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闲生活
  • 教育教学
  • 经济贸易
  • 政法军事
  • 人文社科
  • 农林牧渔
  • 信息科技
  • 建筑房产
  • 环境安全
  • 当前位置: 达达文档网 > 达达文库 > 信息科技 > 正文

    浅析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0-11-07 14:10:4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 创业投资项目普遍具有失败概率高、投资周期长、年收益率波动性大等特点,因而各国普遍对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一直是创投人士关注的话题。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更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激励,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我国的创业投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创业投资发展一直很缓慢,且投资规模很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业投资的重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使得创业投资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在这些扶持政策中,税收政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它对创业投资投资方向、投资收益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强的影响力。因此,在创业投资不断活跃的投资市场中,出台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二、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创业投资的含义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它不仅对企业的科技含量有很高的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对企业进行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而一旦创业公司创业成功,完成创业使命时,创业投资者便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该企业,从中获取高额的报酬,然后将投资收益运用于新一轮的创业投资中。

    众所周知,高投资回报率总是伴随着高风险。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创造超额的利润,但也给创业投资者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创业投资的失败率极高,美国“硅谷”就有许多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资金不足、经济形势影响等问题而半途夭折。创业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整个投资过程是由几个不同阶段构成的,创业投资者根据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资金的投入,上一个阶段的成功是下一个阶段资金投入的前提,由于投资时间较长,而投资过程中投入资金变现困难,所以创业投资存在资金流动性小的问题。

    2、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各个产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严重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使得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滞后。

    (1)引导投资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指向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创业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集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增加投资收益。税负的轻重影响投资收益,优惠的税收政策会减轻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投资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者都追求高的投资回报,投资收益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3)吸引投资资金。创业投资的投资时间较长,一般要5—7年才会盈利,这就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有雄厚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会鼓励民间资本、企业资本以及国际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巨额的资金流入会使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加大行业竞争,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得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产业化。

    (4)减少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创业投资收益的不稳定性,在创业投资初期,企业通常是亏损的,而在投资盈利期,企业就会有着很高的收益。为了避免企业在盈利前夭折,就需要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协调。如递延纳税、亏损弥补、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就能缓和创业投资企业在亏损期与盈利期资金流向不平衡的矛盾。

    三、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及其缺陷分析

    1、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法规。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到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直至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而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上。

    (1)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法定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法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一,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二,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含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我国为扶持创业投资的发展而推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正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这使得我国的创业投资环境逐渐改善,从而使创业投资在我国逐步发展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国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壮大。

    2、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的缺陷分析

    (1)没有形成独立的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零星散落在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或是以某个《通知》、《规定》和《暂行办法》的发布来实现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并没有对创业投资这个行业颁布独立的税收相关律法。这使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得创业投资者对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环境存在疑虑从而影响到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规模与质量。

    (2)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是我国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体系完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创业投资发展较为迅速的国家,它们的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制度往往由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方式构成,如亏损弥补、加速折旧、递延纳税、降低资本利得税率以及资本利得免税等。当前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采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实现。而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前期往往会出现亏损,当企业亏损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方式就起不到激励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组成形式还有待丰富,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方式是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制度的必要构成。

    (3)税收优惠的范围不够广,力度不够大。在我国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而以合伙型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须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这就使得这项税收优惠就不适用于以合伙方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该种企业的投资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各合伙人按合伙合同规定分配投资所得后按5%~35%的累进税率上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税所得若超过5万元,则税率将为35%,这使得合伙人的所承担的税负较重,起不到税收优惠的目的。此外,在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这使得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取得收益时必须在投资者环节缴纳所得税,而所出现的亏损却不得用于抵扣投资主体的税基。

    创业投资从投资初期到盈利期的时间跨度通常为5—7年,在这期间,投资者要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加上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特点,使得投资者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因此,专门针对创业投资者个人的税收优惠对鼓励创业投资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展开的,而对创业投资者个人的税收优惠还没涉及。

    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主体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合伙型和信托型,我国对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创业投资组织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至今为止,我国仍无专门针对信托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当创业投资企业实现了股权投资的目标后就会退出创业企业,同时创业投资企业会从中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创业投资企业会充分利用该投资所得,将其投入到下一轮的投资当中,从而实现了投资所得的再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大额资金以及投资管理经验对新的创业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经济意义。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推及到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所得的再投资的环节。

    (4)存在重复征税。重复征税问题是阻碍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主要税收障碍之一。在我国,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组织在取得投资所得时,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而公司股东在取得利润分配额后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组织,它从创业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之前已经缴纳了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是若其合伙人为自然人时,须比照个体工商户按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合伙人为法人时须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造成了重复征税。

