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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

    时间:2020-08-14 07:53: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刑罚“文明于”西方中世纪之神判法的观点,已被世人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就此原因,从思想层面入手可将其归纳为二大因素:一则中国封建社会并非像西方一样以宗教神权而立国;二则中国封建社会奉行“儒法合治”的法律传统。但是,为何中国封建法律和刑罚被曲解百年之久且至今仍未完全消融呢?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有二,一为外因,即西方人强加于中国封建刑罚上之“印迹”,掩盖了史实的真相;二为内因,即古今部份国人思史、正史失之客观、全面。

    关键词:刑罚神;判法;宗教;儒法合治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6.05.03

    文章编号:1008-4355(2016)05-0014-12

    本文是从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于”西方中世纪神判法的比较视角展开。之所以将此两大体系置于一处进行研究,多出于时间脉落的相似性和刑罚内容的可比性等层面的考量——所谓“神判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刑罚制度,这一时期大致为欧洲西罗马帝国灭亡至文艺复兴和大航海时代,即公元476—1453年。欧洲这段历史与中国封建社会相对应的时期大致为“南北朝时期至明朝中期”。这一时期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期,且刑罚制度亦在此期间历经着形成、发展、完善等种种过程。虽然这一时期的刑罚状况无法囊括整个中国古代的刑罚类型和内容,但它却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存在,属精华所系,固足以代表古代中国的“刑罚”状况。因此,将此两大时期的刑罚样态进行比较是有其历史正当性和必然性的。

    一、欧洲中世纪之“神判法”和古代中国封建之“刑罚”

    当下,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于”西方中世纪“神判法”的观点,已被世人所普遍接受和认可。这是对古代中国封建“刑罚”长期以来被歪曲的正名,亦是以客观、审慎的态度开始评价中、西法律文化的象征。而欲为古代中国封建法律、刑罚真正正名,关键还在于还原历史真相,并加以反思。此为本文的关键所在。那么,我们第一步是阐述事实,首先来了解下中、西方刑罚制度的基本样态。

    (一)欧洲中世纪之“神判法”

    12世纪之前,即古老的中世纪早期,欧洲社会处于原始、古老的制度统治下,非理性的举证方式广泛流传——当人类无法通过自身的智慧来判断嫌疑犯是否真正有罪时,为了弄明白罪与非罪,彼时的法庭更多的是期冀于自然因素,即希望获得来自上天的指示等。这种乞求于神灵,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罪与非罪的“非理性或泛神论式”的断案方式被后世称为“神判法”[1]。

    在当时,“神判法”大致分为两类,即单向神判法与双向神判法。前者针对的主体为一人,是由被指控的一方当事人来承受神判的方法,通常是以测验的方式来看嫌疑犯是否能够逃过危险,出死入生[2]。

    最典型的如水审、火审等。双向神判法相对单向神判法而言,在当时主要表现为“司法决斗”。具体而言:

    “水审”,是指将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投入河中,以其是否沉浮作为测罪的依据。如希腊人便有将嫌疑人浮于海上的习惯;《旧约》中以苦水试验妻子贞操的方式便是中世纪欧洲基督教国家公认的断罪方法[2]251;此外,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还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过处置“巫蛊之罪”的“水审法”,即将不得不证明自己清白的被告发者投入河水中经受这一考验,如果他未沉入水中,则此人无罪[1]82,告发者则处以死刑;反之,则说明其确实有罪[3]。

    不同于古巴比伦,古代日耳曼人遵循着另类的“水审法”,在检验标准上采取了完全不同于《汉穆拉比法典》的规定,如日耳曼人认为,河水是世界上最神圣、最纯洁之物,有罪之人是不会被河水所容纳的。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沉入水中,这就意味着他为清澈的河水所接受,是清白无罪的;反之,便是有罪。

    “火审”,又称“烙铁审”,这一刑罚方式以灼热的铁灼于人的脚上或让人握在手中,以观其是否受伤来断定嫌疑犯是否有罪。曾记载,一位传教士在火审之际的祷告被记录于史册,这一祷告真实地再现了欧洲中世纪火审的全貌,形象地表达了“热铁裁判”的精义与其血腥残暴的事实——“啊,上帝,公正的法官,您握有和平与公正的权柄,我们虔诚地向您祈祷,赐福于这用来判定疑案的炙热铁块。如果此人无罪,他将手执这块热铁而不被烫伤;如果他有罪,那么请您用您至高的正义权威向我们显出真相,以使邪不胜正,真理永远战胜谬误。”[4]

    除上述两项常用的单向神判法外,中世纪欧洲还存在着其他千奇百态的刑罚样态,如抽签审、秤审、毒审、热油审、鳄鱼审,等等[2]251-252。在刑讯规则上,他们与水审、火审等并无二致,同样充斥着非理性、野蛮等因素。

    双向神判法的典型代表为“司法决斗”,其由诺曼人引入并传于整个欧洲大陆,是一种充满武斗精神且适用范围极广的刑罚方式;同时,亦是为满足人们的复仇心理而创造出来的一种双方证明方式[5]。

    具体而言,在庭审过程中,如若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存有冲突,互相矛盾,那么就必须通过决斗的方式来辨明真伪。具体而言,决斗中获胜的一方当事人,其陈述则被认定为事实,即胜诉;反之,不敢参与决斗或在决斗中败北的当事人,则败诉。而一旦败诉,他将付出的是财产与生命的双重代价[6]。

    发展至后来,除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决斗外,还可雇佣第三人代其决斗,即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雇佣决斗机制,血腥和残暴逐步升级。与此同时,社会风气亦深受影响,冷漠、凶残几乎充斥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据上所言,“神判法”是中世纪时期一种重要且常规的刑罚方式,不仅流行于欧洲,亦是古代其他国家的重要取证方式[7]。

    如美国学者霍贝尔所言,“在初民时期,当时之法律,是通过占卜……立誓等神判之法而求助于超自然之力量,借以来还原、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形。这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现象。”[3]因为,彼时的人民坚信,在人类智慧无法企及的案件中,他们相信神对于无辜者的生命是不会坐视其死而不加以保护的,否则便证明他有罪,理应受到惩罚。即如果受刑者确有其罪,那么使之痛苦就是公正的、应然的。如若无罪,那么此种酷刑的施加、肉体的考验则是其完全解脱的标志。即在拷问中,苦难、交锋和真知是捆绑在一起的,它们合力对受刑者的肉体发挥着作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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