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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纠风信访案件办事程序

    时间:2021-10-28 22:45: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街道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工作纪律行为以及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可以向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举报。

    一、信访举报要求:

    信访、举报可以采取电话、电报、信函、来访以及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进行,应如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人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如以检举、控告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制造事端,干扰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正常工作的,要负法律责任。

    二、信访、举报处理程序:

    属于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受理范围的举报,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收到信访、举报件,进行统一登记,根据所反映的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并要检查、督促落实。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及时向区监察局负责人报告。属于区监察局管辖的,及时交有关职能处室办理;对情况紧急、急待查明、案情单一、易查易结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办事处效能投诉中心(纠风办)可以进行初步调查,直至立案审查。查处信访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

    2、经初查,认为被检举控告行为未构成政纪处理的,应当做出初查报告和结论;认为需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凡署名检举控告案情较严重、重大的,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可移交区监察局以适当方式将处理情况或结果回告信访举报人。

    4、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将根据不同情况转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三、对信访举报人保护

    区纪委监察局对信访举报人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

    1、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有关的宣传报道,除征得信访举报人同意的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地址。

    5、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或者阻拦和压制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假想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员,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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