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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与启示:发达市场的证券监管体制研究

    时间:2020-11-10 08:01:5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仅靠自由竞争机制达不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标,任何证券市场都要或多或少的受到监管。当前,发达的证券市场形成了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两种监管体制,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发展,两种体制逐渐走向融合。

    【关键词】证券监管;集中监管;自律监管

    一、证券监管概念的提出

    在古典经济学的影响下,早期证券市场处于自由放任的状态,市场操纵、过度投机、暴涨暴跌等损害了投资者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最终导致1929年的大萧条。其后,在凯恩斯主义影响下,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揭开了证券监管的序幕。197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陷入滞胀,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兴起。哈耶克认为,“计划体制和经济管制不会创造出完全和谐、高效与稳定化的社会经济运行,自然秩序应当主要借助于社会自愿力量来维护,尽可能减少国家强制力量干预。”1新自由主义主张金融创新和国际化,但并非完全放任,越是金融创新活跃的市场,其监管制度越为严格。

    在证券市场,政府不仅需要应对市场失灵问题,还肩负着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重任。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使证券监管成为最少受到争议的监管措施。证券监管是为纠正市场失灵,由监管机关对市场主体所进行的引导、干预和管理。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证券市场运行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2美国、日本、英国占据了全球证券市场市值和成交量的主要份额,代表了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潮流。

    二、集中监管体制

    1.美、日的集中监管体制

    集中监管是指主要由政府制定监管规则并实施监管,自律组织的只是辅助监管。集中监管体制分为两种:以独立机关为监管主体;以中央银行或财政部为监管主体。

    美国政府的监管机关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开发行证券,必须向SEC注册,发行人应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经SEC审查,如发现虚假陈述,可给予处罚。SEC也负责对二级市场参加者的管理,包括反欺诈、反内幕交易等。3

    日本大藏省证券局是主要证券监管机关,其职责包括对证券商的指导监督和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日本无独立的证券监管机关,大藏省另设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监察部,前者负责监督金融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后者从财务角度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稽查。2000年,金融监督厅和金融企划局整合组成金融厅,负责监查金融机构及金融法规的草拟。2001年,大藏省更名为财务省,主管财政。但在处理金融危机时,仍由财务省和金融厅共同完成。

    2.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劣

    集中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1)监管者独立、客观,能协调全国市场,防止过度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是当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利于金融国际化和国际合作监管。

    集中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1)政府过度干预会滋生证券市场的寻租行为;(2)证券监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没有市场参与者的配合可能使监管脱离实际。

    三、自律监管体制

    1.英国的自律监管体制

    英国长期没有专门的证券法,自律组织为重要的监管者。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不仅提供发行、交易的场所也承担证券监管的职能。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是证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主要负责有关公司收购问题,其制定有《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证券业理事会是由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私人组织,其成立后修改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如《证券交易商行动准则》、《大规模收购股权准则》等。4

    1986年,英国证券市场发生具有改革意义的“大爆炸”。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逐渐向集中统一监管模式靠拢,金融服务局(FSA)成为政府实施证券监管的专门机关。

    2.自律监管体制的优劣

    自律监管体制的优势在于:(1)监管者是市场一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市场规则,能及时使监管措施符合市场要求;(2)行业自律有利于发挥市场的创新功能和竞争意识,使市场活跃;(3)自律组织的监管可以避免官僚主义和寻租行为。

    自律监管体制的劣势在于:(1)市场监管者同时又是市场参与者,较难保持公正;(2)自律组织难以协调全国证券市场,容易造成规则冲突和市场混乱;(3)自律组织的权威性不高,监管手段软弱。

    四、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和启示

    近年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全球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增强,金融危机频发。这推动了证券监管体制的创新,其趋势是:集中监管的市场更加注重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自律监管的市场也开始借鉴集中监管的某些做法,集中与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监管体制受到亲睐。这一趋势对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具有启示意义:

    1.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唯一的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监管机关的责任应当明确;监管机关应当独立的行使权力,并且就其行为负责;监管机关应当有足够的权力、资源和能力以履行其职责。”我国亦应变当前的多头监管体制为真正的集中监管体制,使其具有独立、完整的行政权、监督权和部分司法权,同时规定证监会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个人和有关单位的不当干预。

    2.明确证券业协会为行业自律组织:(1)协会的会长、理事会应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禁止政府官员兼职,使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2)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的关系,证监会对协会仅有业务指导权,协会处于独立地位;(3)将地方证券业协会改组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以便统一协调;(4)赋予证券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的权力和奖惩权,增强自律监管的约束力。

    3.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在上市监管上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大的权力。2005年《证券法》规定,发行审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而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规则制定和上市审核,各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使证券交易所之间形成良性竞争。为提高监管效率,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必须有充分独立性和权威性,彻底改变证券市场过分依赖政府监管的现状,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性监管组织。

    参考文献

    [1]罗培新,卢文道.《最新证券法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庄序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3]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法律出版社[M].2000

    [4]Herring Richard, Robert E. Litan,“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global economy”.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 Institution,1995.

    1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第16页。

    2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10页。

    3贲奔,《中外证券市场比较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37页。

    4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治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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