秋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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