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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的研究

    时间:2020-04-29 07:51: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58条有所改动,拓宽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了限定。这一法条的修改引起了很多对于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的思考,本文拟从法条的相关变革,对相关代理人的分析,社区推荐公民制度的分析以及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几方面来论述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律师;社区推荐公民制度

    第一章 委托代理人制度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订了两部《民事诉讼法》,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其中1991年《民事诉讼法》分别于2007年和2012年进行了修订。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即已规定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第50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略有变化,其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相较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而言,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主要有两点变化:第一,取消了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因为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法人,其实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没有必要单列。第二,所列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顺序有所调整,将律师放在了第一位。这既体现了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现状,也反映了立法者希望律师能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主体的美好期望。[1]

    2012年,我国对1991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全面的修订,其中就包括了委托诉讼代理制度。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相比之前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第一,拓宽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增加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二,增加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第三,增加了当事人所在社区可以为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第四,对公民诉讼代理进行了限定,公民代理民事诉讼都需要经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只经人民法院许可已不能再担任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分析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对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采用了分项列序的方式,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列在第一项。本质上2012年的修订,立法者采取的是谨慎的甚至是相对保守的态度,条文形式上的变化大于实质上的变化。但是条文上有限的变化仍然反映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以及在委托代理人制度发展方向上的校正。

    (一)律师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都采取的是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强制代理制是指当事人若需要委托他人代理民事诉讼,则只能委托律师代理。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民事案件若能得到律师代理,则能在很大程度上便利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能够提高诉讼效率。谷口安平教授指出:“律师代理诉讼是一种可能在最充分的程度上实现程序保障的模式。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是审判得到程序保障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因素之一。”[2]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明确规定,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对该权利的行使具有处分权,即可以选择是自己进行诉讼还是委托他人进行诉讼。截止2016年,我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大约是32万人,相对这个行业而言32万人是不少的,但是相对于中国14亿人口,则律师的执业人数缺口仍然是很大的。而且,执业律师的分布并不均匀,大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人口数量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由于中国兴建法治的时间不长,律师属于一个新兴发展行业,也就二三十年的发展历史,这个行业自身发展并不健全,仍存在诸多问题。以上各种原因,使得我国目前想要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是很难实现的。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工作者是职业的、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从业需要经过相应的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和从业证书。由于成为律师的道路漫长、成本较高,律师执业一般集中在大中城市,以期有较多机会获得丰厚回报,小城市、广大农村地区少有律师涉足,而这正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发挥作用的区域。基层法律工作者入职门槛虽低,但能够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在乡土社会中扮演着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居中调解、法律宣传等多重角色。[3]

    中国农村基层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尚处于较低层次。在那里,以规范的民商事活动和司法专业化为生存前提的正规的律师队伍无论在必要性或者可能性方面,目前还没有适当的生长土壤。因此,相比较于律师提供的高职业化的法律服务而言,基层法律服务者未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训练,也无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的能力水平处于较低层次,而这正好满足了处于熟人社会或半熟人社會状态中的乡村基层社会对法律服务的低层次需求。

    第三章 社区推荐公民制度的分析

    2012年民诉法的修订规范了其他的公民代理,强调其他的公民代理需要经过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从而通过经有关组织推荐的程序和形式加强了对其他公民代理的规范,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的行使给予了必要的程序限制。这是一个司法制度创新。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目前大多数社区对于出具推荐证明仍然呈消极态度。主要原因是,社区的职能定位以行政服务为主,他们还未认同推荐诉讼代理人这一涉及司法的新职能。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社区不愿意出具推荐证明。并且,社区推荐代理人缺乏与法律衔接配合的相应制度,导致操作性欠缺。部分社区根本不清楚推荐的标准、程序以及如何进行资格审查。[4]操作性的欠缺有可能直接导致这项制度处于“空转”状态。

    一方面是推荐难、证明难,另一方面却又出现了乱推荐、乱证明的现象。部分被挡在民事诉讼代理人门外的“前代理人”开始利用规则去规避法律。常见的有虚构为公司员工或者当事人近亲属,通过熟悉的社区开具推荐证明。更有甚者,某些律师为了规避律所分成或者规避纳税,他们在代理案件时不出具所函、律师证等委托资料而是以公司员工、社区推荐人等身份进行代理。新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种种乱象不仅有违新法初衷,而且扰乱了律师行业的正常执业秩序,值得警惕和反思。[5]

    第四章 委托代理人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司法解释,明确相关概念

    对《民事诉讼法》中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可以通过制订新的司法解释或是修改司法解释来明确相关的问题。社区推荐公民制度中有很多盲点在实践中难以确定。比如推荐人所在社区该如何认定,比如上述所说的社区推荐公民乱代理的具体规范等问题。

    (二)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现状难以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但还是应该向此方向努力,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一方面,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才,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能够更好地帮助纠纷中的当事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去,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消耗,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也能够促进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使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取得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律师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整体素质也不断提高,为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可能性。而且,国外很多国家确立的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因此,在我国逐步确立律师强制制度是必要的。

    (三)规范公民代理诉讼制度

    尽管提到我国应该逐步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任何制度的建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现阶段不可能完全确立起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公民代理诉讼仍然会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因此对其加以完善以保障民事委托代理制度的运行是十分必要的。一是要严格规范公民代理诉讼的准入条件,现如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下规定得过于宽泛和模糊,造成实践中的做法不一;二是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举办一些专业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素养,更好地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三是加强对公民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对一些违反道德操守、触碰法律底线进行代理活动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才能使公民代理诉讼理性有序地进行。

    注释:

    [1]邓和军.刍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16(5).

    [2]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87.

    [3]许红霞.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评述——立足于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分析[J].公民与法,2014(8).

    [4]程英卫.公民代理制度实施中的难点[N].人民法院报,2014-02-26.

    [5] 陈刚,罗良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困惑及破解——以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视阈[J].社会科学研究.2014(5).

    参考文献:

    [1] 邓和军.刍论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16(5).

    [2]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2:87.

    [3] 许红霞.我国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评述——立足于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分析[J].公民与法,2014(8).

    [4] 程英卫.公民代理制度实施中的难点[N].人民法院报,2014-02-26.

    [5] 陈刚,罗良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制度困惑及破解——以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为视閾[J].社会科学研究.2014(5).

    [6]高文静.民事诉讼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6.

    [7]石磊.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河北大学,2013.

    [8]简连华.论我国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D].苏州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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