    (5)税收征管未能体现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我国的税收制度不能适应创业投资的行业特点进行税收征管。一是纳税申报中没有独立的行业归属。按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码,创业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尚无独立的行业身份,虽然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年颁布并于2006年执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对创业投资企业给出了正式的“身份认定”,但是目前仍是按照“服务类”项下的“投资管理”进行税务管理,由于创业投资业本身的特点,在人才、融资、投资、经营等方面与一般的服务行业企业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创业投资企业几乎不能享受国家给予旅游、服务行业的众多税收优惠。

    四、完善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1、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

    尽快建立健全独立完善的创业投资税收立法体系,使得创业投资的税收相关法律具有权威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制定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强以及覆盖面广的相关税收政策,使创业投资者在进行创业投资前能更准确地把握预期收益,增加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以及加大了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性。

    (1)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对散见在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梳理,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使其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真正为创业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与制度支持。

    (2)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体现行业特征。要优化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方式,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并使优惠范围、方式、力度等充分体现行业特征,使创业投资主体能够真正受益。

    (3)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在建立创业投资税收法律体系时,要注意税收优惠与其他基本法律制度的协调配合,发挥税收优惠的最大效用。

    2、制定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弥补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的问题,我国应当制定丰富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满足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同时,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使得创业投资的各个环节都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激励政策,也可以运用一些针对性强的优惠方式来对特定环节和特定群体施行激励,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1)递延纳税。对投资于创业企业4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在其抵扣完70%的投资额后实施递延纳税,用以减轻创业投资者的税收压力和资金压力,加大资金的运用力度。

    (2)再投资减免。对于把创业投资所得再投资的创业投资组织,免征所得税2—3年,对于多次再投资的创业投资组织可适当扩大免征年限。

    (3)对创业投资者个人的税收优惠。对于创业投资者个人,在其收到股权投资收益后可以适当地减轻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如可以让个人投资者按其投资额的20%~30%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个人所得税。

    (4)亏损弥补。适当扩大创业投资企业的亏损弥补年限,如可将其亏损弥补年限扩大到6—8年。同时可以采取其他亏损弥补政策,如以其他应税收入冲销创业投资损失。

    其他国家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方式对我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当活用国际上的一些有效做法,把诸如降低资本利得税率、加速折旧、费用扣除以及对资本投资的税式支出等税收优惠方式灵活运用于我国的创业投资行业。

    3、加大对合伙型创业投资组织的税收优惠力度

    从目前来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组织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形式的创业投资组织要比照个体工商户按5%~35%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应税所得超过5万元,就应按35%的税率缴税,则纳税人要负担较高的税负。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投资的积极性,由此,我国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来降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组织的税负,如可以采用降低税率、加大费用扣除和减免其他种类税收等方法来实现。

    4、消除重复征税

    创业投资组织在管理创业企业时会取得一定的管理费和咨询费,按现行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要缴纳5.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种重复征税影响到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因此可以取消对该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短时期要彻底消除我国创业投资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重复征税还不可能,所以只能采取一些方法来减轻重复征税,从而减轻投资人的税负。

    5、完善税收征管法

    设立创业投资独立的行业身份。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设立创业投资独立的行业身份,按照“创业投资业”适用本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并进行申报纳税及税务管理。实行创业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制度。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跟踪管理,从程序上对税收优惠的实施进行监管,使税收优惠落到实处,力求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同时防止其被滥用。实行创业投资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税务部门应会同创业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曾被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如其不再从事创业投资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减少管理漏洞。

    6、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灵活性

    由于创业投资的政策环境在不断变化,创业投资的发展状况每个阶段都会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所以应该提高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在一个阶段的税收政策目标达成后就要根据现实状况制定出一些适应创业投资发展需要的政策,使税收政策能与时俱进,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总之,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还有许多的不足,为适应创业投资的发展需求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我国应当加大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尽快出台一些有效的税收优惠方式。

    【参考文献】

    [1] 王礼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

    [2] 王合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析[J].资本观察,2009(9).

    [3] 黄风羽:台湾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及其启示[J].现代财经,2008(1).

    [4] 郭勋瑾:论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激励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09.

    [5] 李纬、任强:创业投资组织的法律形式及税收政策建议[J].理论经纬,2009(10).

    [6] 刘健均: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评述[J].证券市场导报,2007(4).

    [7] 张涛、聂雅:中外创业投资产业税收激励政策比较及思考[J].产业经济,2009(2).

    [8] 樊怀林: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J].太原科技,2009(6).

    (责任编辑:胡婉君)

    • 生活居家
    • 情感人生
    • 社会财经
    • 文化
    • 职场
    • 教育
    • 电脑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